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查核工作

審計準則公報
第一號
第三條
查核工作應妥為規劃,其有助理人員者,須善加督導。

✱✱✱ ✱✱✱
→ 接受審計委任
→ 規劃查核工作 (初步規劃時)
→ 執行查核工作 (查核過程時)
→ 評估查核結果 (作成結論時)
→ 簽發查核報告
✱✱✱ ✱✱✱

——————————
——————————
——————————

✱✱✱ ✱✱✱ 接受審計委任 ✱✱✱ ✱✱✱

★評估管理當局的正直性

★確認特殊環境及不尋常風險事項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八號
第三條
營業風險:因重大情勢、重大事件、作為或不作為,導致企業難以達成目標或執行策略之風險;或因設定不適當之目標及策略而產生之風險。

✪ 重點
① 難以達成目標
② 設定不適當之目標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八號
第六十條
營業風險可能來自於下列事項:
1.新產品或服務之開發可能失敗。
2.即使開發成功,產品或服務可能缺乏市場。
3.產品或服務之瑕疵可能產生負債或聲譽受損風險。

✪ 重點
1.新產品開發失敗
2.產品缺乏市場
3.產品瑕疵聲譽受損

★評估事務所執行審計能力

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第一號
第十一條
會計師對於不能勝任之委辦事項,不宜接受。
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於案件承接或續任時,應評估有無牴觸本規範。

✪ 不能勝任 分為三部分考量
① 能力
② 人力
③ 時間

★評估獨立性

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第十號
第五條
會計師應以正直、公正客觀之立場,保持獨立性精神,服務社會。

實質上之獨立性係內在要求,必須以正直及公正客觀之精神,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
會計師除維持實質上之獨立性外,亦應維持形式上之獨立性。
因此,審計服務小組成員、其他共同執業會計師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股東、
會計師事務所、事務所關係企業及聯盟事務所,須對審計客戶維持獨立性,
亦即就其係在客觀第三者之觀感而言,合理且可接受之程度下,維持公正客觀之獨立性。

✪ 實質上的超然獨立:係內在要求,必須以正直及公正客觀之精神,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
✪ 形式上的超然獨立:就其係在客觀第三者之觀感而言,合理且可接受之程度下,維持公正客觀之獨立性

★是否可達成專業上應有之注意

審計準則公報
第一號
第二條
執行查核工作及撰寫報告時,應保持嚴謹公正之態度及超然獨立之精神,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

✪『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係要求查核人員時時刻刻複核其所作之『專業判斷』。

★協議查核案件條款,準備及簽訂審計委託書

確定取得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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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估管理當局的正直性 ✪✪✪

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第六號
第七條
接任他會計師查核案件前,後任會計師應向前任會計師徵詢意見,前任會計師應本專業之立場據實以告。

✪ 徵詢意見:品德、歧見、更換原因

審計準則公報
第十七號
第五條
繼任會計師應向前任會計師查詢有關委任人之資訊,供作是否接受委任之參考。查詢事項通常包括:
1.管理階層之品德。
2.前任會計師與管理階層間對會計原則、查核程序及其他有關重要事項是否存有歧見。
3.委任人更換會計師之原因。

審計準則公報
第十七號
第二條
本公報所稱前任會計師,係指因故與委任人停止財務報表查核工作之會計師;所稱繼任會計師,係指已接受或擬接受委任人之委任,以接替財務報表查核工作之會計師。

審計準則公報
第十七號
第三條
繼任會計師應主動與前任會計師連繫,其方式可採口頭或書面為之。雙方因連繫而獲得有關委任人之資訊均應予保密,繼任會計師如未接受委任,仍應履行保密之義務。

(101年 高等三級)
以下關於繼任會計師與前任會計師間聯繫之敘述,何者正確?

審計準則公報
第十七號
第四條
依照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五號規定,會計師未經委任人同意或有正當理由,不得洩露其在查核過程中所獲得有關委任人之資訊。因而,繼任會計師與前任會計師連繫前,應先經委任人同意請前任會計師詳盡答覆。如委任人不表同意或限制前任會計師答覆時,繼任會計師應詢問其理由,以決定是否接受委任。

✪ 直接影響會計師對受查者品德之判斷

審計準則公報
第十七號
第五條
繼任會計師應向前任會計師查詢有關委任人之資訊,供作是否接受委任之參考。查詢事項通常包括:
1.管理階層之品德。
2.前任會計師與管理階層間對會計原則、查核程序及其他有關重要事項是否存有歧見。
3.委任人更換會計師之原因。

(099年 高等三級)
當繼任會計師接受邀請實施初次審計時,常常要求前任會計師提供各項資料,據以協助決定:

(097年 高等三級)
繼任會計師詢問前任會計師之事項,最可能與下列何者有關?

(092年 會計師考試)
繼任會計師詢問前任會計師之事項,最可能與下列何者有關:

審計準則公報
第十七號
第六條
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合理之詢問,應就其所知悉之事實,儘速詳細答覆。前任會計師因特殊情況未作詳細答覆時,繼任會計師應考慮其所隱含之意義,以決定是否接受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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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1):委託人 主動接洽 繼任會計師
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第一號
第二十三條
會計師不得妨害或侵犯其他會計師之業務,但由其他會計師之複委託及經委託人之委託或加聘者不在此限。

★順序(2)(情況1):繼任會計師 應先經 委任人 同意,則 繼任會計師 才與 前任會計師 聯繫
審計準則公報
第十七號
第四條
繼任會計師與前任會計師連繫前,應先經委任人同意請前任會計師詳盡答覆。

★順序(2)(情況2):繼任會計師 如不得 委任人 同意,則 繼任會計師 應考慮 不接受委任
審計準則公報
第十七號
第四條
如委任人不表同意或限制前任會計師答覆時,繼任會計師應詢問其理由,以決定是否接受委任。

★順序(3):繼任會計師 應向 前任會計師 查詢有關 委任人 之 資訊 (品德、歧見、更換原因)
審計準則公報
第十七號
第五條
繼任會計師應向前任會計師查詢有關委任人之資訊,供作是否接受委任之參考。查詢事項通常包括:
1.管理階層之品德。
2.前任會計師與管理階層間對會計原則、查核程序及其他有關重要事項是否存有歧見。
3.委任人更換會計師之原因。

★順序(4):前任會計師 對於 委託人 之 資訊 應予保密
★順序(5):委託人 同意 前任會計師 洩露,前任會計師 才洩露給 繼任會計師
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第一號
第九條
會計師對於委辦事項,應予保密,非經委託人之同意、依專業準則或依法令規定者外,不得洩露。

★順序(6)(情況1):委託人 同意 前任會計師 洩露,則 前任會計師 應儘速詳細答覆 繼任會計師
審計準則公報
第十七號
第六條
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合理之詢問,應就其所知悉之事實,儘速詳細答覆。

★順序(6)(情況2):委託人 不同意 前任會計師 洩露,則 繼任會計師 應考慮 不接受委任
審計準則公報
第十七號
第六條
前任會計師因特殊情況未作詳細答覆時,繼任會計師應考慮其所隱含之意義,以決定是否接受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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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第六號
第八條
後任會計師對於接任之查核案件,於取得委託人同意後,視事實需要,得向前任會計師商酌借閱工作底稿。

審計準則公報
第十七號
第八條
繼任會計師借閱前任會計師之工作底稿時,通常前任會計師應同意繼任會計師借閱或複印具有繼續性重要會計事項之工作底稿,如資產負債科目及或有事項等。

審計準則公報
第十七號
第九條
繼任會計師如認為前任會計師所查核之財務資訊有修正之必要時,得要求委任人安排三方面會商解決。如委任人或前任會計師拒絕會商或繼任會計師對會商結果不滿意時,繼任會計師應採取適當對策,例如於查核報告揭露此事實。

(092年 會計師考試)
(二)我國第十七號審計準則公報「繼任會計師與前任會計師間之聯繫」規範繼任與前任會計師間聯繫之相關事宜。請說明在委任人更換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時,繼任會計師與前任會計師間應有之聯繫以及應注意之事項為何?請按照以下格式,分就會計師考慮是否接受查核委託、以及進行查核工作時等不同時機,列出應溝通之事項、以及進行溝通時繼任會計師應注意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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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認特殊的情況與異常風險 ✪✪✪

企業風險:係指企業難以達成目標或設定不適當之目標即企業失敗的可能性。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八號
第三條
營業風險:因重大情勢、重大事件、作為或不作為,導致企業難以達成目標或執行策略之風險;或因設定不適當之目標及策略而產生之風險。

✪ 重點
① 難以達成目標
② 設定不適當之目標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八號
第六十條
營業風險可能來自於下列事項:
1.新產品或服務之開發可能失敗。
2.即使開發成功,產品或服務可能缺乏市場。
3.產品或服務之瑕疵可能產生負債或聲譽受損風險。

✪ 重點
1.新產品開發失敗
2.產品缺乏市場
3.產品瑕疵聲譽受損

✪ 查核風險/審計風險 最高訂為5% 最低訂為1%

✪ 營業風險/企業風險(BR) 高
→ 會計師跑法院之可能性 高
→ 給法官看的查核證據(AE) 多
→ 查核風險/審計風險(AR) 低

✪ 營業風險(BR) 與 查核風險(AR) 呈 反向 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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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估本事業所能否勝任此項查核工作 ✪✪✪

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第一號
第十一條
會計師對於不能勝任之委辦事項,不宜接受。
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於案件承接或續任時,應評估有無牴觸本規範。

✪ 不能勝任 分為三部分考量
① 能力
② 人力
③ 時間

★比較

會計師法
第十條(酬金之收取)
會計師在決定酬金之金額或費率時,應整體考量受託案件所需人力、時間及風險程度,不得採取不正當之方式,延攬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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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估超然獨立性 ✪✪✪

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第十號
第五條
會計師應以正直、公正客觀之立場,保持獨立性精神,服務社會。

實質上之獨立性係內在要求,必須以正直及公正客觀之精神,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
會計師除維持實質上之獨立性外,亦應維持形式上之獨立性。
因此,審計服務小組成員、其他共同執業會計師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股東、
會計師事務所、事務所關係企業及聯盟事務所,須對審計客戶維持獨立性,
亦即就其係在客觀第三者之觀感而言,合理且可接受之程度下,維持公正客觀之獨立性。

✪ 實質上的超然獨立:係內在要求,必須以正直及公正客觀之精神,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
✪ 形式上的超然獨立:就其係在客觀第三者之觀感而言,合理且可接受之程度下,維持公正客觀之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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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定是否可達成專業上應有之注意 ✪✪✪

審計準則公報
第一號
第二條
執行查核工作及撰寫報告時,應保持嚴謹公正之態度及超然獨立之精神,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

✪『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係要求查核人員時時刻刻複核其所作之『專業判斷』。

✪ 普通過失:會計師 未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
✪ 重大過失:會計師 大部分的查核工作 未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
✪ 詐欺:會計師 不論事實真相而任意陳述,致使他人受損害
✪ 推定詐欺:會計師 犯有重大過失

✪ 決定是否能盡專業上應有助益的兩項重要因素
1.接受委託的時點:
理想上,應自會計年度結束前六至九個月接受委任。(即 4~6月 接受委任)
2.外勤工作的時程:
★期中查核:
通常在會計年度結束前三至四個月執行。(即 9月 執行)
主要是執行 [ 控制測試 ✚ 交易證實測試 ] → [ 雙重目的測試 ]
★期末查核(期後查核):
通常在會計年度結束後才執行查核工作。
主要是執行 [ 餘額證實測試 ]

商業會計法
第六十五條(決算)
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

✪ 即 公司 最後一天 要完成 兩張決算報表 的 日期 是 05/15

商業會計法
第六十六條(決算報表)
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下列報表: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審計準則公報
第一號
第五條
運用檢查、觀察、函證、分析及比較等方法,以獲得足夠及適切之證據,
俾對所查核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時有合理之依據。

✪ 查核程序是應被執行之步驟,用來蒐集證據,與專業判斷有關。

★ 查核程序 = 查核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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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核人員)取得查核證據之查核程序
1. 風險評估程序
2. 進一步查核程序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三號
第二十條
查核人員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八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以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及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九號「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之規定,藉由執行下列程序,取得使其作成合理之結論並據以表示查核意見之查核證據:
1. 風險評估程序。
2. 進一步查核程序,包含:
(1)控制測試(依審計準則公報規定或查核人員選擇執行時)。
(2)證實程序(包含細項測試及證實分析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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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評估程序
1.(舞弊風險)風險評估程序 [ SAS No.43 §32 ]
2.(重大不實表達風險)風險評估程序 [ SAS No.48 §5 ]

✪ (舞弊風險)風險評估程序 [ SAS No.43 §32 ]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三號
第三十二條
查核人員為獲取用以辨認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資訊,應執行風險評估之程序如下:
1.查詢受查者管理階層、治理單位、內部稽核及其他適當人員,以瞭解治理單位如何監督管理階層對舞弊風險之辨認與因應,及相關用以降低該等風險之內部控制。
2.考量可能造成舞弊之風險因子是否存在。
3.考量執行分析性複核所發現之任何不尋常或非預期之關係。
4.考量其他有助於辨認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資訊。

✪ 重點
1.查詢適當人員
2.考量舞弊之風險因子
3.考量不尋常或非預期之關係 [ 執行分析性複核 ]
4.考量其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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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查核程序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八號
第二十四條
查核人員應辨認及評估下列層級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以作為設計及執行進一步查核程序之基礎:
1.整體財務報表。
2.交易類別、科目餘額及揭露事項之個別項目聲明。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九號
第三條
公報用語之定義如下:
1.證實程序:設計用以偵出個別項目聲明重大不實表達之查核程序。證實程序包含:
(1)細項測試(包括交易類別、科目餘額及揭露事項之細項測試)。
(2)證實分析性程序。
2.控制測試:對預防或偵出並改正個別項目聲明重大不實表達之控制,設計用以評估該等控制是否有效執行之查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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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控制測試(CT) → 偏差率
② 證實程序(ST)
❶ 證實分析性程序
❷ 交易證實測試 → 交易類別
❸ 餘額證實測試 → 科目餘額
❹ 表達及揭露測試 → 揭露事項

✪[ ❶ 證實分析性程序 ] → 『財務報表』 相互關聯性

✪[ ① 控制測試 ] 由傳票抽樣,查『後附表單』,抽查100筆,發現20筆缺憑證,偏差率20%
✪[ ❷ 交易證實測試 ] 由傳票抽樣,查『傳票金額』是否與『憑證金額』相等
✪[ ① 控制測試 ✚ ❷ 交易證實測試 ] → [ 雙重目的測試 ] → [ 偏差率 ✚ 查交易金額 ] → 期中查核

✪[ ❸ 餘額證實測試 ] → [ 查期末餘額 ] → 期末查核(期後查核)

✪[ ❹ 表達及揭露測試 ] →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九號 第八十六條

✪[ ❷ 交易證實測試 ✚ ❸ 餘額證實測試 ✚ ❹ 表達及揭露測試 ] → 細項測試 → 個別項目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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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別項目聲明之查核程序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三號
第六十九條
查核人員對於個別項目聲明所評估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查核對策,可能包括改變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其方式如下:
1.改變執行查核程序之性質,以取得更可靠且攸關之查核證據,或取得更明確之資訊。
2.改變證實測試之時間。例如,查核人員通常認為,於期末或接近期末時執行證實測試,較於期中執行時,更能因應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3.擴大查核之範圍。例如:
⑴增加樣本量,或執行更詳細之分析性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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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議查核案件條款,準備審計委任書 ✪✪✪

審計準則公報
第六十四號
第四十六條
本公報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六日發布,並自中華民國一○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亦得提前適用。
自本公報實施日起,本會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修訂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七號「審計委任書」,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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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準則公報
第六十四號
第八條
已達成協議之查核案件條款應記載於委任書或其他適當形式之書面協議。前述條款應包括:
1.財務報表查核之目的及範圍。
2.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
3.管理階層之責任。
4.辨認編製財務報表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
5.會計師擬出具報告之格式及內容,並敘明於某些情況下所出具報告之格式及內容可能與所預期者不同。

✪ 重點

審計準則公報
第六十四號
第八條
已達成協議之查核案件條款應記載於委任書。前述條款應包括:
1.財務報表查核之目的及範圍
2.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
3.管理階層之責任
4.辨認編製財務報表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
5.會計師擬出具報告之格式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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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準則公報
第六十四號
第三十六條
委任書之內容可能因受查者而異,除第八條所述之條款外,亦可能包括:
1.查核範圍之詳細描述,包括適用之法令規定、審計準則公報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2.擬就查核結果作其他溝通之形式。
3.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八號「查核報告中關鍵查核事項之溝通」,於查核報告中溝通關鍵查核事項之責任(如適用時)。
4.即使已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適當規劃及執行查核,惟因查核及內部控制均受先天限制,故仍存有無法偵出某些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
5.查核規劃及執行之安排,包括查核團隊之組成。
6.管理階層同意出具書面聲明(參見第二十七條)。
7.管理階層同意提供查核人員其所知悉與財務報表編製(含揭露)攸關之所有資訊。
8.管理階層同意及時提供查核人員自結財務報表,包括與編製(含揭露)攸關之所有資訊(不論其是否來自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俾使查核人員能依預計時程完成查核。
9.管理階層同意向查核人員告知,其於查核報告日後至財務報表發布日前所獲悉可能影響財務報表之事實。
10.酬金之計算基礎及收款方式。
11.查核人員要求管理階層確認已收到委任書,並同意委任書中所列之條款。

✪ 重點

審計準則公報
第六十四號
第三十六條
委任書之內容,亦可能包括:
1.查核範圍,包括法令
2.查核結果作其他溝通之形式
3.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溝通關鍵查核事項之責任
4.仍存有無法偵出某些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
5.查核規劃及執行之安排
6.管理階層同意出具書面聲明
7.管理階層同意提供所有資訊
8.管理階層同意及時提供自結財務報表
9.管理階層同意告知期後事項
10.酬金
11.管理階層同意委任書中所列之條款

審計準則公報
第六十四號
第二條
本公報之目的係規範會計師僅於經由確認下列事項而對執行查核案件之基礎達成協議時,始得承接或續任查核案件:
1.查核先決條件已存在。
2.會計師與管理階層(如適當時,亦包括治理單位)對於查核案件條款具有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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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準則公報
第六十四號
第四條
為確定查核先決條件是否已存在,查核人員應:
1.判斷編製財務報表所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是否可接受。
2.就管理階層已認知並瞭解其下列責任,取得其同意:
(1)依照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編製財務報表,包括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
(2)維持與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3)使查核人員得以:
①接觸管理階層所知悉與財務報表編製攸關之所有資訊(例如紀錄、文件及其他事項)。
②基於查核目的而向管理階層要求額外資訊。
③接觸適當人員以取得必要之查核證據,且該接觸未受限制。

✪ 重點

審計準則公報
第六十四號
第四條
為確定查核先決條件是否已存在,查核人員應:
1.判斷編製財務報表所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是否可接受
2.管理階層已認知並瞭解其責任,取得同意:
(1)依照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編製財務報表
(2)維持與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
(3)使查核人員得以:
①接觸所有資訊
②要求額外資訊
③接觸適當人員

1.判斷編製財務報表所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是否可接受。

✪ 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七號
情況三
對非公開發行公司依照允當表達架構編製之財務報表所出具之查核報告
查核意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商業會計法中與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規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暨[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甲公司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七號
情況一
對上市(櫃)公司依照允當表達架構編製之財務報表所出具之查核報告
查核意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甲公司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 重點
✪ 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

非公開發行公司
① 商業會計法
②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公開發行上市上櫃公司
①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②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③ 國際會計準則
④ 解釋
⑤ 解釋公告

(1)依照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編製財務報表,包括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

✪ 允當表達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七號
第十條
會計師於評估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時,應考量:
1.財務報表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
2.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項。

審計準則公報
第六十四號
第五條
如查核先決條件不存在,會計師應與管理階層討論該事項,經討論後仍不存在時,則會計師不得承接該查核案件。

審計準則公報
第六十四號
第七條
會計師應與管理階層就查核案件條款達成協議。

✪✪✪ ✪✪✪ ✪✪✪ ✪✪✪ ✪✪✪ ✪✪✪

審計準則公報
第六十四號
第八條
已達成協議之查核案件條款應記載於委任書或其他適當形式之書面協議。前述條款應包括:
1.財務報表查核之目的及範圍。
2.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
3.管理階層之責任。
4.辨認編製財務報表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
5.會計師擬出具報告之格式及內容,並敘明於某些情況下所出具報告之格式及內容可能與所預期者不同。

✪ 重點

審計準則公報
第六十四號
第八條
已達成協議之查核案件條款應記載於委任書。前述條款應包括:
1.財務報表查核之目的及範圍
2.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
3.管理階層之責任
4.辨認編製財務報表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
5.會計師擬出具報告之格式及內容

1.財務報表查核之目的及範圍。

✪ 查核目的 : 對財務報表允當性表示意見
✪ 查核範圍 : GAAS SAS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二十七號
第五條
2.查核之範圍,包括所依據之法令或審計準則。

2.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
3.管理階層之責任。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七號
情況三 (非公開發行公司)
管理階層對財務報表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

5.會計師擬出具報告之格式及內容,並敘明於某些情況下所出具報告之格式及內容可能與所預期者不同。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七號
情況一 (上市櫃公司)
假設:
2.會計師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作成無保留意見之結論。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七號
情況二
假設:
2.會計師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作成無保留意見之結論。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七號
情況三 (非公開發行公司)
假設:
2.會計師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作成無保留意見之結論。

✪✪✪ ✪✪✪ ✪✪✪ ✪✪✪ ✪✪✪ ✪✪✪

審計準則公報
第六十四號
第三十六條
委任書之內容可能因受查者而異,除第八條所述之條款外,亦可能包括:
1.查核範圍之詳細描述,包括適用之法令規定、審計準則公報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2.擬就查核結果作其他溝通之形式。
3.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八號「查核報告中關鍵查核事項之溝通」,於查核報告中溝通關鍵查核事項之責任(如適用時)。
4.即使已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適當規劃及執行查核,惟因查核及內部控制均受先天限制,故仍存有無法偵出某些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
5.查核規劃及執行之安排,包括查核團隊之組成。
6.管理階層同意出具書面聲明(參見第二十七條)。
7.管理階層同意提供查核人員其所知悉與財務報表編製(含揭露)攸關之所有資訊。
8.管理階層同意及時提供查核人員自結財務報表,包括與編製(含揭露)攸關之所有資訊(不論其是否來自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俾使查核人員能依預計時程完成查核。
9.管理階層同意向查核人員告知,其於查核報告日後至財務報表發布日前所獲悉可能影響財務報表之事實。
10.酬金之計算基礎及收款方式。
11.查核人員要求管理階層確認已收到委任書,並同意委任書中所列之條款。

✪ 重點

審計準則公報
第六十四號
第三十六條
委任書之內容,亦可能包括:
1.查核範圍,包括法令
2.查核結果作其他溝通之形式
3.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溝通關鍵查核事項之責任
4.仍存有無法偵出某些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
5.查核規劃及執行之安排
6.管理階層同意出具書面聲明
7.管理階層同意提供所有資訊
8.管理階層同意及時提供自結財務報表
9.管理階層同意告知期後事項
10.酬金
11.管理階層同意委任書中所列之條款

1.查核範圍之詳細描述,包括適用之法令規定、審計準則公報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 查核範圍 : 法令 SAS 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2.擬就查核結果作其他溝通之形式。

審計準則公報
第六十二號
第十八條
查核人員依其專業判斷認為以口頭與治理單位溝通查核之重大發現並不適當時,應以書面為之。並非查核過程中發現之所有事項,均須以書面溝通。

✪ 原則上查核結果以口頭溝通,若以口頭溝通並不適當時,才以書面溝通。

審計準則公報
第六十二號
第二十二條
當本公報所規定之事項係以口頭溝通時,查核人員應將溝通之事項、時間及對象記載於查核工作底稿。以書面溝通時,查核人員應保留一份溝通紀錄,以作為查核工作底稿之一部分。

3.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八號「查核報告中關鍵查核事項之溝通」,於查核報告中溝通關鍵查核事項之責任(如適用時)。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八號
第五條
本公報適用於上市(櫃)公司整份一般用途財務報表之查核,亦適用於會計師自行決定於查核報告中溝通關鍵查核事項之情況。會計師依法令規定於查核報告中溝通關鍵查核事項時,亦適用本公報。惟會計師對財務報表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時,不得溝通關鍵查核事項,除非法令另有規定。

✪ 關鍵查核事項之溝通 僅適用於 上市(櫃)公司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七號
情況三 (非公開發行公司)
查核意見
查核意見之基礎
管理階層對財務報表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七號
情況一 (上市櫃公司)
查核意見
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財務報表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

4.即使已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適當規劃及執行查核,惟因查核及內部控制均受先天限制,故仍存有無法偵出某些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

✪ 重大舞弊 與 重大錯誤 仍有可能無法查到
✪ 不實表達 : 舞弊 或 錯誤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三號
第四條
財務報表之不實表達可能係導因於舞弊或錯誤。舞弊與錯誤之區分,在於導致財務報表不實表達之動機是否係屬故意。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三號
第二十一條
查核人員應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整體並無因舞弊或錯誤所導致之重大不實表達。查核人員雖經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但基於下列原因仍無法絕對確信必能發現財務報表之重大不實表達:
1.查核工作需要依賴專業判斷。
2.查核工作係以抽查方式實施。
3.受查者內部控制受先天限制。
4.查核人員所取得之大部分查核證據,其性質通常僅具說服力,而不具結論性。

✪ 重點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三號
第二十一條
查核人員雖經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但基於下列原因仍無法絕對確信必能發現財務報表之重大不實表達:
1.需要依賴專業判斷
2.以抽查方式
3.內部控制受先天限制
4.查核證據僅具說服力不具結論性

6.管理階層同意出具書面聲明(參見第二十七條)。

審計準則公報
第六十六號
第四十一條
本公報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發布,並自中華民國一○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亦得提前適用。自本公報實施日起,本會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九月三十日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客戶聲明書」,不再適用。

8.管理階層同意及時提供查核人員自結財務報表,包括與編製(含揭露)攸關之所有資訊(不論其是否來自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俾使查核人員能依預計時程完成查核。

✪ 即 公司 最後一天 要提供 自結財務報表 的 日期 是 05/15

9.管理階層同意向查核人員告知,其於查核報告日後至財務報表發布日前所獲悉可能影響財務報表之事實。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五號
第二十五條
審計委任書之條款應包括管理階層同意就其於查核報告日後至財務報表發布日前所獲悉可能影響財務報表之事實,向查核人員告知。

10.酬金之計算基礎及收款方式。

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第七號
第八條
會計師承辦財務報表查核簽證或核閱業務,不得簽訂下列或有酬金之合約:
1.酬金之支付與否,以達成某種發現或結果為條件者。
2.酬金之多寡,以達成某種發現或結果為條件者。
但酬金由法院或政府機關決定者,不在此限。

✪ 中華民國會計師 於 審計、專案審查、核閱 之專業服務 不得簽訂/不能採用 或有酬金/或有公費

審計準則公報
第六十四號
第十條
查核人員應就續任查核案件,評估案件情況是否改變致須更改原查核案件條款,以及是否須提醒受查者既有之查核案件條款。

審計準則公報
第六十四號
第三十九條
會計師及受查者可能決定無須每期簽訂委任書。惟下列情況可能使會計師認為有必要更改查核案件條款或提醒受查者注意既有條款:
1.有跡象顯示受查者誤解查核之目的及範圍。
2.查核案件條款須更改或增加。
3.高階管理階層異動。
4.所有權重大變動。
5.受查者業務之性質或規模有重大變動。
6.法令變動。
7.所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變動。

審計準則公報
第六十四號
第十一條
會計師不得在無正當理由之情況下,同意查核案件條款之更改。

審計準則公報
第六十四號
第四十一條
案件情況改變致影響受查者之需求或受查者原先對查核案件之性質有所誤解,可能為要求更改查核案件條款之正當理由。

審計準則公報
第六十四號
第十四條
會計師不同意查核案件條款之更改,且管理階層不同意查核人員繼續執行原始查核案件時,會計師應:
1.終止該查核案件。
2.確認是否有合約或其他義務須向所有者、治理單位或第三方(例如,主管機關)報告此情況。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三號
釋例三
可能發生舞弊之情況例示
財務報表可能存有舞弊而產生重大不實表達之情況,例舉如下:
3.查核人員與管理階層之關係不和諧

——————————
——————————
——————————

✱✱✱ ✱✱✱ 規劃查核工作 ✱✱✱ ✱✱✱

審計準則公報
第一號
第三條
查核工作應妥為規劃,其有助理人員者,須善加督導。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七號
第二條
查核規劃包括為查核案件訂定整體查核策略及查核計畫。

✪✪✪ ✪✪✪ ✪✪✪ ✪✪✪ ✪✪✪ ✪✪✪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七號
第七條
查核人員於訂定整體查核策略時,應執行下列程序:
1.辨認查核案件之特性以決定查核範圍。
2.確定查核案件之報導目的,以規劃查核之時間及須溝通之內容與方式。
3.依專業判斷考量重要因素,以指引查核團隊之查核方向。
4.考量執行第五條查核案件開始前程序之結果,以及主辦會計師為同一客戶執行其他案件所取得之資訊與該查核案件是否攸關。
5.確認執行查核案件所需資源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 ✪✪✪ ✪✪✪ ✪✪✪ ✪✪✪ ✪✪✪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七號
第八條
查核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1.擬執行風險評估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2.對個別項目聲明所規劃進一步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3.為使案件之執行遵循審計準則公報而規劃之其他必要查核程序。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七號
第三條
查核規劃之目的,係為有效執行查核工作。

✪ 有效 = 有效率 ✚ 有效果
✪ 使查核證據能作為查核結論之依據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七號
第四條
主辦會計師及查核團隊之其他主要成員應參與查核規劃,包括規劃及參與查核團隊成員間之討論。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七號
第五條
查核人員應於查核案件開始前,執行下列程序:
1.執行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四號「查核歷史性財務資訊之品質管制」有關查核案件續任之程序。
2.評估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四號「查核歷史性財務資訊之品質管制」有關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包括獨立性)之遵循。
3.瞭解與溝通查核案件委任之內容。

(100年 高等三級)
依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47號「財務報表查核之規劃」規定,下列何者為查核人員於首次受託查核案件開始前,應執行的程序?

——————————

1.執行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四號「查核歷史性財務資訊之品質管制」有關查核案件續任之程序。

✪✪✪ ✪✪✪ ✪✪✪ ✪✪✪ ✪✪✪ ✪✪✪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四號
第十五條
決定查核案件之承接與續任時,應考量下列事項:
1.主要股東、高階管理人員及治理單位人員之品德。
2.查核團隊是否具備執行查核案件之能力,並有足夠之時間及人力。
3.事務所及查核團隊能否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如經考量前述事項後發現問題,查核團隊應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之規定進行諮詢,並將該等問題之解決方式作成書面紀錄。

2.查核團隊是否具備執行查核案件之能力,並有足夠之時間及人力。

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第一號
第十一條
會計師對於不能勝任之委辦事項,不宜接受。
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於案件承接或續任時,應評估有無牴觸本規範。

✪ 不能勝任 分為三部分考量
① 能力
② 人力
③ 時間

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第六號
第七條
接任他會計師查核案件前,後任會計師應向前任會計師徵詢意見,前任會計師應本專業之立場據實以告。

✪ 徵詢意見:品德、歧見、更換原因

審計準則公報
第十七號
第五條
繼任會計師應向前任會計師查詢有關委任人之資訊,供作是否接受委任之參考。查詢事項通常包括:
1.管理階層之品德。
2.前任會計師與管理階層間對會計原則、查核程序及其他有關重要事項是否存有歧見。
3.委任人更換會計師之原因。

✪ 綜合比較

✪ 繼任會計師應向前任會計師查詢有關委任人之資訊,供作是否接受委任之參考。查詢事項通常包括:
① 品德
② 歧見
③ 更換原因

✪ 決定查核案件之承接與續任時,應考量下列事項:
① 品德
② 能力、時間、人力
③ 能否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104年 高等三級)
下列何者為審計人員於查核案件開始前須執行之程序: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六號
第二十一條
事務所對於案件之承接與續任應訂定政策及程序,以合理確信於符合下列條件時,事務所方能承接或續任案件:
1.已考量客戶之誠信,包括客戶主要股東、高階管理人員及治理單位人員之身分及聲譽,且無資訊顯示客戶缺乏誠信。
2.能勝任案件之執行,並具備足夠之能力、時間及人力。
3.符合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102年 會計師考試)
甲會計師事務所主要服務之客戶包括電信、媒體及電子等當紅產業之龍頭企業,並擁有陣容堅強之專業會計審計研究團隊。甲會計師事務所為拓展其服務客戶之領域,在經過經營階層審慎評估後,決定爭取國內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之財務簽證業務。試問:甲會計師事務所擬承接或爭取此類新客戶時,應考量之事項為何?

——————————

2.評估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四號「查核歷史性財務資訊之品質管制」有關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包括獨立性)之遵循。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四號
第八條
主辦會計師應考量查核團隊成員是否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四號
第九條
主辦會計師應對未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之情事保持警覺。於查核過程中,主辦會計師與其他查核團隊成員須查詢及觀察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之遵循情形。主辦會計師經由事務所制度之運作或其他資訊,如發現查核團隊成員有未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情形時,應與事務所內其他人員討論,以採取適當之行動。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四號
第十條
主辦會計師與其他查核團隊成員應將所發現有關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之問題及其解決方法,作成書面紀錄。

✪✪✪ ✪✪✪ ✪✪✪ ✪✪✪ ✪✪✪ ✪✪✪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四號
第十一條
主辦會計師對查核案件應執行下列程序,以確認是否已遵循獨立性規範:
1.從事務所內部及聯盟事務所取得相關資訊,以辨認及評估可能影響獨立性之情況。
2.對所辨認違反事務所獨立性政策及程序之情況加以評估,以決定是否影響對查核案件之獨立性。
3.採取適當措施以消弭該項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之程度。如採取之措施無法消弭對獨立性之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之程度,主辦會計師應立即向事務所報告。
4.對獨立性作成之結論及事務所內部支持該結論之相關討論,作成書面紀錄。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四號
第十二條
主辦會計師就某一查核案件所辨認對獨立性之影響,如預防措施無法將該影響消弭或降低至可接受之程度時,應於事務所內進行諮詢,以決定適當之行動,包括消除產生該影響之事項或終止該查核案件,並將討論之內容及結論作成書面紀錄。

——————————

3.瞭解與溝通查核案件委任之內容。

✪ 接受委任前之初步瞭解
① 一般經濟狀況
② 所屬產業對受查者事業具重大影響之事項
③ 與受查者營運有關之特定事項

✪ 綜合比較

✪ 接受委任後之必要瞭解
① 產業、規範及其他外部考量因素
② 受查者之性質
③ 受查者會計政策之選擇及應用
④ 目標、策略及相關營業風險
⑤ 受查者財務績效之衡量及考核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八號
第十條
查核人員應瞭解下列事項:
1.相關產業、規範及其他外部考量因素(包括編製財務報表應依據之準則)。
2.受查者之性質,包括:
(1)營運狀況。
(2)股權及治理結構。
(3)目前進行及計劃投資之類型,包括對特殊目的個體之投資。
(4)組成結構及籌資方式。
前述事項可使查核人員瞭解交易類別、科目餘額及將於財務報表揭露之事項。
3.受查者會計政策之選擇及應用,包括會計政策變動之原因。查核人員應評估受查者之會計政策是否合適,以及其與相關產業編製財務報表應依據之準則及會計政策是否一致。
4.受查者之目標、策略及可能導致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相關營業風險。
5.受查者財務績效之衡量及考核。

✪ 重點
1.相關產業、規範及其他外部考量因素
2.受查者之性質
3.受查者會計政策之選擇及應用
4.受查者之目標、策略及相關營業風險
5.受查者財務績效之衡量及考核

——————————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七號
第二條
查核規劃包括為查核案件訂定整體查核策略及查核計畫。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七號
第六條
查核人員應訂定整體查核策略,以決定查核範圍、時間及方向,並據以擬訂查核計畫。

✪✪✪ ✪✪✪ ✪✪✪ ✪✪✪ ✪✪✪ ✪✪✪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七號
第七條
查核人員於訂定整體查核策略時,應執行下列程序:
1.辨認查核案件之特性以決定查核範圍。
2.確定查核案件之報導目的,以規劃查核之時間及須溝通之內容與方式。
3.依專業判斷考量重要因素,以指引查核團隊之查核方向。
4.考量執行第五條查核案件開始前程序之結果,以及主辦會計師為同一客戶執行其他案件所取得之資訊與該查核案件是否攸關。
5.確認執行查核案件所需資源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 ✪✪✪ ✪✪✪ ✪✪✪ ✪✪✪ ✪✪✪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七號
第八條
查核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1.擬執行風險評估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2.對個別項目聲明所規劃進一步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3.為使案件之執行遵循審計準則公報而規劃之其他必要查核程序。

——————————

1.擬執行風險評估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 (舞弊風險)風險評估程序 [ SAS No.43 §32 ]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三號
第三十二條
查核人員為獲取用以辨認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資訊,應執行風險評估之程序如下:
1.查詢受查者管理階層、治理單位、內部稽核及其他適當人員,以瞭解治理單位如何監督管理階層對舞弊風險之辨認與因應,及相關用以降低該等風險之內部控制。
2.考量可能造成舞弊之風險因子是否存在。
3.考量執行分析性複核所發現之任何不尋常或非預期之關係。
4.考量其他有助於辨認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資訊。

✪ 重點
1.查詢適當人員
2.考量舞弊之風險因子
3.考量不尋常或非預期之關係 [ 執行分析性複核 ]
4.考量其他資訊

——————————

1.擬執行風險評估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 (重大不實表達風險)風險評估程序 [ SAS No.48 §5 ]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八號
第五條
風險評估程序應包括下列事項:
1.查詢受查者管理階層及受查者其他人員。所稱其他人員係指依查核人員判斷可能知悉有助於辨認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相關資訊之人員。
2.分析性程序。
3.觀察及檢查。

✪ 重點
1.查詢受查者管理階層及受查者其他人員
2.分析性程序 [ 配合風險評估程序一併執行之分析性程序 ]
3.觀察及檢查

——————————

2.對個別項目聲明所規劃進一步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 個別項目聲明

✪[ ❷ 交易證實測試 ✚ ❸ 餘額證實測試 ✚ ❹ 表達及揭露測試 ] → 細項測試 → 個別項目聲明

❷ 交易證實測試 → 交易類別
❸ 餘額證實測試 → 科目餘額
❹ 表達及揭露測試 → 揭露事項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三號
第六十九條
查核人員對於個別項目聲明所評估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查核對策,可能包括改變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其方式如下:
1.改變執行查核程序之性質,以取得更可靠且攸關之查核證據,或取得更明確之資訊。
2.改變證實測試之時間。例如,查核人員通常認為,於期末或接近期末時執行證實測試,較於期中執行時,更能因應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3.擴大查核之範圍。例如:
⑴增加樣本量,或執行更詳細之分析性複核。

✪ 重點

舞弊風險 低
1.性質:無效
2.時間:期中
3.範圍:小樣本

舞弊風險 高
1.性質:有效
2.時間:期末
3.範圍:大樣本

✪[ ① 控制測試 ✚ ❷ 交易證實測試 ] → [ 雙重目的測試 ] → [ 偏差率 ✚ 查交易金額 ] → 期中查核
✪[ ❸ 餘額證實測試 ] → [ 查期末餘額 ] → 期末查核(期後查核)

——————————

2.對個別項目聲明所規劃進一步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 進一步查核程序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三號
第二十條
查核人員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八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以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及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九號「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之規定,藉由執行下列程序,取得使其作成合理之結論並據以表示查核意見之查核證據:
1. 風險評估程序。
2. 進一步查核程序,包含:
(1)控制測試(依審計準則公報規定或查核人員選擇執行時)。
(2)證實程序(包含細項測試及證實分析性程序)。

——————————

3.為使案件之執行遵循審計準則公報而規劃之其他必要查核程序。

審計準則公報
第九號
第二條
查核人員觀察受查者存貨之盤點乃必要之證實測試。
本公報僅對存貨盤點之觀察予以規定,至於其他有關存貨之查核程序則不屬於本公報之範圍。

——————————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七號
第九條
查核人員應於查核過程中,適時更新及修改整體查核策略及查核計畫。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七號
第十一條
查核人員應將下列事項作成書面紀錄:
1.整體查核策略。
2.查核計畫。
3.於查核期間對整體查核策略或查核計畫所作之重大改變,以及改變之理由。

✪ 表示 整體查核策略.查核計畫.改變之理由 皆應列入工作底稿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七號
第十三條
規劃作業之性質及範圍取決於下列因素:
1.受查者之規模與複雜度。
2.查核團隊主要成員對受查者之查核經驗。
3.查核期間有關情況之改變。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七號
第十四條
查核規劃係屬持續及適時修正之過程,通常於前期查核完成後開始,並持續至當期查核案件完成為止。

(104年 高等三級)
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七號「財務報表查核之規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七號
第二十條
查核人員於訂定整體查核策略之過程,應考量風險評估之結果。

✪ 風險評估程序 → 整體查核策略 → 查核計畫
✪ 查核計畫 應包括 風險評估程序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七號
第二十四條
查核計畫較整體查核策略更為詳細,包含查核團隊成員擬執行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 查核計畫 較為詳細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七號
第二十八條
整體查核策略之書面紀錄,係記載與查核規劃及與查核團隊溝通重要事項有關之主要決策。

✪ 整體查核策略 主要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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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審計人員規劃審計之基本步驟

1.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 / 瞭解客戶所營事業及所屬產業
2.執行分析性程序
3.初步判斷重大性水準 / 初步判斷整張財務報表重大性水準
4.考慮審計風險 / 考慮查核風險
5.充分瞭解受查者內部控制制度 / 充分瞭解受查者目前現行之內部控制制度
6.對管理當局聲明導出初步審計策略 / 對管理當局聲明導出初步查核策略

(098年 會計師考試)
下列何者非屬規劃查核工作之項目?

1.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 / 瞭解客戶所營事業及所屬產業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八號
第十條
查核人員應瞭解下列事項:
1.相關產業、規範及其他外部考量因素(包括編製財務報表應依據之準則)。
2.受查者之性質,包括:
(1)營運狀況。
(2)股權及治理結構。
(3)目前進行及計劃投資之類型,包括對特殊目的個體之投資。
(4)組成結構及籌資方式。
前述事項可使查核人員瞭解交易類別、科目餘額及將於財務報表揭露之事項。
3.受查者會計政策之選擇及應用,包括會計政策變動之原因。查核人員應評估受查者之會計政策是否合適,以及其與相關產業編製財務報表應依據之準則及會計政策是否一致。
4.受查者之目標、策略及可能導致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相關營業風險。
5.受查者財務績效之衡量及考核。

✪ 重點
1.相關產業、規範及其他外部考量因素
2.受查者之性質
3.受查者會計政策之選擇及應用
4.受查者之目標、策略及相關營業風險
5.受查者財務績效之衡量及考核

2.執行分析性程序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三號
第五十三條
分析性複核對於發現不尋常交易(或事件)、金額、比率與趨勢可能有所幫助,其結果可能顯示存有影響財務報表或與查核有關之事項。

3.初步判斷重大性水準 / 初步判斷整張財務報表重大性水準

✪ 資產總額 ✖ 10%
✪ (常態化)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 ✖ 5%
✪ 未達重大 → 無保留意見

4.考慮審計風險 / 考慮查核風險

審計風險:係指當財務報表存有重大不實表達時,查核人員出具不適當查核報告之風險。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一號
第八條
2.查核風險:查核風險係指財務報表存有重大不實表達時,查核人員出具不適當查核報告之風險。查核風險受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及偵查風險之影響。

✪ 審計風險亦即會計師意見出錯之可能性
當同時符合下列兩要件時,才會發生審計風險
① 財務報表存有重大不實表達
② 查核人員出具不適當查核報告

✪ 查核風險/審計風險 最高訂為5% 最低訂為1%

✪ 營業風險/企業風險(BR) 高
→ 會計師跑法院之可能性 高
→ 給法官看的查核證據(AE) 多
→ 查核風險/審計風險(AR) 低

✪ 營業風險(BR) 與 查核風險(AR) 呈 反向 變動

5.充分瞭解受查者內部控制制度 / 充分瞭解受查者目前現行之內部控制制度

審計準則公報
第一號
第四條
對於受查者內部控制應作充分之瞭解,藉以規劃查核工作,決定抽查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6.對管理當局聲明導出初步審計策略 / 對管理當局聲明導出初步查核策略

① 制度法
② 證實法

審計準則公報
第三十八號
第三條
財務報表之聲明可分為五類:
存在或發生、完整性、權利與義務、評價或分攤、表達與揭露。

——————————
——————————

✪ (重大不實表達風險)風險評估程序 [ SAS No.48 §5 ]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八號
第四條
查核人員應執行風險評估程序,以作為辨認並評估整體財務報表及個別項目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基礎。然而,僅執行風險評估程序並無法提供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104年 上校轉任) (非選題)
⑴查核人員進行風險評估程序之目的為何?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八號
第二十四條
查核人員應辨認及評估下列層級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以作為設計及執行進一步查核程序之基礎:
1.整體財務報表。
2.交易類別、科目餘額及揭露事項之個別項目聲明。

(104年 關務三等) (非選題)
(二)查核人員於辨認及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以作為設計及執行進一步查核程序之基礎時,應針對那二層級進行辨認與評估?

(102年 高等三級)
查核人員須辨認並評估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其目的為:

✪ 個別項目聲明

✪[ ❷ 交易證實測試 ✚ ❸ 餘額證實測試 ✚ ❹ 表達及揭露測試 ] → 細項測試 → 個別項目聲明

❷ 交易證實測試 → 交易類別
❸ 餘額證實測試 → 科目餘額
❹ 表達及揭露測試 → 揭露事項

✪ 進一步查核程序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三號
第二十條
查核人員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八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以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及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九號「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之規定,藉由執行下列程序,取得使其作成合理之結論並據以表示查核意見之查核證據:
1. 風險評估程序。
2. 進一步查核程序,包含:
(1)控制測試(依審計準則公報規定或查核人員選擇執行時)。
(2)證實程序(包含細項測試及證實分析性程序)。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三號
第四條
財務報表之不實表達可能係導因於舞弊或錯誤。舞弊與錯誤之區分,在於導致財務報表不實表達之動機是否係屬故意。

✪ (重大不實表達風險)風險評估程序 範圍較大
✪ (舞弊風險)風險評估程序 範圍較小

✪✪✪ ✪✪✪ ✪✪✪ ✪✪✪ ✪✪✪ ✪✪✪

✪ (重大不實表達風險)風險評估程序 [ SAS No.48 §5 ]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八號
第五條
風險評估程序應包括下列事項:
1.查詢受查者管理階層及受查者其他人員。所稱其他人員係指依查核人員判斷可能知悉有助於辨認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相關資訊之人員。
2.分析性程序。
3.觀察及檢查。

✪ 重點
1.查詢受查者管理階層及受查者其他人員
2.分析性程序 [ 配合風險評估程序一併執行之分析性程序 ]
3.觀察及檢查

(104年 上校轉任) (非選題)
⑵風險評估程序包括那些事項?

(102年 會計師考試)
依審計準則公報規定,下列那一項不是查核人員執行風險評估程序時採用的方式?

(101年 地特三等)
下列何者為風險評估程序應包括之事項?

✪ (舞弊風險)風險評估程序 [ SAS No.43 §32 ]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三號
第三十二條
查核人員為獲取用以辨認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資訊,應執行風險評估之程序如下:
1.查詢受查者管理階層、治理單位、內部稽核及其他適當人員,以瞭解治理單位如何監督管理階層對舞弊風險之辨認與因應,及相關用以降低該等風險之內部控制。
2.考量可能造成舞弊之風險因子是否存在。
3.考量執行分析性複核所發現之任何不尋常或非預期之關係。
4.考量其他有助於辨認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資訊。

✪ 重點
1.查詢適當人員
2.考量舞弊之風險因子
3.考量不尋常或非預期之關係 [ 執行分析性複核 ]
4.考量其他資訊

(105年 司法三等) (非選題)
⑵查核人員須辨認及評估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其須執行之風險評估程序為何?

(104年 地特四等) (非選題)
⑵查核人員為獲取用以辨認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資訊,應執行風險評估之程序為何?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八號
第十條
查核人員應瞭解下列事項:
1.相關產業、規範及其他外部考量因素(包括編製財務報表應依據之準則)。
2.受查者之性質,包括:
(1)營運狀況。
(2)股權及治理結構。
(3)目前進行及計劃投資之類型,包括對特殊目的個體之投資。
(4)組成結構及籌資方式。
前述事項可使查核人員瞭解交易類別、科目餘額及將於財務報表揭露之事項。
3.受查者會計政策之選擇及應用,包括會計政策變動之原因。查核人員應評估受查者之會計政策是否合適,以及其與相關產業編製財務報表應依據之準則及會計政策是否一致。
4.受查者之目標、策略及可能導致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相關營業風險。
5.受查者財務績效之衡量及考核。

✪ 重點
1.相關產業、規範及其他外部考量因素
2.受查者之性質
3.受查者會計政策之選擇及應用
4.受查者之目標、策略及相關營業風險
5.受查者財務績效之衡量及考核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八號
第三條
營業風險:因重大情勢、重大事件、作為或不作為,導致企業難以達成目標或執行策略之風險;或因設定不適當之目標及策略而產生之風險。

✪ 重點
① 難以達成目標
② 設定不適當之目標

(106年 高等三級)
下列何項係屬營業風險之定義?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八號
第六十條
營業風險可能來自於下列事項:
1.新產品或服務之開發可能失敗。
2.即使開發成功,產品或服務可能缺乏市場。
3.產品或服務之瑕疵可能產生負債或聲譽受損風險。

✪ 重點
1.新產品開發失敗
2.產品缺乏市場
3.產品瑕疵聲譽受損

(101年 高等三級) (非選題)
(三)查核人員應瞭解受查者之目標、策略及可能導致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相關營業風險(Business risk)。請問「營業風險」之意義?其可能產生之原因為何?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八號
第十一條
查核人員應瞭解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八號

內部控制組成要素
1.控制環境
2.受查者之風險評估流程
3.與財務報導攸關之資訊系統(含相關營運流程)及溝通
4.與查核攸關之控制作業
5.控制之監督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八號
第七十九條
將內部控制劃分為下列五項組成要素,可提供查核人員一有用架構,用以考量受查者不同層面之內部控制對查核之影響:
1.控制環境。
2.受查者之風險評估流程。
3.與財務報導有關之資訊系統(含相關營運流程)及溝通。
4.控制作業。
5.控制之監督。

✪ 重點
1.控制環境
2.風險評估
3.資訊與溝通
4.控制作業
5.監督作業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下列組成要素:
一、控制環境:
係公司設計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基礎。控制環境包括公司之誠信與道德價值、董事會及監察人治理監督責任、組織結構、權責分派、人力資源政策、績效衡量及獎懲等。董事會與經理人應建立內部行為準則,包括訂定董事行為準則、員工行為準則等事項。
二、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之先決條件為確立各項目標,並與公司不同層級單位相連結,同時需考慮公司目標之適合性。管理階層應考量公司外部環境與商業模式改變之影響,以及可能發生之舞弊情事。其評估結果,可協助公司及時設計、修正及執行必要之控制作業。
三、控制作業:
係指公司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採用適當政策與程序之行動,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範圍之內。控制作業之執行應包括公司所有層級、業務流程內之各個階段、所有科技環境等範圍及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四、資訊與溝通:
係指公司蒐集、產生及使用來自內部與外部之攸關、具品質之資訊,以支持內部控制其他組成要素之持續運作,並確保資訊在公司內部,及公司與外部之間皆能進行有效溝通。內部控制制度須具備產生規劃、執行、監督等所需資訊及提供資訊需求者適時取得資訊之機制。
五、監督作業:
係指公司進行持續性評估、個別評估或兩者併行,以確定內部控制制度之各組成要素是否已經存在及持續運作。持續性評估係指不同層級營運過程中之例行評估;個別評估係由內部稽核人員、監察人或董事會等其他人員進行評估。對於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應向適當層級之管理階層、董事會及監察人溝通,並及時改善。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八號
第五條
風險評估程序應包括下列事項:
1.查詢受查者管理階層及受查者其他人員。所稱其他人員係指依查核人員判斷可能知悉有助於辨認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相關資訊之人員。
2.分析性程序。
3.觀察及檢查。

✪ 重點
1.查詢受查者管理階層及受查者其他人員
2.分析性程序 [ 配合風險評估程序一併執行之分析性程序 ]
3.觀察及檢查

(104年 上校轉任) (非選題)
⑵風險評估程序包括那些事項?

(102年 會計師考試)
依審計準則公報規定,下列那一項不是查核人員執行風險評估程序時採用的方式?

(101年 地特三等)
下列何者為風險評估程序應包括之事項?

✪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八號 第五條 為 評估 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程序
✪ 比較
✪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八號 第二十五條 為 辨認及評估 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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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八號
第二十五條
查核人員為辨認及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應執行下列程序:
1.經由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包括與風險有關之控制)之過程,及考量交易類別、科目餘額與揭露事項,辨認不實表達風險。
2.評估所辨認之風險是否廣泛影響整體財務報表且可能影響許多個別項目聲明。
3.連結所辨認之風險至可能發生錯誤之個別項目聲明,並考量欲測試之相關控制。
4.考量不實表達(包括多項不實表達)發生之可能性及其潛在不實表達之金額,是否可能導致重大不實表達。

✪ 重點
1.經由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辨認不實表達風險。
2.評估是否廣泛影響整體財務報表。
3.連結所辨認之風險至個別項目聲明。
4.考量不實表達發生之可能性。

(105年 身心四等)
查核人員為辨認及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最不需要執行下列何項程序?

(101年 高等三級) (非選題)
(二)查核人員為辨認及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應執行那些程序?

1.經由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包括與風險有關之控制)之過程,及考量交易類別、科目餘額與揭露事項,辨認不實表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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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八號
第十條
查核人員應瞭解下列事項:
1.相關產業、規範及其他外部考量因素(包括編製財務報表應依據之準則)。
2.受查者之性質,包括:
(1)營運狀況。
(2)股權及治理結構。
(3)目前進行及計劃投資之類型,包括對特殊目的個體之投資。
(4)組成結構及籌資方式。
前述事項可使查核人員瞭解交易類別、科目餘額及將於財務報表揭露之事項。
3.受查者會計政策之選擇及應用,包括會計政策變動之原因。查核人員應評估受查者之會計政策是否合適,以及其與相關產業編製財務報表應依據之準則及會計政策是否一致。
4.受查者之目標、策略及可能導致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相關營業風險。
5.受查者財務績效之衡量及考核。

✪ 重點
1.相關產業、規範及其他外部考量因素
2.受查者之性質
3.受查者會計政策之選擇及應用
4.受查者之目標、策略及相關營業風險
5.受查者財務績效之衡量及考核

✪ 不實表達:舞弊 或 錯誤
✪ 風險:可能性

3.連結所辨認之風險至可能發生錯誤之個別項目聲明,並考量欲測試之相關控制。

✪ 個別項目聲明:交易類別 ✚ 科目餘額 ✚ 揭露事項

4.考量不實表達(包括多項不實表達)發生之可能性及其潛在不實表達之金額,是否可能導致重大不實表達。

✪ 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舞弊或錯誤 可能性) 低 → 結束
✪ 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舞弊或錯誤 可能性) 高 → 因應措施 [ SAS No.49 ]

✪ 比較

✪ (舞弊風險)風險評估程序 [ SAS No.43 §32 ]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三號
第三十二條
查核人員為獲取用以辨認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資訊,應執行風險評估之程序如下:
1.查詢受查者管理階層、治理單位、內部稽核及其他適當人員,以瞭解治理單位如何監督管理階層對舞弊風險之辨認與因應,及相關用以降低該等風險之內部控制。
2.考量可能造成舞弊之風險因子是否存在。
3.考量執行分析性複核所發現之任何不尋常或非預期之關係。
4.考量其他有助於辨認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資訊。

✪ 重點
1.查詢適當人員
2.考量舞弊之風險因子
3.考量不尋常或非預期之關係 [ 執行分析性複核 ]
4.考量其他資訊

✪ 舞弊風險 低 → 結束
✪ 舞弊風險 高 → 因應措施 [ SAS No.43 §62 ]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三號
第六十二條
查核人員對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通常採行下列方式因應:
1.在規劃及執行查核工作時,應提高專業上之懷疑,且除規劃特定之查核程序外,應作整體之考量。
2.對已辨認之個別項目風險採行適當之查核程序,包括其性質、時間及範圍之考量。
3.對管理階層以各種無法預期之方式踰越控制之已辨認舞弊風險,採行適當之查核程序。

✪ 重點
1.提高專業上之懷疑,作整體之考量(整體之查核對策)。
2.對已辨認之個別項目風險採行適當之查核程序。
3.對管理階層踰越控制,採行適當之查核程序。

——————————
——————————

✪ 執行分析性複核程序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三號
第五十三條
分析性複核對於發現不尋常交易(或事件)、金額、比率與趨勢可能有所幫助,其結果可能顯示存有影響財務報表或與查核有關之事項。

✪ 異常才予以調查
✪ 正常不予以調查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號
第四條
本公報所稱分析性程序,係指經由分析財務資料間或與非財務資料間之可能關係,藉以評估財務資訊。
分析性程序亦包括基於下列原因所作之必要調查:
1.已辨認之變動或關係與其他攸關資訊不一致。
2.已辨認之變動或關係與預期值間存有重大差異。

✪ 財務資料 & 非財務資料 → 未整理
✪ 財務資訊 → 已整理

✱✱✱ ✱✱✱
→ 接受審計委任
→ 規劃查核工作 (初步規劃時)
→ 執行查核工作 (查核過程時)
→ 評估查核結果 (作成結論時)
→ 簽發查核報告
✱✱✱ ✱✱✱

✪ 初步規劃時 (規劃) 應執行 分析性程序 [ 配合風險評估程序一併執行之分析性程序 ]
✪ 查核過程時 (執行) 配合運用 分析性程序 [ 證實分析性程序 ]
✪ 作成結論時 (評估) 應執行 分析性程序 [ 協助作成整體結論之分析性程序 ]

(100年 會計師考試)
分析性複核可以在下列那些時機實施?

✪ 初步規劃時 應執行 分析性程序 [ 配合風險評估程序一併執行之分析性程序 ]

✪ (舞弊風險)風險評估程序 [ SAS No.43 §32 ]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三號
第三十二條
查核人員為獲取用以辨認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資訊,應執行風險評估之程序如下:
1.查詢受查者管理階層、治理單位、內部稽核及其他適當人員,以瞭解治理單位如何監督管理階層對舞弊風險之辨認與因應,及相關用以降低該等風險之內部控制。
2.考量可能造成舞弊之風險因子是否存在。
3.考量執行分析性複核所發現之任何不尋常或非預期之關係。
4.考量其他有助於辨認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資訊。

✪ 重點
1.查詢適當人員
2.考量舞弊之風險因子
3.考量不尋常或非預期之關係 [ 執行分析性複核 ] [ 配合風險評估程序一併執行之分析性程序 ]
4.考量其他資訊

✪ (重大不實表達風險)風險評估程序 [ SAS No.48 §5 ]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八號
第五條
風險評估程序應包括下列事項:
1.查詢受查者管理階層及受查者其他人員。所稱其他人員係指依查核人員判斷可能知悉有助於辨認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相關資訊之人員。
2.分析性程序。
3.觀察及檢查。

✪ 重點
1.查詢受查者管理階層及受查者其他人員
2.分析性程序 [ 配合風險評估程序一併執行之分析性程序 ]
3.觀察及檢查

✪ 查核過程時 配合運用 分析性程序 [ 證實分析性程序 ]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九號
第三條
公報用語之定義如下:
1.證實程序:設計用以偵出個別項目聲明重大不實表達之查核程序。證實程序包含:
(1)細項測試(包括交易類別、科目餘額及揭露事項之細項測試)。
(2)證實分析性程序。
2.控制測試:對預防或偵出並改正個別項目聲明重大不實表達之控制,設計用以評估該等控制是否有效執行之查核程序。

✪✪✪ ✪✪✪ ✪✪✪ ✪✪✪ ✪✪✪ ✪✪✪

① 控制測試(CT) → 偏差率
② 證實程序(ST)
❶ 證實分析性程序
❷ 交易證實測試 → 交易類別
❸ 餘額證實測試 → 科目餘額
❹ 表達及揭露測試 → 揭露事項

✪[ ❶ 證實分析性程序 ] → 『財務報表』 相互關聯性

✪[ ❷ 交易證實測試 ✚ ❸ 餘額證實測試 ✚ ❹ 表達及揭露測試 ] → 細項測試 → 個別項目聲明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九號
第十七條
查核人員所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不論為何,均應對每一重大交易類別、科目餘額及揭露事項,設計及執行證實程序。

✪ [ 應執行 證實程序 ] 表示 [ 執行 證實分析性程序 或 執行 細項測試 ]

✪ 作成結論時 應執行 分析性程序 [ 協助作成整體結論之分析性程序 ]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號
第六條
查核人員應於查核工作即將結束前,設計並執行可協助作成整體結論之分析性程序,以確定財務報表是否與其對受查者之瞭解一致。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號
第八條
分析性程序包括針對受查者財務資訊與特定項目間進行比較。特定項目例舉如下:
1.前期之可比較資訊。
2.受查者之預期結果,如預算或預測。
3.查核人員之預期值,如對折舊之估計。
4.類似產業資訊,如將受查者之應收帳款週轉率與產業平均比率相比較,或與產業內規模相當之其他公司之比率相比較。

✪ 重點
1.前期之可比較資訊
2.受查者之預期結果
3.查核人員之預期值
4.類似產業資訊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號
第九條
分析性程序亦包括對特定關係之考量,例如:
1.財務資訊要素間之關係。如銷貨毛利率與依受查者經驗所推估者一致。
2.財務資訊與攸關非財務資訊間之關係。如薪資成本與員工人數。

✪ 重點
1.財務資訊要素間之關係
2.財務資訊與攸關非財務資訊間之關係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三號
第五十三條
分析性複核對於發現不尋常交易(或事件)、金額、比率與趨勢可能有所幫助,其結果可能顯示存有影響財務報表或與查核有關之事項。

✪ 異常才予以調查
✪ 正常不予以調查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號
第七條
依本公報所執行之分析性程序,若已辨認之變動或關係與其他攸關資訊不一致,或與預期值間存有重大差異時,查核人員應執行下列程序加以調查:
1.詢問管理階層並取得與管理階層回應攸關之適切查核證據。
2.執行其他必要之查核程序。

✪ 重點
1.詢問管理階層
2.執行其他必要之查核程序

✪ 分析性程序最常運用於綜合損益表內具有合理關係者之查核
1. 利息費用 → 本金
2. 佣金費用 → 銷貨收入
3. 折舊費用 → 固定資產

✪ 分析性程序之目的係為確保金額全面合理性

(104年 高等三級)
查核人員最可能採用證實分析性程序來查核的項目為:

(101年 會計師考試)
下列那一項費用經由證實分析性程序,其可預期之結果較為準確?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八十條
交際費:
四、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三)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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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號
第五條
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九號「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之規定,查核人員可僅設計及執行證實分析性程序,或與細項測試結合,以作為證實程序。查核人員於設計及執行證實分析性程序時應:
1.針對特定聲明,判斷特定證實分析性程序之妥適性。該等判斷應考量對特定聲明所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及細項測試(如有執行)之結果。
2.於設定帳載金額或比率之預期值時,應先評估所依據資料之可靠性。該等評估應考量可取得資訊之來源、可比較性、性質、攸關性及資訊編製之控制。
3.對帳載金額或比率設定預期值,並評估此預期值是否足夠精確,以辨認某項不實表達。該項不實表達或與其他不實表達合併考量時,可能導致財務報表產生重大不實表達。
4.決定可接受之差異金額,作為當帳載金額與預期值不同時,無須依第七條規定進行進一步調查之基礎。

✪ 重點
1.針對特定聲明,判斷特定證實分析性程序之妥適性
2.先評估所依據資料之可靠性
3.評估預期值是否足夠精確
4.決定可接受之差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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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號
第二十二條
查核人員決定可接受之差異金額,作為當帳載金額與預期值不同而無須進行進一步調查之基礎時,須考量:
1.重大性標準。
2.欲達成之確信程度。
3.發生不實表達之可能性。該項不實表達或與其他不實表達合併考量時,可能導致財務報表產生重大不實表達。

✪ 重點
1.重大性標準
2.欲達成之確信程度
3.發生不實表達之可能性

(101年 高等三級)
查核人員決定可接受之差異金額,作為當帳載金額與預期值不同而無須進行進一步調查之基礎時,下列何項非其主要的考量?

——————————
——————————

✪ 初步判斷重大性

✪ 財務報表整體/個別項目聲明 規劃 重大性
✪ 財務報表整體/個別項目聲明 執行 重大性
✪ 財務報表整體/個別項目聲明 評估 重大性

✪ 比較

✪ 初步規劃時 (規劃) 應執行 分析性程序 [ 配合風險評估程序一併執行之分析性程序 ]
✪ 查核過程時 (執行) 配合運用 分析性程序 [ 證實分析性程序 ]
✪ 作成結論時 (評估) 應執行 分析性程序 [ 協助作成整體結論之分析性程序 ]

✪ 重大性 層級
① 財務報表整體
② 個別項目聲明

✪ 比較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八號
第二十四條
查核人員應辨認及評估下列層級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以作為設計及執行進一步查核程序之基礎:
1.整體財務報表。
2.交易類別、科目餘額及揭露事項之個別項目聲明。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一號
第二條
1.如不實表達(包含遺漏)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101年 會計師考試) (非選題)
(一)何謂重大性?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一號
第二條
3.某一事項對財務報表使用者而言是否屬重大之判斷,係以一般使用者對財務資訊之需求為考量依據,而無須考量不實表達對特定個別使用者(其需求可能非常不同)之可能影響。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一號
第四條
查核人員對重大性之決定係屬專業判斷

(094年 高等三級)
下列有關重大性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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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用重大性之時機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一號
第五條
查核人員於執行下列工作時皆會應用重大性觀念:
1.規劃及執行查核工作。
2.評估所辨認不實表達對查核之影響。
3.評估未更正不實表達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4.形成查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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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一號
第八條
1.執行重大性:查核人員所設定低於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之單一或多個金額,使未更正及未偵出不實表達之彙總數超過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之可能性降低至一適當水準。執行重大性於某些情況下亦指查核人員所設定低於特定交易類別、科目餘額或揭露事項重大性之單一或多個金額。

✪ 重點

✪ 執行重大性:查核人員所設定低於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之金額
✪ 執行重大性:亦指查核人員所設定低於特定交易類別、科目餘額或揭露事項重大性之金額

✪ 舉例

✪ 財務報表整體 執行 重大性 之金額 ($780) 低於 財務報表整體 規劃 重大性 之金額 ($800)
✪ 個別項目聲明 執行 重大性 之金額 ($180) 低於 個別項目聲明 規劃 重大性 之金額 ($200)

(103年 關務三等) (非選題)
(二)何謂「執行重大性」?

(101年 會計師考試) (非選題)
(二)何謂執行重大性(Performance Materiality)?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一號
第九條
查核人員於訂定整體查核策略時,應決定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
查核人員亦應為該等特定交易類別、科目餘額或揭露事項決定適用之重大性。

✪ 舉例

✪ 查核人員於訂定整體查核策略時,應決定 財務報表整體 規劃 重大性 之金額 ($800)
✪ 查核人員亦應決定 個別項目聲明 規劃 重大性 之金額 ($200)

✪ 比較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七號
第二十八條
整體查核策略之書面紀錄,係記載與查核規劃及與查核團隊溝通重要事項有關之主要決策。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一號
第十條
查核人員應決定執行重大性,以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及決定進一步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 舉例

✪ 查核人員 應決定 財務報表整體 執行 重大性 之金額 ($780)
✪ 查核人員 應決定 個別項目聲明 執行 重大性 之金額 ($180)

✪ 比較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一號
第二十三條
執行重大性(如第八條所述為單一或多個金額)之決定,係為使財務報表之未更正及未偵出不實表達之彙總數超過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之可能性降低至一適當水準;與特定交易類別、科目餘額或揭露事項重大性有關之執行重大性之決定,亦係為使特定交易類別、科目餘額或揭露事項之未更正及未偵出不實表達之彙總數超過該特定交易類別、科目餘額或揭露事項重大性之可能性降低至一適當水準。

✪ 舉例

✪ 財務報表整體 執行 重大性 之金額 ($780) 之決定,
係為使財務報表之未更正及未偵出不實表達之彙總數超過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之可能性降低至一適當水準
✪ 個別項目聲明 執行 重大性 之金額 ($180) 之決定,
亦係為使特定交易類別、科目餘額或揭露事項之未更正及未偵出不實表達之彙總數超過該特定交易類別、科目餘額或揭露事項重大性之可能性降低至一適當水準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一號
第十一條
查核人員於查核過程中獲悉某些資訊,而該等資訊會導致其於查核規劃初始決定之重大性有所不同時,應修正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如適用時,亦應修正特定交易類別、科目餘額或揭露事項之重大性)。

✪ 舉例

✪ 重大性有所不同時 應修正 財務報表整體 規劃 重大性 之金額 ($800 → $1000)
✪ 重大性有所不同時 亦應修正 個別項目聲明 規劃 重大性 之金額 ($200 → $250)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一號
第十二條
查核人員如認為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如適用時,特定交易類別、科目餘額或揭露事項之重大性)應向下修正,使其低於初始決定之重大性,查核人員應決定下列事項:
1.執行重大性是否須修正。
2.進一步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是否仍為適當。

✪ 舉例

✪ 查核人員應決定 財務報表整體 執行 重大性 之金額 ($780) 是否須修正
✪ 查核人員應決定 個別項目聲明 執行 重大性 之金額 ($180) 是否須修正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一號
第十三條
查核人員應將下列金額及決定該等金額時所考量之因素作成書面紀錄:
1.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參見第九條)。
2.如適用時,特定交易類別、科目餘額或揭露事項之重大性(參見第九條)。
3.執行重大性(參見第十條)。
4.查核過程中對第1款至第3款所作之任何修正(參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 重點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一號
第十三條
查核人員應將下列金額及決定該等金額時所考量之因素作成書面紀錄:
1.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
2.特定交易類別、科目餘額或揭露事項之重大性
3.執行重大性
4.查核過程中所作之任何修正

✪ 舉例

查核人員應將下列金額及決定該等金額時所考量之因素作成書面紀錄:
1.財務報表整體 規劃 重大性 之金額 ($800)
2.個別項目聲明 規劃 重大性 之金額 ($200)
3.財務報表整體 執行 重大性 之金額 ($780) / 個別項目聲明 執行 重大性 之金額 ($180)
4.查核過程中所作之任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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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一號
第十四條
於整個查核過程中,查核人員應考量重大性及查核風險,特別是於下列時機:
1.辨認及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2.決定進一步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3.評估未更正不實表達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4.形成查核意見。

✪ 重點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一號
第十四條
於整個查核過程中,查核人員應考量重大性及查核風險,特別是於下列時機:
1.辨認及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2.決定進一步查核程序
3.評估未更正不實表達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4.形成查核意見

(103年 關務三等) (非選題)
(三)在查核過程中,應考量重大性及查核風險的時機有那些?

(101年 高等三級) (非選題)
二、在整個查核過程中,查核人員應考量重大性與查核風險,特別是在那些時機?請依審計準則第51號公報「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規定予以說明。

✪ 比較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一號
第五條
查核人員於執行下列工作時皆會應用重大性觀念:
1.規劃及執行查核工作。
2.評估所辨認不實表達對查核之影響。
3.評估未更正不實表達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4.形成查核意見。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一號
第十五條
重大性之決定涉及專業判斷。查核人員通常以所選用基準之某一百分比作為決定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之起點。適當基準之辨認可能受下列因素影響:
1. 財務報表要素(例如,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一號
第十六條
查核人員依受查者之情況不同,可選擇適當之基準,例如所報導淨利之組成項目(如收入總額、銷貨毛利、費用總額及稅前淨利)、權益總額或淨資產價值。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通常可作為以營利為目的受查者之基準。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一號
第十七條
例如,查核人員選擇以受查者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之某一百分比作為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之起點,若發生使該淨利異常減少或增加之情況,則查核人員可能認為根據過去結果所算出之常態化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以決定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較為適當。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一號
第十九條
為所選用之基準決定一適當之百分比涉及專業判斷。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一號
第十九條
例如,對以營利為目的從事製造之受查者,查核人員可能認為以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之百分之五為適當

✪ 財務報表整體 規劃 重大性 之金額 ($800) → 專業判斷 公式化計算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一號
第二十三條
執行重大性之決定涉及專業判斷,而非僅為單純之公式化計算。

✪ 財務報表整體 執行 重大性 之金額 ($780) → 專業判斷 非公式化計算
✪ 個別項目聲明 執行 重大性 之金額 ($180) → 專業判斷 非公式化計算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一號
第二十三條
查核人員對受查者之瞭解(隨風險評估程序之執行而更新)、以往查核所辨認不實表達之性質與範圍及查核人員對當期不實表達之預期,均影響執行重大性之決定。

✪ 重點
① 對受查者之瞭解
② 以往查核所辨認不實表達
③ 對當期不實表達之預期

✪ 重大性水準 → M ( Material ) [ 財務報表整體 重大性水準 ]
✪ 可容忍誤述 → TM ( Tolerable Misstatements ) [ 個別項目聲明 重大性水準 ]

✪ 重大性水準 (M) 分配 → 可容忍誤述 (TM)
✪ 可容忍誤述 (TM) 彙總 → 重大性水準 (M)

✪ 判斷重大性的步驟
① 10%
② 分配
③ 計算
④ 彙總
⑤ 比較

✪ 重大性常常不同

✪ 不同企業 之 重大性水準 可能有所不同
✪ 同一企業不同期間財務報表 之 重大性水準 可能有所不同
✪ 同一企業同一期間不同財務報表 之 重大性水準 可能有所不同 惟財務報表間互有關聯

✪ 查核人員於規劃查核工作時所考量之重大性水準,通常係以各財務報表重大性水準之金額最低者為準。

✪ 重大性(M) 與 查核證據(AE) 呈 反向 變動

✪ 查核證據(AE) 與 查核風險(AR) 呈 反向 變動

✪ 重大性(M) 與 查核風險(AR) 呈 反向 變動

❶ 有證據 錯誤 金額不重大 → 無保留意見
❷ 有證據 錯誤 金額重大 → 保留意見
❸ 有證據 錯誤 金額十分嚴重 → 否定意見

❹ 沒證據 不知道 金額不重大 → 無保留意見
❺ 沒證據 不知道 金額重大 → 保留意見
❻ 沒證據 不知道 金額十分嚴重 → 無法表示意見

錯誤重大程度與查核意見類型:
① 錯誤金額不重大仍可出具無保留意見。 [ 即上述 ❶ ]
② 誤述金額雖屬重大,對財務報表整體表達無嚴重影響者,則應出具保留意見。 [ 即上述 ❷ ]
③ 金額重大,且影響財務報表的其他部分,就不得出具無保留意見。 [ 即上述 ❸❹❺❻ ]

✪ 財務報表若允當表達 且 查核人員出具不適當(即保留或否定意見)查核報告 則此情況不可能發生

✪ 財務報表若允當表達 且 查核人員出具適當(即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 則此情況無審計風險

✪ 財務報表若不允當表達 且 查核人員出具適當(即保留或否定意見)查核報告 則此情況無審計風險

✪ 財務報表若不允當表達 且 查核人員出具不適當(即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 則此情況有審計風險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一號
第八條
2.查核風險:查核風險係指財務報表存有重大不實表達時,查核人員出具不適當查核報告之風險。查核風險受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及偵查風險之影響。

✪ 審計風險亦即會計師意見出錯之可能性
當同時符合下列兩要件時,才會發生審計風險
① 財務報表存有重大不實表達
② 查核人員出具不適當查核報告

——————————
——————————

✪ 考慮審計風險 / 考慮查核風險

✪ 查核風險區分為兩個層級
1.整體財務報表之查核風險
2.個別項目聲明之查核風險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八號
第三條
營業風險:因重大情勢、重大事件、作為或不作為,導致企業難以達成目標或執行策略之風險;或因設定不適當之目標及策略而產生之風險。

✪ 重點
① 難以達成目標
② 設定不適當之目標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八號
第六十條
營業風險可能來自於下列事項:
1.新產品或服務之開發可能失敗。
2.即使開發成功,產品或服務可能缺乏市場。
3.產品或服務之瑕疵可能產生負債或聲譽受損風險。

✪ 重點
1.新產品開發失敗
2.產品缺乏市場
3.產品瑕疵聲譽受損

——————————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一號
第八條
2.查核風險:查核風險係指財務報表存有重大不實表達時,查核人員出具不適當查核報告之風險。查核風險受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及偵查風險之影響。

✪ 審計風險亦即會計師意見出錯之可能性
當同時符合下列兩要件時,才會發生審計風險
① 財務報表存有重大不實表達
② 查核人員出具不適當查核報告

✪ 查核風險/審計風險 最高訂為5% 最低訂為1%

✪ 營業風險/企業風險(BR) 高
→ 會計師跑法院之可能性 高
→ 給法官看的查核證據(AE) 多
→ 查核風險/審計風險(AR) 低

✪ 營業風險(BR) 與 查核風險(AR) 呈 反向 變動

✪ 重大性(M) 與 查核證據(AE) 呈 反向 變動

✪ 查核證據(AE) 與 查核風險(AR) 呈 反向 變動

✪ 重大性(M) 與 查核風險(AR) 呈 反向 變動

✪ 財務報表整體 查核風險要素 (紅旗警訊)
① 管理當局特徵
② 營運特徵
③ 合約特徵

① 管理當局特徵
管理當局的運作及財務決策由一個人支配
管理當局過分強調盈餘計畫的達成

② 營運特徵
該個體所屬行業變動快速
企業的獲利能力相對於企業本身而言,並不適當或不協調

③ 合約特徵
非依公司常規之重大或不尋常的關係人交易
重大交易或餘額之查核有困難

✪ 個別項目聲明 查核風險要素
① 固有風險(IR)
② 控制風險(CR)
③ 偵知風險(DR)

✪ 查核風險(AR) = 固有風險(IR) ✖ 控制風險(CR) ✖ 偵查風險(DR)

——————————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一號
第八條
3.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1)固有風險:在考量相關內部控制前,交易類別、科目餘額或揭露事項之個別項目聲明可能存在不實表達且該不實表達(或與其他不實表達合併考量時)可能為重大之風險。

✪ 下列項目之固有風險較高
① 現金較易遭偷竊
② 存貨因計算繁複較容易發生錯誤
③ 會計估計之項目較不易準確

✪ 重點
① 被偷
② 算錯
③ 不準確

✪ 固有風險是獨立於財務報表查核而存在的
(即不論財務報表有沒有經過會計師查核,現金都很容易被偷,存貨都很容易算錯)

✪ 固有風險之水準,通常係查核人員利用專業判斷(被偷.算錯.不準確),以取決合理之評估數值

——————————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一號
第八條
3.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2)控制風險:交易類別、科目餘額或揭露事項可能發生不實表達且該不實表達(或與其他不實表達合併考量時)可能為重大,但未能透過受查者之內部控制及時預防或偵出並改正之風險。

✪ 查核人員應運用其專業判斷(充分瞭解內部控制),評估個別項目聲明之控制風險

✪ 證實法:將控制風險評在最高水準時 → CR=100% → 內控不良
✪ 制度法:將控制風險設定在較低水準時 → CR 小於 100% → 內控良好

✪ 控制測試(CT) 可能不做
✪ 證實測試(ST) 一定要做

✪ 舉例
✪ CR = 100% ; CT = 0 件 ; ST = 1000 件
✪ CR = 80% ; CT = 200 件 ; ST = 800 件
✪ CR = 50% ; CT = 400 件 ; ST = 600 件
✪ CR = 20% ; CT = 600 件 ; ST = 400 件

——————————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一號
第八條
3.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財務報表於查核前即存有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個別項目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由下列二個組成要素構成:
(1)固有風險:在考量相關內部控制前,交易類別、科目餘額或揭露事項之個別項目聲明可能存在不實表達且該不實表達(或與其他不實表達合併考量時)可能為重大之風險。
(2)控制風險:交易類別、科目餘額或揭露事項可能發生不實表達且該不實表達(或與其他不實表達合併考量時)可能為重大,但未能透過受查者之內部控制及時預防或偵出並改正之風險。

✪ 個別項目聲明 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 固有風險(IR) ✖ 控制風險(CR)

✪ 比較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八號
第二十四條
查核人員應辨認及評估下列層級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以作為設計及執行進一步查核程序之基礎:
1.整體財務報表。
2.交易類別、科目餘額及揭露事項之個別項目聲明。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九號
第十七條
查核人員所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不論為何,均應對每一重大交易類別、科目餘額及揭露事項,設計及執行證實程序。

✪ 控制測試(CT) 可能不做
✪ 證實測試(ST) 一定要做

✪ 控制風險是獨立於財務報表查核而存在的
(即不論財務報表是否有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內部控制都一定會有缺失)

✪ 受查者內部控制受先天限制

✪ 比較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三號
第二十一條
查核人員應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整體並無因舞弊或錯誤所導致之重大不實表達。查核人員雖經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但基於下列原因仍無法絕對確信必能發現財務報表之重大不實表達:
1.查核工作需要依賴專業判斷。
2.查核工作係以抽查方式實施。
3.受查者內部控制受先天限制。
4.查核人員所取得之大部分查核證據,其性質通常僅具說服力,而不具結論性。

✪ 重點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三號
第二十一條
查核人員雖經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但基於下列原因仍無法絕對確信必能發現財務報表之重大不實表達:
1.需要依賴專業判斷
2.以抽查方式
3.內部控制受先天限制
4.查核證據僅具說服力不具結論性

✪ 證實法:將控制風險(CR)評在最高水準時 → CR=100% → 內部控制無效
✪ 制度法:將控制風險(CR)設定在較低水準時 → CR 小於 100% → 內部控制良好

✪ 控制測試(CT) 可能不做
✪ 證實測試(ST) 一定要做

✪ 內部控制無效,即代表控制風險(CR)評為100%,
則查核人員應放棄控制測試(CT)之執行,而執行較多的證實測試(ST)。

✪ 舉例 證實法
✪ CR = 100% ; CT = 0 件 ; ST = 1000 件

✪ 舉例 制度法
✪ CR = 80% ; CT = 200 件 ; ST = 800 件
✪ CR = 50% ; CT = 400 件 ; ST = 600 件
✪ CR = 20% ; CT = 600 件 ; ST = 400 件

✪ CR 評估數 與 CT 呈 反向變動
✪ CT 與 ST 呈 反向變動
✪ CR 評估數 與 CT 呈 同向變動

✪ 應執行 充分瞭解內部控制之程序

審計準則公報
第一號
第四條
對於受查者內部控制應作充分之瞭解,藉以規劃查核工作,決定抽查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 應執行 證實測試之程序

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九號
第十七條
查核人員所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不論為何,均應對每一重大交易類別、科目餘額及揭露事項,設計及執行證實程序。

✪ 無論 CR=100% 或 CR 小於 100%,皆 應執行 充分瞭解內部控制之程序 及 應執行 證實測試之程序
✪ 僅有 CR=100% 時,才 無須執行 控制測試之程序

——————————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一號
第八條
4.偵查風險:查核人員為降低查核風險至可接受之水準而執行查核程序,惟未能偵出已存在且可能重大之不實表達之風險。

✪ 重點

審計準則公報
第五十一號
第八條
4.偵查風險:查核人員執行查核程序,惟未能偵出已存在且可能重大之不實表達之風險。

✪ 會計師 無法 掌握及控制 固有風險(IR)
✪ 會計師 無法 掌握及控制 控制風險(CR)
✪ 會計師 能夠 掌握及控制 偵查風險(DR)

✪ 營業風險(BR)
✪ 查核風險(AR) = IR ✖ CR ✖ DR
✪ 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 IR ✖ CR
✪ 固有風險(IR)
✪ 控制風險(CR)
✪ 偵查風險(DR)

✪ 偵查風險之產生原因
① 查核人員選用不當查核程序
② 執行偏差
③ 誤解查核結果
④ 採用抽樣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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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核風險(AR) = 固有風險(IR) ✖ 控制風險(CR) ✖ 偵查風險(DR)

✪ 固有風險(IR) 控制風險(CR) 偵查風險(DR) 之關係

✪ 查核人員應根據
① 所願意接受之查核風險(AR)上限 [ AR = 5% ~ 1% ; AR 與 營業風險(BR) 反向變動 ]

② 所評估之固有風險(IR) [ 專業判斷(被偷.算錯.不準確) ]
② 所評估之控制風險(IR) [ 專業判斷(充分瞭解內部控制) ]
據以訂定可接受之
③ 偵查風險(DR)上限 [ 算出來的 ]
以決定
④ 證實測試(ST)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104年 普通考試)
若查核人員可接受之查核風險為5%,經評估固有風險有80%、控制風險為60%,則可接受的偵查風險為多少?(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以下無條件捨去)

(096年 普通考試)
查核人員可接受之查核風險為5%,若經評估固有風險為50%、控制風險為80%,則可接受的偵查風險為幾%?

(091年 會計師考試)
假設查核人員對存貨之完整性聲明,進行下列風險評估:查核風險(AR)=5%;固有風險(IR)=80%;控制風險(CR)=50%。試問偵查風險(DR)為何?

✪ 控制測試(CT) 可能不做
✪ 證實測試(ST) 一定要做

✪ 查核證據(AE) 通常假設為來自 證實測試(ST) 之證據

✪ 查核證據(AE) 查核風險(AR) 固有風險(IR) 控制風險(CR) 偵查風險(DR) 之關係

✪ 規劃時 [ AR ÷ (IR ✖ CR) = DR ]
✪ 查核證據(AE) 與 查核風險(AR) 呈 反向 變動
✪ 查核風險(AR) 與 偵查風險(DR) 呈 同向 變動
✪ 查核證據(AE) 與 偵查風險(DR) 呈 反向 變動
✪ (IR ✖ CR) 與 偵查風險(DR) 呈 反向 變動
✪ 查核證據(AE) 與 (IR ✖ CR) 呈 同向 變動

✪ 評估時 [ AAR = IR ✖ CR ✖ ADR ]
✪ 實際查核風險(AAR) 與 (IR ✖ CR ✖ ADR) 呈 同向 變動

✪ 無論何時
✪ 查核風險(AR) 與 偵查風險(DR) 皆呈 同向 變動
✪ 實際查核風險(AAR) 與 實際偵查風險(ADR) 皆呈 同向 變動

✪ 要將每一風險(AR IR CR DR)量化是相當困難的,
故查核人員有時會以低、中、高等非數量化用詞來表示各項風險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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