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108.12.11 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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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範圍如涉及【政府會計觀念公報】、【政府會計準則公報】、【中央總會計制度】、【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及【中央特種公務會計制度】,其作答以當次考試上一年度公布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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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制度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108年度報奉核定修正附錄3、交易事項分錄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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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總說明】

一、
基金之沿革:

我國國立大專校院預算制度原係與一般公務機關相同,均為單位預算,其收入一律解繳國庫,其支出則編列預算,由國庫支應,未用完之預算,除經核准保留外,必須繳庫。在此制度下,缺乏鼓勵學校創造收入、節約成本之誘因,且由於高等教育經費在教育資源有限,教育目標日增的情況下,各校所能分配之經費面臨衝擊,為求妥善因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乃積極研擬財務改進方案,將國立大專校院預算、財務制度,由公務機關預算體制轉變為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體制,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即在此一背景下產生。

本部為促進國立大專校院資源有效運作,提高營運績效,以因應高等教育發展趨勢,提升教育品質,特於85年度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草案)」及預算法規定設置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

為期在上開條例草案完成立法前,校務基金運作有一適法依據,行政院於84年8月9日發布施行「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依據該辦法,本部自85年度起,選擇國立臺灣大學、清華大學、成功大學、交通大學、臺灣科技大學等5所學校試辦校務基金制度,基於試辦確具績效,又於86及87年度分別增加國立政治大學、中興大學、中央大學、中山大學、中正大學、空中大學、陽明大學及海洋大學等8所學校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高雄師範大學、彰化師範大學、藝術學院(已改制為大學)、體育學院(已改制為大學)、雲林科技大學、屏東科技大學、臺灣藝術學院(已改制為大學)、臺北科技大學、臺北護理學院(已改制為大學)、臺灣體育學院(已改制為大學)、勤益工商專科學校(已改制為科技大學)暨高雄餐旅專科學校(已改制為大學)等13所學校加入試辦,截至87年度為止,共有26所學校實施校務基金制度。

除上開國立臺灣大學等26所學校已納入校務基金運作外,87年度依行政院簡併基金之政策,另將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臺北護理學院附設醫院作業基金併入本基金;將國立臺灣大學附設農林畜牧作業基金及國立中興大學附設農林畜牧作業基金併入各該學校校務基金。後因本部為促進國立大學校院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有效運作,提高營運績效,以因應醫學教育發展趨勢並強化醫療品質,同時衡酌學校組織與醫療事業機構之行業特性、經營環境迥異,並期落實行政院「應將各校及其附設醫院財務收支截然劃分,俾利學校與醫院之獨立經營、發展,並利績效之考核」政策指示,爰依行政院「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改進方案」,維持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及臺北護理學院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於93年併入臺大醫院)獨立預算型態運作,並另訂「國立大學校院附設醫院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俾供各醫院共同遵循。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以下簡稱設置條例)於88年2月3日制定公布,90年12月21日修正施行。依設置條例第2條及第11條規定,國立大學校院與國立專科學校分別應設置校務基金及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據此,本部報經行政院核准,將尚未施行校務基金之22所國立大專校院,於88年度下半年及89年度納入施行,爰連同已試辦實施校務基金之26所學校,合共48所學校施行校務基金制度。嗣分別於90年新增國立臺北大學、高雄大學、臺灣戲曲專科學校(已改制為學院)、臺中護理專科學校及臺南護理專科學校等5所,及93年新增國立金門技術學院(已改制為大學)1所。另國立東華大學與花蓮教育大學於97年8月1日整併,臺中技術學院與臺中護理專科學校於100年12月1日整併,屏東教育大學與屏東商業技術學院於103年8月1日整併,清華大學與新竹教育大學於105年11月1日整併。爰截至目前為止,計有50所國立大專校院施行校務基金制度。設置條例自90年修正後,迄今已逾十年未修正。為符合當今社會期待,健全國立大學校院財務會計及稽核制度等因素,爰於104年2月4日修正施行,依設置條例第12條規定,校務基金之會計事務,由本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依據其學術研究及教學之特性,訂定以績效為導向之會計處理原則,據以辦理。「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以下簡稱本制度)即係依據上開規定與會計法第18條規定訂定之。

本制度之訂定,旨在規範各基金之會計處理及其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期透過會計之一致處理,利於外界之監督,並可使各基金加強及發揮會計管理功能。惟因各基金規模大小不同、會計處理繁簡各異,本制度僅作原則性規範,各基金得視本身情況增加,以臻完備。

二、
制度之沿革:

為期各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於辦理會計事務處理有所依循,依據會計法及設置條例規定,訂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以下簡稱本制度),前經行政院主計處(現為行政院主計總處)88年8月6日台(88)處會三字第07185號函核定施行。復依前揭一致規定第5條,各基金得依其附設作業組織之特性,另行訂定會計制度,爰訂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農林畜牧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報經該處93年12月10日處會三字第0930007797號函核定施行,惟囑本部應衡酌其性質屬成本會計事務之處理,嗣後於修訂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時,研酌整併統合之規範。現為配合設置條例之修正、中央政府作業基金企業會計準則之導入及上開函示意旨,並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相關規定,按各基金業務需要,彙整修正本制度。

三、
制度之特性:

(一)符合現行會計思潮
有關財務報表之編製、揭露及會計處理,原則上與我國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相同,若有不同時,則於本制度中明確規範。
(二)促進各基金會計處理一致
使各基金的會計資料可供比較、分析,以利教育政策的形成與制定。
(三)會計科(項)目分類統一
使各基金財務報表之內容與形式劃一,並允當表達其財務狀況及作業收支結果,俾主管機關及其他報表使用者得利用財務報表作比較、分析而制定決策。
(四)適應電子化作業之需要
制度設計及會計科(項)目編號,適合電子化作業,並便於彙總、比較與分析,以達資訊化之目的。

四、
制度之重要內容:

(一)會計年度:本制度會計年度之開始、終了及結束期間,悉依預算法及決算法之規定辦理。
(二)會計基礎:本制度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基礎。
(三)會計報告:本制度所定之會計報告,分為對外報告與對內報告二種,對外報告為便於有關機關之綜合彙編及督導考核,依照會計法、決算法、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及相關法規編送。對內報告主要在提供管理決策之參考與控管之需要,由各基金視實際需要,自行訂定。
(四)會計科(項)目:本制度會計科(項)目,係依照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作業基金採企業會計準則適用會計科(項)目核定表之會計科(項)目定義,另依據各基金業務特性之實際需要擷取設置,分為資產、負債、淨值、收入、成本與費用五類,至其明細科目得由各基金斟酌需要自行訂定。
(五)會計簿籍及憑證:會計簿籍及憑證之種類及格式,除依會計法等相關規定設置外,另各基金為應實際作業需要,得酌予設置之。本制度附錄所引各種簿籍及憑證格式僅作示範性之列舉,以備採擇應用。
(六)會計業務之處理:本制度所定之會計業務,依會計法有關規定及各校實務分別訂定會計業務處理原則、普通會計業務、成本會計業務、業務會計業務、出納會計業務、材料會計業務、財產會計業務、管理會計業務、電子化處理會計業務、會計業務與非會計業務之劃分等會計事項,俾使各基金為一致之處理,以發揮會計管理功能。
(七) 會計檔案之管理:係指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處理手冊及其他相關會計檔案之管理作一致性規定。
(八) 內部審核之處理:本制度所定之內部審核處理依據會計法、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明確規定預算審核、收支審核、會計審核、現金審核、採購及財物審核、工作審核等應注意事項,以資遵循。惟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應由主辦部門負責辦理。

五、
制度之核定權責機關:

本制度報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頒行,修正時亦同。

六、
制度之實施日期:

本制度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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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目 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金組織系統圖
第三章 簿記組織系統圖
第四章 會計報告
第一節 編製原則
第二節 會計報告之種類
第三節 編製期限、對象及份數
第四節 會計報告之編送
第五章 會計科(項)目
第一節 設置原則
第二節 分類、編號、名稱及其定義
第六章 會計簿籍
第一節 設置原則
第二節 會計簿籍之種類及格式
第三節 會計簿籍之登載
第七章 會計憑證
第一節 設置原則
第二節 會計憑證之種類
第三節 會計憑證之製作及使用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一款 一般原則
第二款 資 產
第三款 負 債
第四款 淨值
第五款 收入
第六款 成本與費用
第二節 普通會計業務處理
第三節 成本會計業務處理程序
第一款 教育勞務成本
第二款 附設作業組織成本
第四節 業務會計業務
第五節 出納會計業務處理
第一款 一般原則
第二款 保管之規定
第六節 材料會計業務處理
第七節 財產會計業務處理
第八節 管理會計業務處理
第一款 一般原則
第二款 預算執行情形分析
第三款 業務與財務分析
第九節 電子化處理會計業務
第十節 會計業務與非會計業務之劃分
第九章 會計檔案之管理
第十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第一節 內部審核處理原則
第二節 預算審核
第三節 收支審核
第四節 會計審核
第五節 現金審核
第六節 採購及財物審核
第七節 工作審核
第十一章 附 則
附錄 1 會計報告之格式
附錄 2 會計科目之名稱、編號及其定義
附錄 3 交易事項分錄釋例
附錄 4 會計簿籍之格式(示範)
附錄 5 記帳憑證之格式(示範)
附錄 6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附錄 7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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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依會計法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以下簡稱設置條例)規定,訂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以下簡稱本制度)。

【第一章 總則】
二、本制度以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會計業務為實施範圍。實施校務基金之國立專科學校準照本制度辦理。

【第一章 總則】
三、各基金之會計,依會計法第 13 條規定,為附屬單位會計。

【第一章 總則】
四、本制度係規範各基金及其所屬處理會計事務共同事項之一致規定。

【第一章 總則】
五、各基金附設作業組織或分預算基金得依其特性,由各基金另訂會計制度,其內容不得與本制度及相關法令牴觸。

【第一章 總則】
六、本制度會計年度之開始、終了及結束期間,依預算法及決算法之規定。

【第一章 總則】
七、本制度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基礎 ,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損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

【第一章 總則】
八、本制度應以預算所定之貨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一章 總則】
九、各基金會計業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制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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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基金組織系統圖】

【第二章 基金組織系統圖】
十、各基金組織系統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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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簿記組織系統圖】

【第三章 簿記組織系統圖】
十一、本制度簿記組織系統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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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會計報告】

【第四章 會計報告】
第一節 編製原則
十二、各基金之會計報告,應依下列原則編製:
(一)各基金營運成果、財務狀況、現金流量及餘絀撥補等事項之報告,應為充分之表達。
(二)各種會計報告,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為適當之分析、解釋或預測。供內部決策應用之會計報告,其根據會計紀錄以外之其他資料編造者,於報告內附註說明。
(三)各種會計報告之基礎、金額、計量單位、科(項)目分類及書表格式應前後一致,其須變更者,應依有關規定辦理,並於報表中附註說明。

【第四章 會計報告】
第二節 會計報告之種類
十三、會計報告依使用對象,分為對外與對內兩種:
(一)對外報告:凡根據法令或有關規定對外界提供之報告。
(二)對內報告:凡配合基金內部管理之需要編製之報告。

【第四章 會計報告】
第二節 會計報告之種類
十四、會計報告依編製時間,分為定期與不定期兩種:
(一)定期報告:凡依照法令、制度或規章之規定時間與格式編報之經常性報告。
(二)不定期報告:凡視實際需要,按不特定期間及格式編製之報告。

【第四章 會計報告】
第二節 會計報告之種類
十五、會計報告依報導的資訊,分為靜態與動態二類:
(一)靜態之會計報告:係表達特定日期資產負債實況之存量資訊。
(二)動態之會計報告:係表達特定期間之資源運用績效與資產負債實況變動情形之流量資訊。

【第四章 會計報告】
第二節 會計報告之種類
十六、各種對外報告種類及格式,除行政院主計總處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外,其餘由各基金視實際業務需要自行設計編製之。

【第四章 會計報告】
第三節 編製期限、對象及份數
十七、各基金定期對外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對象及份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會計月報:各月份會計報告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所定編送期限、對象及份數,分送教育部、審計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但十二月份會計報告,配合年度決算編製期程,依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作業手冊規定編送。
(二) 半年結算報告:半年結算報告之編送期限、對象及份數,依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編製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三) 年度決算(會計)報告:年度決算(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對象及份數,依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第四章 會計報告】
第三節 編製期限、對象及份數
十八、會計報告之格式如附錄 1。

【第四章 會計報告】
第四節 會計報告之編送
十 九、會計報告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其內容應與簿籍所記載者相同,且各種報表之數額,應能相互勾稽。

【第四章 會計報告】
第四節 會計報告之編送
二 十、會計報告之編送,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先審度對方之需要,再決定報告之內容及格式;尤應加強對內部各管理階層之報告。

【第四章 會計報告】
第四節 會計報告之編送
二十一、由於物價或其他經濟狀況之變動,致會計報告不能允當表示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時,對其差異應附適當之說明或補充資料。

【第四章 會計報告】
第四節 會計報告之編送
二十二、會計報告對預算數與實際數之差異,應為適當之分析及解釋。

【第四章 會計報告】
第四節 會計報告之編送
二十三、會計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更正或補正:
(一)其內容與會計簿籍及憑證所載不符者。
(二)繕寫計算等錯誤者。
(三)未經法定人員簽名或蓋章者。
(四)其他與法令不合者。

【第四章 會計報告】
第四節 會計報告之編送
二十四、各基金編送各種會計報告,應加具目次,裝訂成冊,並於封面書明基金名稱、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所屬年度(會計月報應同時列明月份),由基金主持人及主辦會計簽名或蓋章。但內部使用之會計報告,基金主持人得免予簽章。

【第四章 會計報告】
第四節 會計報告之編送
二十五、會計報告除涉及應保守秘密部分外,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告。

【第四章 會計報告】
第四節 會計報告之編送
二十六、對外會計報告份數,應依法令或有關機關需要編送,對內報告份數則依實際需要編送。

【第四章 會計報告】
第四節 會計報告之編送
二十七、年度決算(會計)報告之編造、審核及其他有關事項依決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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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會計科(項)目】

【第五章 會計科(項)目】
第一節 設置原則
二十八、本制度會計科(項)目之設置,除應隨時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作業基金採企業會計準則適用(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現金流量表、平衡表及用途別)科(項)目之規定處理外,並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會計科(項)目應依各種會計報告所應列入之事項定之,其名稱應顯示事項之性質,並各按其科(項)目之性質分類編號。
(二)各種會計報告總表之會計科(項)目,與其明細表之會計科(項)目,應顯示其統制與隸屬之關係,總表會計科(項)目為統制帳目,明細表會計科(項)目為隸屬帳目。
(三)凡性質相同之交易或其他事項,應使用相同之會計科(項)目;互有關係之會計科(項)目應能相互勾稽,使其相合。
(四)會計科(項)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為原則。
(五)各種會計科(項)目應依所列入之報告,並各按其科(項)目之性質分類編號。
(六)會計科(項)目如為應特殊會計事項或因應學校之營運特性須增減者,屬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之層級,應報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後辦理。屬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層級以下者,各基金可自行增加使用。
(七)為發揮歲計、會計、統計連環運用功能,歲計、會計、統計等科(項)目之分類,應力求一致,並與計畫分類協調配合。

【第五章 會計科(項)目】
第二節 分類、編號、名稱及其定義
二十九、本制度資產、負債及淨值之會計科目分類如下:
(一)資產:凡平衡表之資產科目屬之。
(二)負債:凡平衡表之負債科目屬之。
(三)淨值:凡平衡表之淨值科目屬之。

【第五章 會計科(項)目】
第二節 分類、編號、名稱及其定義
三十、本制度收入及成本與費用之會計科目分類如下:
(一)收入:凡收支餘絀表之業務收入及業務外收入科目屬之。
(二)成本與費用:凡收支餘絀表之業務成本與費用及業務外費用科目屬之。

【第五章 會計科(項)目】
第二節 分類、編號、名稱及其定義
三十一、會計科目共分四級,其編號第一級科目為一位數(如 1‐資產、4‐收入),第二級科目為二位數(如 11‐流動資產、41‐業務收入),第三級科目為四位數(如 1101‐現金、4103‐教學收入),第四級科目為六位數(如 110102‐銀行存款、410301‐學雜費收入,其屬總分類帳科目)。

【第五章 會計科(項)目】
第二節 分類、編號、名稱及其定義
三十二、會計科目之名稱、編號及其定義如附錄 2。

【第五章 會計科(項)目】
第二節 分類、編號、名稱及其定義
三十三、交易事項分錄釋例如附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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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會計簿籍】

【第六章 會計簿籍】
第一節 設置原則
三十四、各基金之會計簿籍應依下列原則設置:
(一)會計簿籍依會計法有關規定,及配合各基金之需要設置之。
(二)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彼此間應有統制隸屬之關係,各有關帳戶之金額應互相勾稽。
(三)為節省人力、物力,同類性質之會計簿籍以設置一套為原則。
(四)會計記錄採用電子方式處理者,其電子方式儲存體相關檔案之紀錄,視為會計簿籍,並應能隨時備供列印查考。

【第六章 會計簿籍】
第二節 會計簿籍之種類及格式
三十五、各基金應設置下列各項會計簿籍:
(一)帳簿:係簿籍之紀錄,為供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者。
包括序時帳簿與分類帳簿二類:
1. 序時帳簿:係以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紀錄之帳簿。
(1)普通序時帳簿:對於一切會計事項或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使用總分類帳會計項目日計表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
(2)特種序時帳簿:對於特種會計事項為序時登記,各基金得視實際需要設置。
2. 分類帳簿:係以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為紀錄之帳簿。
(1)總分類帳簿:對於一切會計事項為總括之分類登記,以編造會計報告總表為主要目的而設。
(2)明細分類帳簿:對於特種會計事項為明細分類或分戶之登記,以編造會計報告明細表為主要目的而設。各基金得視實際需要設置。
(二)備查簿:係簿籍之紀錄,不為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
而僅為便利會計事項之查考或會計事務之處理者。

【第六章 會計簿籍】
第二節 會計簿籍之種類及格式
三十六、各項會計簿籍之首頁,應標明基金名稱、簿籍名稱、冊次、頁數及啟用日期,並由基金主持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六章 會計簿籍】
第二節 會計簿籍之種類及格式
三十七、各項會計簿籍之末頁,應列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辦會計人員及記帳、覆核等關係人員之姓名、職務、經管日期,並由各本人簽名或蓋章。

【第六章 會計簿籍】
第二節 會計簿籍之種類及格式
三十八、各項會計簿籍之帳頁,均應順序編號,不得撕毀,總分類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並應各在帳簿前加一目錄。

【第六章 會計簿籍】
第二節 會計簿籍之種類及格式
三十九、各基金對於各項會計簿籍,得視業務之繁簡及事實需要設置,並自行作適當之增減更易,會計簿籍之格式,詳列附錄4,供各基金參考。

【第六章 會計簿籍】
第三節 會計簿籍之登載
四十、主計人員應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登載入會計簿籍。

【第六章 會計簿籍】
第三節 會計簿籍之登載
四十一、帳簿之登載應隨時為之,不得積壓,記帳時務求詳實迅速。

【第六章 會計簿籍】
第三節 會計簿籍之登載
四十二、主計人員應根據記帳憑證記入序時帳簿,再據以過入總分類帳;其設有明細分類帳者,應同時根據記帳憑證記入有關之明細分類帳。採用電子方式處理者,先根據記帳憑證或原始憑證轉錄後輸入電腦處理,最後由電腦印製日記簿、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並視需要設置備查簿。

【第六章 會計簿籍】
第三節 會計簿籍之登載
四十三、總分類帳統馭各該有關明細分類帳,明細分類帳得視事實需要設置並統馭各該有關分戶帳戶。

【第六章 會計簿籍】
第三節 會計簿籍之登載
四十四、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之登記均應每日為之。但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簿應每月列印之。

【第六章 會計簿籍】
第三節 會計簿籍之登載
四十五、帳簿有下列情形者應更正之:
(一)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之編製或序時帳簿之登記,與記帳憑證或與原始憑證之內容不相符者。
(二)總分類帳之登記與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或序時帳簿之內容不符者。
(三)明細分類帳之登記與記帳憑證或原始憑證之內容不相符者。

【第六章 會計簿籍】
第三節 會計簿籍之登載
四十六、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除基金主持人及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時,或遇事實需要應結總外,均應於每月終了或年終結帳時結總一次,具以編造會計報告。

【第六章 會計簿籍】
第三節 會計簿籍之登載
四十七、各基金有附設單位者,應俟其附設單位之結帳報告到達後,再為整理紀錄,但附設單位因特殊事故,其結帳報告未能按期到達時,得先行整理結帳,加註說明,俟附設單位報告到達後再補行紀錄,整理結帳。

【第六章 會計簿籍】
第三節 會計簿籍之登載
四十八、各帳目整理後,其借方、貸方之餘額,應依下列之規定處理之:
(一)收入、成本與費用各帳目之餘額,應轉入「本期餘絀」科目。
(二)本期其他綜合餘絀各科目之餘額,應轉入淨值其他項目各科目。
(三)資產、負債及淨值各科目之餘額,應結轉下期各該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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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會計憑證】

【第七章 會計憑證】
第一節 設置原則
四十九、各基金之會計憑證,應依下列原則設置:
(一)會計憑證應根據真實事項及法定應備之各項要件造具之。
(二)原始憑證之格式及其所記載之事項具備記帳憑證之條件者,得代替記帳憑證。
(三)各基金對於原始憑證之格式及內容,法令已有訂定者,應依法令之所定,習慣上應有一定之要件者,得依習慣行之,其餘均得依事實之需要及實際情形,自行訂定,並應以便於日常處理及保存為原則,除外來憑證外,其格式應力求一致。
(四)為適應業務之需要,各基金得自行設置各種記帳憑證,其種類、格式均不作硬性規定,惟各基金及其附設作業組織,其格式應求一致。
(五)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事務者,其記帳憑證設計時,應考慮電子方式處理時之因素與便利。

【第七章 會計憑證】
第二節 會計憑證之種類
五十、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二類:
(一)原始憑證:謂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包括外來、對外及內部有關交易事項發生經過之各種憑證。
(二)記帳憑證:謂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包括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三種。

【第七章 會計憑證】
第二節 會計憑證之種類
五十一、原始憑證為下列各種:
(一)現金、票據、證券之收付及移轉等書據。
(二)薪俸、工餉、津貼、旅費、卹養金等支給之表單及收據。
(三)財物之購置、修繕、郵電、運輸、印刷、消耗等各項開支發票及收據。
(四)財物之請領、供給、移轉、處置及保管等單據。
(五)買賣、貸借、承攬等契約及其相關之單據。
(六)存匯、兌換及投資證明單據。
(七)歸公財物、受贈或遺贈之財物目錄及證明書類。
(八)審計部通知剔除經費等之公文及附屬單位決算暨分決算之審核通知書。
(九)罰款、賠款經過之書據。
(十)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
(十一)工程結算表。
(十二)債權、債務之書據。
(十三)成本計算之單據。
(十四)投資及餘絀處理之書據。
(十五)會計報告書表。
(十六)其他可資證明會計事項發生經過之單據或其他書類。
前項各種憑證之附屬書類,視為各該憑證之一部。

【第七章 會計憑證】
第二節 會計憑證之種類
五十二、記帳憑證有下列情形者視為不合法之憑證,應更正之:
(一)記帳憑證根據不合法原始憑證造具者。
(二)未依規定程序造具者。
(三)記載內容與原始憑證不符者。
(四)會計法規定應行記載之內容,未經記載或記載簡略不能表現會計事項之真實情形者。
(五)依會計法之規定應經各級人員簽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六)有記載繕寫計算錯誤而未經遵照規定更正者。
(七)會計科目不適當者。
(八)其他與法令不合者。

【第七章 會計憑證】
第二節 會計憑證之種類
五十三、記帳憑證之格式列於附錄5,係供各基金參考。

【第七章 會計憑證】
第三節 會計憑證之製作及使用
五十四、各基金經辦事項人員應本誠信原則提供合法之原始憑證,並對其真實性負責。主計人員應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造具記帳憑證。但整理結算及結算轉入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不在此限。

【第七章 會計憑證】
第三節 會計憑證之製作及使用
五十五、各基金支出憑證之處理,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第七章 會計憑證】
第三節 會計憑證之製作及使用
五十六、應具備之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支出憑證及前項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

【第七章 會計憑證】
第三節 會計憑證之製作及使用
五十七、記帳憑證內所記載之會計事項及金額,應悉與原始憑證內所表示者相合。原始憑證金額非以本位貨幣表示者,應折合本位貨幣後記入記帳憑證,但其原幣數額及折合率應為詳盡之記載。

【第七章 會計憑證】
第三節 會計憑證之製作及使用
五十八、各基金收入、支出及財物之增減、移轉等事項,應隨時造具記帳憑證,但零用及週轉金之支用、材料之使用及呆帳之沖銷,得定期彙整造具記帳憑證。

【第七章 會計憑證】
第三節 會計憑證之製作及使用
五十九、記帳憑證依規定程序製妥後,應分別遞送有關部門或人員依時執行收付、登帳並銷號,其未能依時執行者,應予追蹤處理。記帳憑證執行後,應詳為檢查其應辦手續及所附原始憑證是否齊全。

【第七章 會計憑證】
第三節 會計憑證之製作及使用
六十、原始憑證應標註傳票編號並附同傳票,依照類別及日期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類別與起訖之年、月、日及號數等。下列各款之原始憑證未附入傳票保管者,仍應於冊內註明其保管處所及其檔案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事實:
(一)各種契約。
(二)應另歸檔案之文書及另行訂冊之報告書表。
(三)應留待將來使用存取或保管之現金、票據、證券及財物之憑證。
(四)應轉送其他機關之文件。
(五)其他事實上不能或不應黏貼訂冊之文件。

——————————

●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一款 一般原則
六十一、會計業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本制度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一款 一般原則
六十二、會計業務之處理應前後一致,不得任意變更。凡基於重大原因必須變更者,應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並將其差異及其影響,於報表內註明。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一款 一般原則
六十三、會計期間內,所獲得之收入應與所耗費之成本與費用,為適當之配合,其成本與費用之計算,應以所消耗之經濟實質為基礎。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一款 一般原則
六十四、各基金應建立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以增進會計資料之正確性及可靠性。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一款 一般原則
六十五、會計事務之處理,應按實際記載,各科目間不得互相抵銷僅列示其淨額,但具有法定抵銷權者或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一款 一般原則
六十六、凡支出已發生能可靠衡量,且具經濟效益及於以後各期者,列為資產;經濟效益僅及於當期者,列為成本與費用。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二款 資產
六十七、資產係指透過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獲得或掌握之經濟資源,能以貨幣衡量並預期未來能提供經濟效益者。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二款 資產
六十八、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資產及非流動資產應嚴格劃分。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二款 資產
六十九、存貨之衡量原則:
(一)除農產品以收穫時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外,存貨取得時應以成本衡量。存貨成本包括使存貨達到目前地點及狀態所發生之所有採購成本、加工成本及其他成本。
(二)存貨成本應採用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法衡量。但不可替換之項目及依專案計畫生產或購買且能區隔之產品或勞務,應採個別認定法。
(三)存貨應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為原則。當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將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沖減金額應認列為銷貨成本。後續淨變現價值增加時,應於原沖減金額之範圍內,迴轉存貨淨變現價值增加數,並列為當期銷貨成本減項。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二款 資產
七十、金融資產原始認列時,應按公允價值衡量,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非屬透過餘絀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原始認列時應加計直接可歸屬取得之交易成本。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二款 資產
七十一、金融資產原始認列後,後續應按公允價值衡量,無須減去出售或其他處分時可能發生之交易成本。但下列金融資產除
外:
(一)應收款項,應採用有效利息法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惟按直線法攤銷結果差異不大時,亦得採用之。
(二)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採用有效利息法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惟按直線法攤銷結果差異不大時,亦得採用之。
(三)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應按成本衡量,若折現之影響不重大。則列為流動資產之債務工具有關之現金流量得不折現。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二款 資產
七十二、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指用於教學研究、商品及其他勞務等相關業務之提供或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年之有形資產。非用於教學研究、商品及其他勞務等相關業務之提供或生產、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之有形資產,應按其性質列為投資性不動產或其他資產。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二款 資產
七十三、資產除另有規定外,其入帳價值以成本為準。所謂成本包括下列事項:
(一)購買價格(包括進口稅捐及不可退還之稅捐),減去商業折扣及讓價。
(二)資產取得時之佣金、稅捐、法律費、登記費及其他因獲得使用權及所有權之必需費用。
(三)使資產達到預期運作方式之必要狀態及地點之直接可歸屬成本。例如,場地整理成本、原始安裝及組裝成本、測試成本、專業服務費等。
(四)資產運達原定使用地點之運輸、保險、儲存及裝卸費用。
(五)拆卸、移除該項目及復原其所在地點之原始估計成本,該義務係各基金於取得該項目時,或於特定期間非供生產存貨之用途而使用該項目所發生者。
(六)自行建製資產所必需之材料、人工及依成本原則所應負擔之間接費用。
(七)各基金之借款成本若直接可歸屬於取得、建造或生產符合要件之資產,應將該等借款成本予以資本化,作為該資產成本之一部分。所謂符合要件之資產,係指必須經過一段相當長的期間始能達到預定使用或出售狀態之資產。
(八)增加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所支付之費用。資產因使用目的或地點發生變動,而引起上述各項費用之重複支出,不得列為該資產之成本。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二款 資產
七十四、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一)原始認列應以成本衡量,包括使資產達到預期運作方式之必要狀態及地點之直接可歸屬成本、拆卸、移除該項目及復原其所在地點之原始估計成本。
(二)後續衡量應以成本減去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後之金額衡量。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時,其本期未實現重估增值應認列於其他綜合餘絀,並累計於累積其他綜合餘絀之未實現重估增值項目,自重估年度翌年起,應以重估後帳面金額為基礎計提折舊。資產處分時,累積其他綜合餘絀之未實現重估增值轉列當期餘絀。
(三)受贈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以公允價值入帳,無市價者,應以客觀合理之方法估計之。
(四)已無使用價值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經核准報廢者,若其處分價值低於帳面價值,應認列資產處分損失,列入「財產交易短絀」科目,若其處分價值高於帳面價值,應認列資產處分利得,列入「財產交易賸餘」科目。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二款 資產
七十五、投資性不動產
(一)原始認列應以成本衡量,包括使資產達到預期運作方式之必要狀態及地點之直接可歸屬成本、拆卸、移除該項目及復原其所在地點之原始估計成本。
(二)後續衡量應選擇公允價值模式或成本模式作為會計政策,並適用於所有投資性不動產。如選擇公允價值模式者,應按公允價值衡量所有投資性不動產,但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者除外,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之餘絀,應於當期認列。如選擇成本模式,則比照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後續衡量方式處理。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二款 資產
七十六、各基金間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與投資性不動產之移轉,應報經教育部同意後辦理。移出時應將其帳面價值沖減併依其性質折減基金、遞延收入或認列費用;移入時應按移出時資產之原值及累計折舊金額認列相關資產、累計折舊、基金、遞延收入或受贈收入。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二款 資產
七十七、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原則上應在估計耐用年限內採直線法提列折舊,惟圖書設備以報廢法提列折舊;土地、傳承資產及非消耗性收藏品則不予提列折舊。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二款 資產
七十八、無形資產係指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及商譽。
(一)無形資產之原始認列,以成本為衡量。後續應以成本減去累計攤銷及累計減損後之金額衡量。
(二)有限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應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於其耐用年限內攤銷。商譽及非確定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得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或每年定期進行減損測試。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二款 資產
七十九、生物資產
(一)各基金從事農業活動時,應對每一類生物資產決定其會計政策。當生物資產之公允價值能可靠衡量時,應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衡量。當生物資產原始認列時之公允價值取得須耗費過當之成本或努力,或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得採用成本模式衡量。
(二)生物資產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衡量時,原始認列及後續每一報導期間終了時,應以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基金已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生物資產時,應繼續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至處分為止。
(三)自生物資產收成之農產品,應以收成點之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此項金額即為當日農產品之成本。
(四)生物資產或農產品原始認列時,以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所產生之利益或損失,應於發生當期計入餘絀;生物資產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之後續變動所產生之利益或損失,應於發生當期計入餘絀。
(五)生物資產採用成本模式衡量時,原始認列應以成本衡量,後續每一報導期間終了日,應以成本減去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後之金額衡量。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三款 負債
八十、負債係指凡過去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發生之經濟義務,能以貨幣衡量,並將以提供勞務或支付經濟資源之方式償付者。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三款 負債
八十一、各項負債應依性質按清償時之現值或帳面值入帳。前項應清償之數額,應為業經獲得債權人同意之數額,凡無法或尚未取得債權人同意之債務,其數額得依據事實及有關資料估計之,俟其數額確定後,應即予以調整。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三款 負債
八十二、負債準備必須具備下列全部條件時才能認列:(1)因過去事項而負有現時義務,(2)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3)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基金應於每個報導期間結束日複核其負債準備,並以目前之最佳估計作必要之調整。或有負債不能認列但應揭露,除非經濟資源流出的可能性很小。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三款 負債
八十三、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三款 負債
八十四、流動負債及非流動負債應嚴格劃分。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三款 負債
八十五、銀行借款應註明貸款機構、借款用途、期間、利率、保證情形、償還方式,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三款 負債
八十六、應付款項
(一)應付銀行之票據或其他款項,應作適當之表達。
(二)應付款項如有計息,應作適當之表達。
(三)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或其他應付款項,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三款 負債
八十七、預收款項應按主要類別分列,其有特別約定事項者並應註明。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四款 淨值
八十八、淨值依內容及性質,劃分為基金、公積、累積餘絀及淨值其他項目。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四款 淨值
八十九、基金、公積、累積餘絀及淨值其他項目應嚴予劃分。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五款 收入
九十、收入係指凡本期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產生之資產增加或負債減少等各種收益或利得者,依內容、性質及與學校營運直接關聯與否,劃分為為業務收入、業務外收入。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五款 收入
九十一、所獲得之收入,為現金以外之資產者,應依該項資產之公允價值、或所供給產品、或勞務之售價,作為收入數額之原則性訂定。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五款 收入
九十二、收入之認定,須於權責業已發生,同時並有資產之獲得、債權之成立、或債務之抵銷。
收入於勞(服)務提供完畢時實現。若提供勞(服)務之交易結果能可靠估計時,應按報導期間結束日交易之完成程度認列收入。例如,建教合作計畫尚未執行完成,其未執行之收入餘額應列為預收款,推廣教育有關收入亦同。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五款 收入
九十三、所收取之一切收入均應列入各相關收入科目,且以收入總額入帳,不得以收支相抵後淨額入帳。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六款 成本與費用
九十四、成本與費用係指凡本期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產生之資產減少或負債增加等各項費用或短絀者,依內容、性質及與學校營運直接關聯與否,劃分為業務成本與費用及業務外費用。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六款 成本與費用
九十五、成本與費用應依所支付之現金數額或耗費資產之成本或所負擔之債務計算之,其不易為精確之計算時,得依合理方法估計之。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六款 成本與費用
九十六、當期成本與費用應與當期收入配合,如所獲得之收入業經列帳而與其有關之費用尚未發生,該項費用應依合理方法估計列帳。費用業已發生而與其有關之收入尚未實現,應分析其收支歸屬期間,以應收收入或預付費用列帳。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六款 成本與費用
九十七、各項費用應依其用途,直接歸屬於各功能別成本與費用科目,其無法直接歸屬者,得以合理之分攤方式分攤。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二節 普通會計業務處理
九十八、會計業務之處理程序,應依會計法之規定,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造具記帳憑證(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根據合法記帳憑證登記會計簿籍,根據會計簿籍,編製會計報告,並依法為之遞送。凡原始憑證之格式及其所記載之事項具備記帳憑證之條件者,得用作為記帳憑證。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二節 普通會計業務處理
九十九、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或憑證內之記載,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者,應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不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或其他化學用品塗滅。
前項錯誤,於事後發現,而其錯誤不影響結數者,應由查覺人將情形呈明主辦會計人員,由主辦會計人員依前項辦法更正之;其錯誤影響結數者,另製傳票更正之。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依本制度「電子化處理會計業務」一節有關規定辦理之。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二節 普通會計業務處理
一○○、會計報告、簿籍及憑證上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用別字或別號。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二節 普通會計業務處理
一○一、各基金之特殊會計事項,依本制度處理確有困難者,得參酌現行法令及企業會計準則擬訂辦法,報請核准後辦理之。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三節 成本會計業務處理程序
第一款 教育勞務成本
一○二、教育勞務成本,係指各基金提供教育勞務所發生之直接成本及間接費用。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三節 成本會計業務處理程序
第一款 教育勞務成本
一○三、各基金教育勞務之成本歸屬與分攤過程,宜以明確之流程圖表示之。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三節 成本會計業務處理程序
第一款 教育勞務成本
一○四、各基金宜以各學院或系所科或相當之教學研究單位,為彙集成本中心,以計算各該成本中心之單位成本。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三節 成本會計業務處理程序
第一款 教育勞務成本
一○五、各基金教育勞務成本之間接費用,得以合理方式分攤至成本中心。上開分攤方式,各基金宜詳訂計算標準及方式。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三節 成本會計業務處理程序
第二款 附設作業組織成本
一○六、附設作業組織成本,係指各實驗林管理處、動物醫院、山地實驗農場及農業試驗場(以下簡稱作業組織)為生產各種產品、提供服務及動物醫療業務等,所發生之直接成本及間接費用。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三節 成本會計業務處理程序
第二款 附設作業組織成本
一○七、各作業組織依生產或業務性質不同,其成本分為下列四類:
(一)製成品成本:自開始生產時起,至產品完成可供銷售時止,所發生之一切成本。
(二)農產品成本:係指自生物資產收成之農產品,以收成點之公允價值減去出售成本為農產品成本。
(三)服務成本:凡提供休閒服務所發生之一切必要成本。
(四)醫療成本:自開始提供動物醫療業務時起,至醫療業務完成時止,所發生之一切成本。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三節 成本會計業務處理程序
第二款 附設作業組織成本
一○八、製成品成本包括下列三項:
(一)直接材料:凡直接用於產品製造或生產之原料屬之。
(二)直接人工:凡直接從事於產品製造或生產之人工屬之。
(三)間接生產費用:除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外,凡生產單位及供應單位之各項費用屬之。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三節 成本會計業務處理程序
第二款 附設作業組織成本
一○九、農產品成本,係自生物資產收成之農產品,應以收成點之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屬之。出售成本,係指可直接歸屬於出售資產之增額成本。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三節 成本會計業務處理程序
第二款 附設作業組織成本
一一○、服務成本,包括提供休閒服務所需之人員薪資、材料及其他費用。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三節 成本會計業務處理程序
第二款 附設作業組織成本
一一一、醫療成本包括醫療人員薪資、藥品衛材、檢驗用品、醫療器材及其他費用。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三節 成本會計業務處理程序
第二款 附設作業組織成本
一一二、成本發生單位應提供完備之成本或公允價值資料、原始憑證,送主計室按其內容分別歸屬,據以登記成本帳。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三節 成本會計業務處理程序
第二款 附設作業組織成本
一一三、間接生產費用,於費用發生時,可直接歸屬者,全數列入該項產品成本。無法直接歸屬者,應依其業務性質及產製程序,制訂合理之分攤基準,按月或按批攤入各項產品或業務單位明細帳。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三節 成本會計業務處理程序
第二款 附設作業組織成本
一一四、各基金提供產品、材料供教學及研究試驗者,其相關成本應於提供時轉列教學研究試驗相關費用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四節 業務會計業務
一一五、業務會計涉及一般性會計業務處理之原則者,悉依本章第二節普通會計業務之規定辦理。其涉及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出納處理者,悉依本章第五節出納會計業務之規定辦理。其涉及財產之增減者,悉依本章第七節財產會計業務之規定辦理。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四節 業務會計業務
一一六、各基金之設置、收支、保管及運用,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四節 業務會計業務
一一七、國立大學校院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基金。收支之執行,應以有賸餘或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如實際執行有短絀情形,應擬訂開源節流計畫,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四節 業務會計業務
一一八、各項自籌收入應由學校統籌運用,但涉及政府與民間補助或委託辦理之事項,應依其補助計畫或契約辦理。辦理各項自籌收入業務,應合理控制成本。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四節 業務會計業務
一一九、自籌收入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經費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基金相關主管人員、預算執行人員、使用及保管資產人員,應負其執行預算、保管及使用資產之相關責任,並由主計人員負責帳務處理及彙編會計報告。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四節 業務會計業務
一二○、學雜費收入處理,出納管理單位依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入情形及款項明細對帳無誤後,送主計室辦理。學雜費減免處理,業務單位應依各減免規定詳加審核,並造具名冊送主計室辦理。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四節 業務會計業務
一二一、推廣教育收入處理,業務單位擬具開班計畫及預算等資料報奉核准後送主計室建檔。收入應存入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由出納管理單位收款併同收據,送主計室辦理。相關支出應依計畫預算及各基金之推廣教育收支處理要點辦理。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四節 業務會計業務
一二二、產學合作收支處理,依產學合作機構合約或經費核定通知,業務單位備函辦理請款,依規定存入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由出納管理單位收款併同收據,送主計室辦理。各項支出應依合約、產學合作機構之規定及各基金之相關收支管理要點辦理。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四節 業務會計業務
一二三、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支處理,應依補助或委辦機關合約或經費核定通知,業務單位備函辦理請款,並依規定存入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由出納管理單位收款併同收據,送主計室辦理。各項支出應依合約、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機關(構)所定之補助或委託辦理規定及各基金之相關收支管理要點辦理。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四節 業務會計業務
一二四、場地設備管理收支處理,業務單位應妥為計算各項成本,訂定各場地使用規定及收費標準。收入依規定存入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由出納管理單位收款併同收據,送主計室辦理。各項支出依各基金之場地設備管理收支管理要點辦理。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四節 業務會計業務
一二五、受贈收支處理,各基金之受贈為現金者,由出納單位收款存入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並開立收據,送交主計室辦理。受贈現金以外之動產或不動產,應由業務單位確實點交或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依財物登錄程序辦理。各基金所接受各項之捐贈,應全數納入校務基金,未指定用途之受贈收入,由學校統籌運用。指定用途之受贈收入,其用途應與學校校務有關。各項支出依受贈用途及受贈收入之收支管理要點辦理。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四節 業務會計業務
一二六、投資取得之收益收支處理,各基金依其投資所獲之各項收益,應依規定存入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由出納管理單位收款併同收據,送主計室辦理。各項支出運用依投資取得收益之收支管理要點辦理。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五節 出納會計業務處理
第一款 一般原則
一二七、出納會計業務之處理,係指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品等之收付、移轉、保管與帳表之登記、編製等會計業務。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五節 出納會計業務處理
第一款 一般原則
一二八、出納管理單位應根據主計室編送之傳票執行收付,並將相關單據,附入傳票送主計室。但對依法令規定應收納之款項,得先行收納開立收據,於當日或次日中午前送會計單位補開收入傳票入帳。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五節 出納會計業務處理
第一款 一般原則
一二九、出納管理單位對各基金自行收納之款項,收入部分,得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支出部分,除零用及周轉金外,以直接匯撥或簽發票據為原則。暫付款項,除契約及專案核准者外,應力求避免,其確因事實需要支付者,應註明原因並隨時注意清理。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五節 出納會計業務處理
第一款 一般原則
一三○、零用及周轉金係因應緊急及各項零星支付而設置,各基金應參酌實際情形,簽會主計室並奉基金主持人或其授權人核准後,提取定額現金,備作零星支用。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五節 出納會計業務處理
第一款 一般原則
一三一、各基金與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往來之印鑑,應由基金主持人或其授權人、主辦會計人員及主辦出納人員會同蓋章;該等人員如有異動,應即辦理印鑑更換。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五節 出納會計業務處理
第一款 一般原則
一三二、執行收款時所使用之收款憑證,如因繕寫錯誤或遇有缺號、重號者,應由收入單位即日檢同原件詳敘理由,送會主計室並經基金主持人或授權代簽人核准更正或註銷。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五節 出納會計業務處理
第一款 一般原則
一三三、各項業務收入,由業務單位開製收款通知單,通知出納管理單位收款。由業務單位先行收款者,應按日彙編收款清單,送出納管理單位簽收,並另送一聯通知主計室編製收入傳票。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五節 出納會計業務處理
第一款 一般原則
一三四、收文單位收到公文附繳之匯票、本票、支票、現金及有價證券等,應先點收清楚,再檢同收文原案送出納管理單位查對簽收,並由出納管理單位填具收據,通知主計室編製收入傳票。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五節 出納會計業務處理
第一款 一般原則
一三五、各基金印製之自行收納款項空白收據,應由會計單位負責保管,並由出納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向主計室領用。主計室應設置收據紀錄卡,按印製編號順序登記印製、領用、作廢、結存之數量及編號。各項收據,應採用多聯式,預先印妥順序編號及字軌、基金主持人及主辦會計章得先行印製。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五節 出納會計業務處理
第一款 一般原則
一三六、出納管理單位自行收納款項,應依規定當日或次日存入基金開立於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機關專戶,不得延擱挪借。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五節 出納會計業務處理
第一款 一般原則
一三七、各基金辦理公款支付,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三條之一及出納管理手冊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五節 出納會計業務處理
第一款 一般原則
一三八、出納會計業務之處理,凡本制度未明定者,應依公庫法及出納管理手冊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五節 出納會計業務處理
第二款 保管之規定
一三九、各基金出納管理單位,對存管之現金、票據、支票簿、有價證券、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及其他保管品等,每年應作定期與不定期之盤點,並將盤點紀錄陳報單位主管;另由主計室每年至少監督盤點一次。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五節 出納會計業務處理
第二款 保管之規定
一四○、外幣票據、證券除依本款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按最後許可之兌換折合率折算本位幣。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五節 出納會計業務處理
第二款 保管之規定
一四一、出納管理單位,除領用之零用金,應適時辦理結報申請撥還外,並斟酌需要,根據現金出納備查簿,分別編製現金日報表及月報表,連同國庫經辦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對帳單及存款分析表,送主計室核對,併同會計報告轉報。其他出納報表,得視實際需要定之。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六節 材料會計業務處理
一四二、材料係指供營運、生產、裝配、修繕及其他勞務所需之原料、物料、燃料、藥品、衛材、檢驗用品、通用備件配件、未領用機具及尚待處理之呆廢材料與下腳。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六節 材料會計業務處理
一四三、材料會計業務處理係指校務基金附設作業組織,其產銷營運業務相關之材料處理事項。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六節 材料會計業務處理
一四四、各基金採購材料及物品,應由權責單位於取得時,將相關原始憑證等資料,依支出處理程序送主計室等辦理報支及列材料帳事宜。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六節 材料會計業務處理
一四五、用料單位於領耗用材料時,應填具領(用)料單送材料管理單位查核發料後,送主計室列帳。如領(用)料單數量繁多,得另編領、耗用材料彙總表據以辦理。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六節 材料會計業務處理
一四六、庫存材料等報廢或損失時,應由財產管理單位依規定查明處理,倘因遭受不可抗拒因素之災變致材料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材料管理單位應依規定檢附證明,專案報審計部核准後,填具材料等損毀報告表送主計室辦理。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六節 材料會計業務處理
一四七、主計室應於總分類帳中設置材料統制帳。材料管理單位,應定期與主計室核對材料結存數。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六節 材料會計業務處理
一四八、庫存材料除平時不定期抽點外,每年至少應由材料管理單位實地盤點一次。盤點結果如有差異,由材料管理單位填具盤點報告表陳報基金主持人。如有盤餘或盤絀,材料管理單位應依規定程序查明處理並奉核准後,通知主計室辦理增減帳事宜。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六節 材料會計業務處理
一四九、各基金之物品管理單位取得物品,凡本制度未經明定者,悉依物品管理手冊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七節 財產會計業務處理
一五○、財產包括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及生物資產等有形資產會計項目。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七節 財產會計業務處理
一五一、為適應各基金及主管機關管理與統計分析比較之便利,各基金財產分類、編號及計數單位應依財物標準分類之規定辦理。各基金珍貴動產不動產之管理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辦理。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七節 財產會計業務處理
一五二、資本支出與收益支出應依其性質為嚴格之劃分。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七節 財產會計業務處理
一五三、財產採購驗收完畢後,採購單位應將財產增加單、發票及有關文件,送主計室辦理報支,並於財產增加單編填傳票號數及會計科目後,送財產管理單位為財產產籍之登記。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七節 財產會計業務處理
一五四、財產管理單位對於各項財產至少每年應盤點一次,基金主持人於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抽查,並應將盤點或抽查結果陳報基金主持人,如發現增加或減少,應填附財產增加單或減少單併陳,俟依授權層級及有關之法定程序核定後送由主計部門調整列帳。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七節 財產會計業務處理
一五五、財產管理單位應於每月底,依據資產資料,計算當月份折舊,並將資產之折舊清單,陳經主辦會計及基金主持人核簽後,送主計室編製傳票列帳。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七節 財產會計業務處理
一五六、財產管理單位依財產增減情形,應於每月底編製財產增減表及財產增減結存表,年度終了並應編製財產目錄及財產目錄總表送主計室,主計室應核對其與資產帳相符。如有不符者,財產管理單位應即查明原因並更正。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七節 財產會計業務處理
一五七、財產登記卡為財產保管部門登載財產增減之原始紀錄,受財產明細帳戶之統馭,並定期相互核對。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七節 財產會計業務處理
一五八、主計室應設置財產總帳科目以統馭財產明細分類帳。另財產管理單位應按財產名稱規範之不同設置明細帳戶,並根據財產異動有關憑證登錄,按日逐筆、登記日期、數量及金額。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七節 財產會計業務處理
一五九、各項工程係指依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七節 財產會計業務處理
一六○、各項工程應由總務單位編列工程案號,以利工程管理及帳務處理。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七節 財產會計業務處理
一六一、施工期間之變更設計,如涉及工程經費之追加減,應簽會主計室後,陳請基金主持人核准或依規定陳請權責機關核准後辦理。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七節 財產會計業務處理
一六二、各項工程承攬廠商請款文件應經監工(造)簽章,並經主辦單位負責審核後,送主計室辦理。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七節 財產會計業務處理
一六三、財產會計業務之處理,凡本制度未經明定者,悉依國有財產法、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八節 管理會計業務處理
第一款 一般原則
一六四、管理會計業務處理主要目的在提供決策、規劃、控制及考核所需資料,各有關單位應主動提供管理會計之資料,以協助管理階層加強管理,提升營運績效。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八節 管理會計業務處理
第一款 一般原則
一六五、各基金管理會計資料,係供內部應用,藉以了解基金營運成果及財務狀況,以作為內部管理及決策之參考。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八節 管理會計業務處理
第一款 一般原則
一六六、管理會計所需之資料,得依會計帳表或以統計或數理方法產生之。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八節 管理會計業務處理
第二款 預算執行情形分析
一六七、主計室應按期就會計報告中收支餘絀、業務計畫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執行情形詳予分析。其未達預算目標或計畫執行進度落後者,應提供相關會計資訊,請業務單位詳敘原因檢討改進。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八節 管理會計業務處理
第二款 預算執行情形分析
一六八、各業務單位應按期就其預算執行情形,分析差異原因,其差異超過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提出改善措施,送主計室彙整分析,擬具綜合建議,適時提報相關主管會議檢討並研議改進對策。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八節 管理會計業務處理
第二款 預算執行情形分析
一六九、相關預算執行、增撥及折減基金與補辦預算等情形,主計室應列為以後年度預算編製之重要參據。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八節 管理會計業務處理
第二款 預算執行情形分析
一七○、固定資產包括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與投資性不動產。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八節 管理會計業務處理
第二款 預算執行情形分析
一七一、各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應配合中長程校務發展編製之。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八節 管理會計業務處理
第二款 預算執行情形分析
一七二、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之籌劃,應重視效益評估。將每一投資計畫作為一個決策方案,除評估固定資產投資成本外,亦應預估未來營運及維修成本納入財務分析與效益評估,其方法得參酌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辦理。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八節 管理會計業務處理
第二款 預算執行情形分析
一七三、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之抉擇,除考量未來效益外,尚應配合政府政策,並兼顧基金財務狀況,並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八節 管理會計業務處理
第二款 預算執行情形分析
一七四、各項投資計畫之執行及成效,應予追蹤考核。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八節 管理會計業務處理
第三款 業務與財務分析
一七五、各基金應運用各種業務與財務分析方法,對其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進行各種檢討及分析,以加強內部管理,改進經營績效。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八節 管理會計業務處理
第三款 業務與財務分析
一七六、業務與財務分析,應以決算數與預算數或上年同期決算數之比較為基礎,必要時並得加製分析解釋性之統計圖表,並輔以扼要之文字說明。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八節 管理會計業務處理
第三款 業務與財務分析
一七七、業務分析應以下列各項為重點:
(一)業務結構之變化。
(二)業務量質之消長。
(三)單位平均費率之變動。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八節 管理會計業務處理
第三款 業務與財務分析
一七八、財務分析之方法得視事實需要,就下列各項選擇應用之:
(一)靜態分析:為同一時間不同項目之比較,又稱縱的分析,分為:
1.共同比分析:分析總數中各項目與總數間之關係。
2.比率分析:將報表各項目間之相關性以百分比表示。
(二)動態分析:為不同時間同一項目之比較,又稱橫的分析,分為:
1. 比較分析:以表明同一項目在二個不同時期之增減變化,以金額或百分比表示。
2. 趨勢分析:以表明各項目在一段長時期之增減變化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九節 電子化處理會計業務
一七九、採用電子方式處理之會計資料,應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為之。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九節 電子化處理會計業務
一八○、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範圍,包括會計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之處理。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九節 電子化處理會計業務
一八一、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除應符合經濟原則避免重複作業外,並應注意資料之安全、正確與防弊。有關電子化檔案之管理,應依第九章會計檔案之處理相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九節 電子化處理會計業務
一八二、規劃設計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時應注意工作之連貫性,所有相關之業務及會計紀錄應作整體性設計。各會計業務中之相關部分,其處理亦須互相貫通。各項目間對同一業務之編號應求一致。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九節 電子化處理會計業務
一八三、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在試行初期,為避免錯誤,得以電子方式與人工平行作業,平行作業期間可視實際情況予以訂定。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九節 電子化處理會計業務
一八四、採用電子方式處理產生之資料,如必須保密者,應設計通行密碼方式限制。資訊單位對會計資料負保密之責任,除合於相關規定,非經簽准不得對外提供。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九節 電子化處理會計業務
一八五、各種憑證格式內容及項目次序之設計,應以便利採用電子方式處理為原則,其憑證格式大小,應考慮便於印製裝訂保管。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九節 電子化處理會計業務
一八六、凡在採用電子方式處理過程中,列入電腦之數字與原輸入憑證不符時,應依各機關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更正要點規定予以更正。如該項錯誤已列印報表並影響其結數時,應由主計單位依據上開要點規定編製傳票更正之。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九節 電子化處理會計業務
一八七、各基金負責資料之輸入或查詢者,應經其主管人員核准,建立使用帳戶及安全密碼,方可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並視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加以更新安全密碼,當職務變更時應立即銷除其安全密碼。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十節 會計業務與非會計業務之劃分
一八八、會計業務之主要事項如下:
(一)預(概)算、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決(結)算書表之編製。
(二)會計報告之編造、分析及說明。
(三)預算執行及控制之審核、簽證及案件會辦。
(四)預算調整容納、補辦預算及預算保留案件之會辦。
(五)各項收支憑證之審核、傳票之編製、會計簿籍之登記及各項帳務之處理。
(六)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案件之監辦。
(七)內部審核之執行。
(八)對審計部審核通知有關會計業務之聲復(或聲請覆議)彙辦,以及對審計部決定剔除、修正、賠償及繳還等事項通知有關單位或人員限期追(收)繳之處理。
(九)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檔案之整理及未移交各基金管理檔案人員前會計檔案之管理。
(十)會計制度及各項會計業務處理程序之研(修)訂。
(十一)其他有關之會計業務。

【第八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十節 會計業務與非會計業務之劃分
一八九、本基金除前點所列會計業務以外之事項,均為非會計業務。

——————————

● 【第九章 會計檔案之管理】

【第九章 會計檔案之管理】
一九○、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處理手冊及其他相關會計檔案。

【第九章 會計檔案之管理】
一九一、主計室移交管理檔案人員保管之會計檔案,管理檔案人員應按主計室移交時之會計檔案分類、編號與順序,依檔案法相關規定管理移交後之會計憑證,並依會計法規定之保存期限,妥善加以保管。

【第九章 會計檔案之管理】
一九二、各基金之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已登載完畢之會計簿籍檔案,於總決算公布日後,應交由學校及其附設作業組織之管理檔案人員(以下簡稱檔案人員)保管之,在未移交檔案人員保管前,主辦會計人員應指派專人(即會計管理人員)處理之。但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所用之貯存體,得另行處理之。

【第九章 會計檔案之管理】
一九三、調案人因執行職務需要調案會計憑證,應以書面申請並載明調案事由,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同意,並得衡酌調案事由後,陳報基金主持人或其授權人核可後為之。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同意,不得拆訂會計憑證;同意拆訂者,應將經過情形與增減單據、張數及號數,以書面敘明,並於重訂時,附於首頁。除司法、審計、檢察、調查或稅務等機關依法律規定借調原件者外,會計憑證不得攜出主計室指定之處所。會計管理人員應作調案紀錄,調案紀錄於其所載會計憑證銷毀後,始得銷毀之。
會計憑證依會計法規定移交檔案人員後之調案,準用前項規定辦理。調案人經向主計室提出申請,由主計室向檔案人員為之。

【第九章 會計檔案之管理】
一九四、會計檔案之保管,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時,應即陳報教育部會計處與基金主持人及審計部,分別轉陳各該管最上級機關。會計憑證依會計法規定移交檔案人員後,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時,檔案人員應通知主計室。

【第九章 會計檔案之管理】
一九五、會計檔案除有關未了債權債務或因案應予續存外,其保存年限應依會計法規定辦理,屆滿保存年限,如需銷毀時,應經教育部及審計部同意後,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銷毀。

【第九章 會計檔案之管理】
一九六、為維持電子化會計資料檔案之安全性及完整性,重要會計資料均應建立備份檔案,將正式檔及備用檔分至兩地,並定期更新。遇有電腦設備汰換或軟體版本更迭時,應將電子化會計資料檔案轉換為新設備或軟體可相容或可讀取之檔案儲存,以確保貯存體內之會計資料於法定保存年限內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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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第十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第一節 內部審核處理原則
一九七、內部審核,指經由收支之控制、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會計事務之處理及工作成果之查核,以協助各機關發揮內部控制之功能。各基金實施內部審核由主計人員執行之,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由主辦單位負責辦理。

【第十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第一節 內部審核處理原則
一九八、內部審核之範圍如下:
(一)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包括預算審核、收支審核及會計審核。
(二)財物審核:謂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包括現金審核、採購及財物審核。
(三)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

【第十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第一節 內部審核處理原則
一九九、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方式,並得透過電腦輔助處理,且應按下列原則分層負責,劃分辦理之範圍:
(一)各基金之會計報表、憑證及簿籍,由各基金主計室指定審核人員負責審核。
(二)各基金內部單位憑證與帳表之複核,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由各基金主計室或指定辦理主計人員負責。
(三)各基金所轄作業組織經管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由各基金主計室負責。

【第十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第一節 內部審核處理原則
二○○、各基金主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基金內部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及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主計人員行使前項職權,遇有必要時,得報經該基金主持人之核准,封鎖各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其一部或全部。

【第十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第一節 內部審核處理原則
二○一、各基金主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第一節 內部審核處理原則
二○二、各基金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執行任務之有關法令、規章、制度、程序及其他資料,應事先詳細研閱。
各基金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得依業務需要,擬訂內部審核計畫,報請基金主持人核定後,據以執行。

【第十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第一節 內部審核處理原則
二○三、各基金主計單位為供內部審核之參考,應蒐集下列各項有關資料:
(一)組織與職掌。
(二)人力配備。
(三)計畫目標。
(四)程序與方法。
(五)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第一節 內部審核處理原則
二○四、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完成審核程序之帳表、憑證,均應賦予日期戳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檢查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應將檢查日期、檢查項目、檢查結果及負責檢查人員姓名等項逐項登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第十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第一節 內部審核處理原則
二○五、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如發現特殊情況或提出重要改進建議,均應以書面報告行之,送經主辦會計人員報請基金主持人核定後辦理。

【第十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第一節 內部審核處理原則
二○六、內部審核之有關資料及報告等應建立檔案分類編號妥慎管理,留備上級機關或審計部查核之參考。

【第十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第二節 預算審核
二○七、各基金主計人員審核各項計畫與預算之執行及控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項計畫之實施進度與費用之動支是否保持適當之配合。
(二)各項收入及支出,有否按期與預算收支相比較,差異在百分之十以上者,計畫主管單位有否分析其原因並採適當措施。
(三)資本支出實際進度與預算是否經常注意按下列各項分別比較:
1. 採購進度是否與預定計畫及預算進度相符。
2. 採購款項之支付是否與採購契約所訂相符。
3. 計畫已完成部分,其實際效益是否與預期效益相符。如有不合,業務主管單位有否分析檢討其原因,並謀改進辦法。
4. 資本支出預算之保留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四)補助預算之撥款有無查明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補助款有無確依計畫用途運用,補助經費執行賸餘有無確依規定繳回。

【第十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第三節 收支審核
二○八、各基金主計人員審核各項業務收支,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業務單位每日收受之現金、票據及證券,有無於每日終了時,連同填製現金及票券日報表繳送出納管理單位簽收入帳,並通知主計單位。
(二)業務單位編製各項業務之收支日報表,所列現金收付金額是否與當日現金日報或銀行結單核對調節相符。
(三)業務單位編製各項業務收支月報表,有無經主計單位審核,其收支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或有無積欠未清情事。

【第十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第四節 會計審核
二○九、各基金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基金主持人。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基金主持人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基金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各基金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第十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第四節 會計審核
二一○、各基金之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力。但有特殊情形另定處理辦法報經該管主計機關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第十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第四節 會計審核
二一一、各基金主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使之更正或拒絕簽署:
(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
(三)應經基金主持人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
(四)應經經手人、驗收人或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或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而未附送。
(五)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應經主辦經理事務人員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
(六)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更正,而更正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
(七)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
(八)其他與法令不符之情形。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得由各基金依其業務規模,按金額訂定分層負責規定辦理。

【第十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第四節 會計審核
二一二、各基金主計人員審核傳票,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是否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編製。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
(二)是否於規定付款期限內編製,逾期者應查明其原因。
(三)應歸屬之會計科目是否適當。
(四)摘要欄是否簡明扼要,並與相關原始憑證之內容相符。整理及結算之改正、沖回分錄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有無敘明原因及相關之傳票。
(五)金額是否與相關原始憑證所載金額相符。
(六)原始憑證之類別、張數、號碼、日期有無載明。其不附入傳票保管者,傳票上是否已由經管人員簽名或蓋章註明,憑證上是否標明傳票日期及號碼。
(七)傳票上及附件上有關人員之簽名或蓋章是否齊全,但基金主持人及事項主管已於原始憑證上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八)不以本位幣計數者,有無記明貨幣之種類、數目及折合率。
(九)傳票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十)傳票是否按時裝訂,妥適保管。
(十一)傳票之調案及拆訂是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
(十二)傳票及原始憑證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憑證之銷毀,有無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十三)支出傳票之受款人是否與原始憑證之受款人相符,其不符者,應查究其原因。
(十四)支出傳票及原始憑證是否加註已開支票戳記或管制記號。
(十五)送出納管理單位執行之傳票及所附單據是否已執行完畢,執行期間過長者,是否查究原因。

【第十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第四節 會計審核
二一三、各基金主計人員審核帳簿,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類帳簿之設置,是否與所訂會計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相符。
(二)各種帳簿之記載是否與傳票相符,各項帳目是否依規定按期記載完畢。
(三)現金出納登記簿是否每日記載及結總,其內容是否與相關原始憑證相符。
(四)現金出納登記簿每日收付總額及結餘,是否與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現金科目當日收付及結餘金額相符,並應按月與出納管理單位現金出納備查簿核對是否符合。
(五)各種明細帳是否均能按時登記,並與總分類帳有關統制科目核對是否相符。
(六)各種帳簿之首頁,是否標明基金名稱、帳簿名稱、冊次、頁數、啟用日期,有無由基金主持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七)各種帳簿之末頁,是否列明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辦會計人員及記帳、覆核等關係人員之姓名、職務與經管日期,有無由各本人簽名或蓋章。
(八)各種帳簿之帳頁,是否順序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九)帳簿之過頁、結轉、劃線、註銷、錯誤更正及更換新帳簿等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十)帳簿裝訂、保管及存放地點是否安全妥善。
(十一)帳簿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帳簿之銷毀有無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第四節 會計審核
二一四、各基金主計人員審核會計報告,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會計報告之種類及格式,是否與所訂會計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相符。
(二)各種會計報告,是否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便於核對。
(三)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四)會計報告所列數字之計算是否正確。
(五)會計報告所列數字或文字之更正,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六)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有無分年編號收藏,並編製目錄備查。
(七)各種對外會計報告,有無由基金主持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其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有無由該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八)各基金編製之日報及月報有無順序編號,其號數是否每年度重編一次。
(九)會計報告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其銷毀有無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十)各種會計報告內容,如有因會計方法、會計科目或其他原因而引起之重大變更,有無將變更情形及其對財務分析之影響作適當之說明。

【第十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第四節 會計審核
二一五、各基金主計人員審核期終結帳整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預收、預付款項及遞延收入、費用時效到達或消失者,是否按期結轉,預收及預付款項有無列帳案據。
(二)應收及應付款項是否根據相關憑證計算列帳,有無漏列情形。
(三)其他資產及負債各科目懸帳,有無作適當整理,所列金額是否正確,相關憑證是否齊全。
(四)各種收入及支出帳目,於期終結帳應行調整者,有無調整,金額是否正確。
(五)各種懸帳之沖銷,處理是否適當,金額是否正確。
(六)懸宕之帳款,權責單位有無積極稽催處理。

【第十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第五節 現金審核
二一六、各基金主計人員審核現金、票據及證券等出納事務處理及保管情形,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現金、票據及證券之收受,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處理,是否限期繳庫,並即時通知主計單位編製傳票入帳。
(二)現金、票據及證券之支付,是否根據傳票執行,現金出納登記簿登記科目金額是否正確。
(三)出納管理單位自行收納之款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是否使用收據,收據有無連續編號,有無設置收據紀錄機制。註銷收據是否併同存根聯保存,作廢未使用之收據是否截角作廢,並妥慎保管備查。已開立收據之款項是否均已收納,並編製傳票入帳及銷號。
(四)保管有價證券、保管品、保證品及債權憑證是否登記相關備查簿,並按月編製報表送主計單位。
(五)實際庫存現金有無超過限額,其收付程序是否符合規定,保管是否妥善,是否派員作不定期檢查,並作成紀錄。
(六)辦公或營業時間外收付款項,處理手續是否周密完備,保管是否安全。
(七)保管、暫收及代收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保管品實際結存金額,是否與帳面結存相符。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結存是否與帳面結存符合,如不相符,出納管理單位有無編製差額解釋表,其差異事項是否已根據向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之對帳單加以複核。
(八)出納管理單位保管之現金、票據、支票簿、有價證券、收據及其他保管品等,保管是否良好,有無按規定作定期與不定期盤點,主計單位有無每年至少監督盤點一次,並作成紀錄,陳報基金主持人。
(九)各種收入款項,以委託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收為原則,其彙解國庫日期是否依規定時間辦理。
(十)各種支付款項,其處理程序及付款時限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處理。零用金以外之支付方式,以直接匯入受款人之金融機構、儲匯機構存款帳戶為原則。

【第十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第五節 現金審核
二一七、會計部門應設置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戶,統馭出納管理單位所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

【第十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第六節 採購及財物審核
二一八、各基金主計人員對於採購案件或款項之預付,經查核與預算所定用途及計畫進度相合者,應為預算之保留。

【第十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第六節 採購及財物審核
二一九、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之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非經主計人員事前審核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前項契約草案經主計人員事前審核同意者,正式契約得不再經會計人員審核。
各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契約得免經主計人員事前審核。但事後仍應將契約副本,送主計單位備核:
(一)契約草案第一次業經主計人員事前審核,以後依例辦理內容不變。
(二)為配合實際需要必須委託國外機構在國外洽辦。
(三)為應付意外事故或緊急需要而臨時決定之契約,由主辦單位負完全責任,事後並應補送主計人員會辦。

【第十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第六節 採購及財物審核
二二○、各基金主計人員審核採購及財物處理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採購案件有無預算及是否與所定用途符合,金額是否在預算範圍內,有無於事前依照規定程序辦妥申請核准手續。
(二)經常使用之大宗材料與用品是否由主管單位視耗用情形統籌申請採購,覈實配發使用。
(三)辦理採購案件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
(四)承辦採購單位是否根據陳經核准之申請辦理採購。在招標前,有無將招標須知、契約草案,先送主計單位審核涉及財務收支事項。
(五)各種財物之登記與管理是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保管是否妥善,是否按期盤點,盤點之數量是否與帳冊相符。珍貴動產不動產之管理有無依規定辦理。購置之財物,有無閒置及呆廢情形。
(六)財物報廢之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廢品是否及時處理。財物已屆滿使用年限,其外形、品質均甚完好,且具使用價值者,不得任意廢棄,仍應設帳管制。
(七)處分財物是否事先辦妥陳准手續,經辦處分財物人員不得主持驗交工作。

【第十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第六節 採購及財物審核
二二一、各基金主計單位監辦採購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監辦採購規定辦理。

【第十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第七節 工作審核
二二二、各基金應依業務收支,計算個別業務成果,以供經營管理參考。

【第十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第七節 工作審核
二二三、主計人員審核各類業務之成果,應衡量各類施政或工作計畫收支與成本負擔情形。注意有無按月、按季或按期作績效評估、效益評量或成本效益分析,如發現問題或效能過低,有無及時採取必要之改善措施。

——————————

●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十一章 附則】
二二四、本制度由教育部訂定,核轉行政院主計總處邀請審計部及相關單位會商,並提經主計會議討論通過後,核定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十一章 附則】
二二五、為衡量各基金年度預算之執行成效,各基金應配合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執行,於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將前一年度之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報本部備查。

【第十一章 附則】
二二六、本制度之各種對外報告格式、會計科(項)目及交易事項分錄釋例,如為因應業務上實際需要,經權責機關核定者,不視為本制度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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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3、交易事項分錄釋例
貳、年度進行間會計分錄:
6. 接受民間捐贈現金
① 未指定用途
a.接受捐贈時:

借:銀行存款
貸: 受贈收入


(105年 高等三級) 【接受民間捐贈未指定用途時】
依現行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下列何種交易之會計記錄係貸記受贈收入?

(106年 地特三等) 【15萬元】
乙國立大學於X1年分別收到3筆捐款共30萬元,包括指定用於資本支出18萬元、指定用於非資本支出10萬元及未指定用途2萬元,指定用於資本支出購置機器設備後並提有折舊3萬元,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該年度乙國立大學帳列「受贈收入」科目之數額為何?

附錄3、交易事項分錄釋例
貳、年度進行間會計分錄:
6. 接受民間捐贈現金
① 未指定用途
b.支用時:

借:成本或費用科目
借:資產科目
貸: 銀行存款

附錄3、交易事項分錄釋例
貳、年度進行間會計分錄:
6. 接受民間捐贈現金
② 指定用於經常支出者
a.接受捐贈時:

借:其他準備金
貸: 受贈收入


(106年 地特三等) 【15萬元】
乙國立大學於X1年分別收到3筆捐款共30萬元,包括指定用於資本支出18萬元、指定用於非資本支出10萬元及未指定用途2萬元,指定用於資本支出購置機器設備後並提有折舊3萬元,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該年度乙國立大學帳列「受贈收入」科目之數額為何?

附錄3、交易事項分錄釋例
貳、年度進行間會計分錄:
6. 接受民間捐贈現金
② 指定用於經常支出者
b.支用時:

借:銀行存款
貸: 其他準備金
借:成本或費用科目
貸: 銀行存款

附錄3、交易事項分錄釋例
貳、年度進行間會計分錄:
6. 接受民間捐贈現金
③ 指定用於資本支出者
a. 接受捐贈時:

借:其他準備金
貸: 遞延收入

附錄3、交易事項分錄釋例
貳、年度進行間會計分錄:
6. 接受民間捐贈現金
③ 指定用於資本支出者
b. 支用時:

借:銀行存款
貸: 其他準備金
借:資產科目
貸: 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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