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會計之基本理論與法規(106年 版本)

一個國家組織約略可分為四大部門:
① 政府部門
② 非營利團體部門
③ 私人企業部門
④ 家庭部門

——————————
——————————
——————————

✫ 政府部門分為:

❶ 中央政府
❷ 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分為:
⓵ 直轄市政府
⓶ 縣(市)政府
⓷ 鄉(鎮)(市)公所 及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地方制度法
第 83-2 條(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準用本法之相關規定)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
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
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
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
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目前 6 個)
新北市 烏來區
桃園市 復興區
臺中市 和平區
高雄市 那瑪夏區
高雄市 桃源區
高雄市 茂林區

——————————
——————————
——————————

【注意】農田水利會 於109年起 改制為 公務機關
【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 於110年起 開始為 附屬單位預算】
【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 之主管機關 於110年起 為 農業委員會】
【農田水利署 於111年起 開始為 單位預算】
【農田水利署 之主管機關 於111年起 為 農業委員會】
【農田水利署 之主管機關 於112年起 為 農業部】

✫ 非營利團體部門分為:
❶ 非政府部門公法人 (如農田水利會、行政法人)
❷ 非營利財團法人 (如私立XX大學、XX醫院)
❸ 非營利社團法人 (如會計師公會、XX協會、XX學會)

行政法人法
第二條(行政法人之定義)
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目前(106年)我國依法成立之行政法人包括: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監督機關為文化部)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監督機關為國防部)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監督機關為科技部)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監督機關為教育部)

——————————
● 中央 行政法人
成立情況 (更新日期:111.08.30)
——————————
【以下 中央 行政法人 補充 至 111年】
——————————

● 【中央】【行政法人】

●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條例 於 103.01.22 公布) (中心 於 103.05.06 改制)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 1 條
為提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研發能力、推動災害防救科技成果及技術之落實應用,特設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 2 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科技部】。

●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條例 於 103.01.22 公布) (中心 於 104.01.01 改制)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 1 條
為設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以推動國家運動訓練事務,培育優秀運動人才,提升國際運動競爭力,特制定本條例。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 2 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教育部】。
教育部得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業務。

●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條例 於 103.01.29 公布) (中心 於 103.04.07 成立)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 1 條
為辦理國家戲劇院、國家音樂廳(以下簡稱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以下簡稱衛武營國家藝文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之經營管理、表演藝術文化與活動之策劃、行銷、推廣及交流,以提升國家表演藝術水準及國際競爭力,特設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 2 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文化部】。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條例 於 103.01.29 公布) (研究院 於 103.04.16 改制)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1 條
為提升國防科技能力,建立自主國防工業,拓展國防及軍民通用技術,特設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並制定本條例。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2 條
本院為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為【國防部】。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條例 於 107.02.14 公布) (中心 於 107.08.01 成立)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 1 條
為推動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促進居住環境改善,提升都市機能,增進公共利益,達到都市永續發展目標,特設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 2 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內政部】。
內政部得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業務。

● 【文化內容策進院】
(條例 於 108.01.09 公布) (策進院 於 108.11.08 成立)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第 1 條
為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特設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本院),並制定本條例。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第 2 條
本院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文化部】。

●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
(條例 於 108.12.31 公布) (中心 於 109.05.19 改制)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 1 條
為典藏國家電影與視聽資產、推廣及促進電影、視聽文化發展,特設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 2 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文化部】。

●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
(條例 於 111.01.19 公布)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1 條
為提升國家資通安全科技能力、推動資通安全科技研發及應用,特設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並制定本條例。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2 條
本院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數位發展部】。
數位發展部得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院業務。

● 【國家太空中心】
(條例 於 111.05.04 公布)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第 1 條
為提升國家太空科技研發能力,執行國家太空政策與計畫,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之發展,特設國家太空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第 2 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
——————————

✫ 私人企業部門即:
❶ 營利社團法人

——————————
——————————
——————————

✫ 家庭部門即:
❶ 自然人

——————————
——————————
——————————

【注意】農田水利會 於109年起 改制為 公務機關
【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 於110年起 開始為 附屬單位預算】
【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 之主管機關 於110年起 為 農業委員會】
【農田水利署 於111年起 開始為 單位預算】
【農田水利署 之主管機關 於111年起 為 農業委員會】
【農田水利署 之主管機關 於112年起 為 農業部】

整理:

政府部門:政府會計
✪ 政府 公法人

非營利團體部門:非營利事業會計
✪ 非政府 公法人 (農田水利會、行政法人)
✪ 非營利 財團 (私)法人
✪ 非營利 社團 (私)法人

私人企業部門:商業會計
✪ 營利 社團 (私)法人

家庭部門:理財會計
✪ 自然人

——————————
——————————
——————————

公庫法
第八條(公庫存款戶之設置及管理)
各級政府之公庫款項,由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在代理銀行設置公庫存款戶,集中管理。

公庫法
第九條(各機關之收入方式及處理)
各機關之收入,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均應由繳款人向各該公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繳納,並歸入各該公庫存款戶。

公庫法
第十三條(支出及集中支付方式)
各機關之支出,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以集中支付方式處理,由各該公庫存款戶內直接支付之。

依公庫法之規定,
每一政府之公法人均須將其收入與支出納入各自設置之公庫予以統籌管理(統收統支)。
由於公庫之收支均來自於或用之於一般民眾,並無特定之對象,故又稱之為『普通基金』。

——————————
——————————
——————————

✪ 會計個體:有自己的會計制度
✪ 財務個體:在其會計制度下之會計科目中有收入及支出之會計科目

預算法
第十七條(總預算之定義與彙編)
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
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全部所編之預算,為總預算。
前項總預算歲入、歲出應以
各單位預算之歲入、歲出總額
及附屬單位預算歲入、歲出之應編入部分,彙整編成之。
總預算、單位預算中,除屬於特種基金之預算外,均為普通基金預算。

預算法
第十八條(單位預算之定義)
左列預算為單位預算:
一、在公務機關,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預算。
二、在特種基金,應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之基金之預算。

預算法
第十九條(附屬單位預算之定義)
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均為附屬單位預算。
特種基金之適用附屬單位預算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 不計較成本 → 嚴謹(規範多) → 單位預算
✪ 要計較成本 → 彈性(規範少) → 附屬單位預算

✪ 政事型基金 (債務基金 資本計畫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雖不計較成本 但目前為附屬單位預算
✪ 業權型基金 (營業基金 作業基金) 要計較成本 為附屬單位預算

預算法
第八十六條(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之項目)
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
在營業基金為盈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
在其他特種基金,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
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辦理以前年度依法定程序所提列之公積轉帳增資時,以立法院通過之當年度各該附屬單位預算所列數額為準,不受前項應編入總預算之限制。

預算法
第八十九條(其他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方法)
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以外其他特種基金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但其作業賸餘或公積撥充基金額,不在此限,其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除信託基金依其所定條件外,凡為餘絀及成本計算者,準用營業基金之規定。

✪ 一部
① 資本由庫增撥
② 盈餘之應解繳庫額 / 應繳庫額
③ 虧損之由庫撥補額 / 由庫撥補額
④ 資本由庫收回

——————————
——————————
——————————

預算法
第一條(適用範圍)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本法之規定。

預算法
第二條(概算、預算案、法定預算及分配預算之定義)
各主管機關依其施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
預算之未經立法程序者,稱預算案;
其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稱法定預算;
在法定預算範圍內,由各機關依法分配實施之計畫,稱分配預算。

預算法
第三十條(施政方針之訂定)
行政院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前,訂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針。

✪✪✪ 年度開始九個月前:即 03/31 前 ✪✪✪

預算法
第二十八條(應送之參考資料)
中央主計機關、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依下列所定範圍,將可供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送行政院:

預算法
第二十九條(國富統計等報告之編製及公開)
行政院應編製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及關於稅式支出、移轉性支付之報告。
前項報告內容應於政府網站公開。

預算法
第三十六條(概算之核定)
行政院根據中央主計機關之審核報告,核定各主管機關概算時,其歲出部分得僅核定其額度,分別行知主管機關轉令其所屬機關,各依計畫,並按照編製辦法,擬編下年度之預算。

預算法
第四十六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交立法院審議)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 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即 08/31 前 ✪✪✪

預算法
第五十一條(總預算案之議決與公布期限)
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總統公布之;預算中有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布。

✪✪✪ 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即 11/30 前 ✪✪✪
✪✪✪ 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即 12/16 前 ✪✪✪

預算法
第四十八條(審議時應報告事項)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預算法
第七十二條(以前年度歲入應收款與歲出應付款)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

——————————
——————————
——————————

決算法
第一條(適用範圍)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決算之編造、審核及公告,依本法之規定。

決算法
第二條(決算之辦理時期)
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會計年度之結束期間。
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 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即 01/01 ~ 2月底 為 會計年度之結束期間 ✪✪✪

決算法
第二十一條(中央主計機關總決算書綜計表之編送)
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綠,編成總決算書,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一併呈行政院,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
各級機關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 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即 03/01 ~ 06/30 ✪✪✪

決算法
第二十六條(審計長之審核報告)
審計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 總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即 07/01 ~ 09/30 ✪✪✪

決算法
第二十八條(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之公告)
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
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立法院審議通過後,送交監察院,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其中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告。

✪✪✪ 審核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即 10/01 ~ 隔年 09/30 ✪✪✪

——————————
——————————
——————————

審計法
第十條(審計職權之獨立行使)
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不受干涉。

——————————
——————————
——————————

預算法
第四條(基金之意義與種類)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
(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
(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信託基金。
(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六)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
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

——————————
——————————
——————————

會計法
第六條(特種公務會計事務)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六種:
一、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謂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二、財物經理之會計事務:謂公有財產經理機關,關於所經理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三、徵課之會計事務:謂徵收機關,關於稅賦捐費等收入之徵課、查定,及其他依法處理之程序,與所用之票照等憑證,及其處理徵課物之會計事務。
四、公債之會計事務:謂公債主管機關,關於公債之發生、處理、清償之會計事務。
五、特種財物之會計事務:謂特種財物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財務處理之會計事務。
六、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基金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基金處理之會計事務。
前項第六款稱特種基金者:謂除營業基金、公債基金及另為事業會計之事業基金外,各種信託基金、留本基金、非營業之循環基金等,不屬於普通基金之各種基金。

——————————
——————————
——————————

預算法
第五條(經費之意義與種類)
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左列三種:
一、歲定經費,以一會計年度為限。
二、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
三、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
法定經費之設定、變更或廢止,以法律為之。

預算法
第六條(歲入與歲出之意義)
稱歲入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
稱歲出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償還。
歲入、歲出之差短,以公債、賒借或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撥補之。

預算法
第十三條(應編入預算事項)
政府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均應編入其預算。
並得編列會計年度內可能支付之現金及所需未來承諾之授權。

預算法
第十七條(總預算之定義與彙編)
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全部所編之預算,為總預算。
前項總預算歲入、歲出應以各單位預算之歲入、歲出總額及附屬單位預算歲入、歲出之應編入部分,彙整編成之。
總預算、單位預算中,除屬於特種基金之預算外,均為普通基金預算。

——————————
——————————
——————————

預算法
第八十五條(營業基金預算之擬編方法)
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預算之擬編,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事業計畫總綱及預算編製辦法,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並分別指示所屬各事業擬訂業務計畫;根據業務計畫,擬編預算。
二、營業基金預算之主要內容如左:
(一)營業收支之估計。
(二)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與其資金來源及其投資計畫之成本與效益分析。
(三)長期債務之舉借及償還。
(四)資金之轉投資及其盈虧之估計。
(五)盈虧撥補之預計。
三、新創事業之預算,準用前款之規定。
四、國營事業辦理移轉、停業或撤銷時,其預算應就資產負債之清理及有關之收支編列之。
五、營業收支之估計,應各依其業務情形,訂定計算之標準;其應適用成本計算者,並應按產品別附具成本計算方式、單位成本、耗用人工及材料之數量與有關資料,並將變動成本與固定成本分析之。
六、盈餘分配及虧損填補之項目如左:
(一)盈餘分配:
甲、填補歷年虧損。
乙、提列公積。
丙、分配股息紅利或繳庫盈餘。
丁、其他依法律應行分配之事項。
戊、未分配盈餘。
(二)虧損填補:
甲、撥用未分配盈餘。
乙、撥用公積。
丙、折減資本。
丁、出資填補。
七、有關投資事項,其完成期限超過一年度者,應列明計畫內容、投資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
國營事業辦理移轉、停業,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
——————————
——————————

預算法
第十條(歲入、歲出預算之種類)
歲入、歲出預算,按其收支性質分為經常門、資本門。
歲入,除減少資產及收回投資為資本收入應屬資本門外,均為經常收入,應列經常門。
歲出,除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為資本支出,應屬資本門外,均為經常支出,應列經常門。

——————————
——————————
——————————

會計法
第二十九條(財物及固定負債)
政府之財物及固定負債,除列入歲入之財物及彌補預算虧絀之固定負債外,應分別列表或編目錄,不得列入平衡表。但營業基金、事業基金及其他特種基金之財物及固定負債為其基金本身之一部分時,應列入其平衡表。

——————————
——————————
——————————

預算法
第二十五條(預算外處分之禁止)
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
違背前項規定之支出,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

預算法
第二十四條(應經預算程序之收入)
政府徵收賦稅、規費及因實施管制所發生之收入,或其他有強制性之收入,應先經本法所定預算程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 ✪✪✪ ✪✪✪ ✪✪✪ ✪✪✪

預算法
第二十六條(須依預算程序之買賣)
政府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或交換,均須依據本法所定預算程序為之。

預算法
第六十條(國有財產及股票依市價出售)
依法得出售之國有財產及股票,市價高於預算者,應依市價出售。

預算法
第二十七條(預算外增加債務之禁止與發行國庫券之依據)
政府非依法律,不得於其預算外增加債務;其因調節短期國庫收支而發行國庫券時,依國庫法規定辦理。

公共債務法
第十一條(債務基金之設置)
債務基金為應債務還本或轉換需要,得在不增加原有債務之前提下,以發行公債、向金融機構舉借、向各特種基金專戶調借資金之方式,籌措資金配合運用。

國庫法
第二十八條(發行國庫券或借款)
政府為調節國庫收支,得發行國庫券或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其發行或洽借,以法律定之。

——————————
——————————
——————————

✪✪✪ 預算收支應維持平衡 ✪✪✪

預算法
第二十三條(收支平衡原則)
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但經常收支如有賸餘,得移充資本支出之財源。

✪ 經常收入 ≥ 經常支出
即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

預算法
第四十五條(中央政府總預算與綜計表之編製與呈送)
中央主計機關將各類歲出預算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綜合擬編之歲入預算,彙核處理,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並將各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總預算案,呈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
前項總預算案歲入、歲出未平衡時,應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提出解決辦法。

✪ 總收入 = 總支出
即總預算案收入預算及支出預算應維持平衡

預算法
第八十條(追加歲出預算經費之平衡)
前條各款追加歲出預算之經費,應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籌劃財源平衡之。

✪ 追加歲出 = 追加收入
即追加歲出預算必須籌有財源

預算法
第七十一條(預算執行中之經費裁減)
預算之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之。

✪ 歲入短收 = 裁減經費
即預算執行中歲入有特別短收宜相對裁減經費

預算法
第八十一條(法定歲入短收之籌劃抵補)
法定歲入有特別短收之情勢,不能依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時,應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籌劃抵補,並由行政院提出追加、追減預算調整之。

✪ 追減短收歲入 = 追加收入
即歲入短收無法裁減經費時應另行籌劃抵補

——————————

預算法
第七十九條(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之情形)
各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一、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二、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四、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預算法
第八十三條(得提出特別預算情事)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
——————————
——————————

預算法
第三十四條(重大工程及計畫應先製作成本分析報告,始得編列概算)
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

預算法
第九十一條(歲出、歲入之增減應指明彌補資金來源)
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院之意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

——————————
——————————
——————————

預算法
第三十一條(預算編製辦法之擬訂及核定)
中央主計機關應遵照施政方針,擬訂下年度預算編製辦法,呈報行政院核定,分行各機關依照辦理。

預算法
第四十七條(期限與份數之決定)
各機關概算、預算之擬編、核轉及核定期限以及應行編送之份數,除本法已有規定者外,由行政院定之。

預算法
第三十二條(主管範圍內計畫與概算之擬定)
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辦法,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
前項施政計畫,其新擬或變更部分超過一年度者,應附具全部計畫。

預算法
第四十一條(各機關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之送達)
各機關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分別依照規定期限送達各該主管機關。

預算法
第四十二條(主管機關之預算審核及彙轉分送)
各主管機關應審核其主管範圍內之歲入、歲出預算及事業預算,加具意見,連同各所屬機關以及本機關之單位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依規定期限,彙轉中央主計機關;同時應將整編之歲入預算,分送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預算法
第四十四條(財政部之預算綜合編送)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加具意見,連同其主管歲入預算,綜合編送中央主計機關。

預算法
第四十三條(各單位之歲出預算應排列優先順序)
各主管機關應將其機關單位之歲出概算,排列優先順序,供立法院審議之參考。
前項規定,於中央主計機關編列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準用之。

預算法
第四十五條(中央政府總預算與綜計表之編製與呈送)
中央主計機關將各類歲出預算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綜合擬編之歲入預算,彙核處理,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並將各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總預算案,呈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
前項總預算案歲入、歲出未平衡時,應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提出解決辦法。

預算法
第四十六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交立法院審議)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
——————————
——————————

✪✪✪ ✪✪✪ ✪✪✪ ✪✪✪ ✪✪✪ ✪✪✪
✪✪✪ ✪✪✪ ✪✪✪ ✪✪✪ ✪✪✪ ✪✪✪

預算法
第三十七條(各單位預算之編製科目)
各機關單位預算,歲入應按來源別科目編製之,歲出應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之,各項計畫,除工作量無法計算者外,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編列。

預算法
第九十七條(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事項性質)
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歲入來源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歲出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預算法
第四十九條(預算案之審議方法)
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其中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之。

預算法
第六十三條(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預算法
第六十二條(總預算內經費之禁止流用及例外)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 補充 106年 財政統計名詞解釋

✪ 歲入按來源別:
為政府歲入分類之一種,依預算法規定歲入必須按來源別科目分類,以便整理彙編及審議與監督。
中央政府歲入來源別計分稅課收入等11大類,財政統計為便於閱覽,除將重要科目單獨列示外,其餘科目則合併為一項,稱為其他。

01.稅課收入
02.獨占及專賣收入
03.工程受益費收入
04.罰款及賠償收入
05.規費收入
06.信託管理收入
07.財產收入
08.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09.協助收入
10.捐獻及贈與收入
11.其他收入

✪ 歲出按政事別:
為政府歲出分類之一,與機關別、業務計畫別、用途科目別、職能別及經濟性分類等,均為預算法規定歲出分類科目。
中央政府歲出政事別計分政權行使支出等35大類。
在政事計畫之整理、審議、監督及考核等方面,詳細分類有其必要,但在一般統計觀察上,往往不得要領,故財政統計將上述35類歸併為9類。

01.一般政務支出
02.國防支出
03.教育科學文化支出
04.經濟發展支出
05.社會福利支出
06.社區發展及環境保護支出
07.退休撫卹支出
08.債務支出
09.一般補助及其他支出

✪ 歲出按職能分類:
政府支出按職能分類即按其所達成特定目的予以分類,期使公眾瞭解政府服務的性質,以及公共支出分配於各項服務之情況,故職能分類與政事分類性質較相近,計分為
01.一般公共事務支出、
02.防衛支出、
03.公共秩序與安全支出、
04.教育支出、
05.保健支出、
06.社會安全與福利支出、
07.住宅及社區服務支出、
08.娛樂、文化與宗教支出、
09.燃料與能源支出、
10.農、林、漁、牧業支出、
11.礦業、製造業及營造業支出、
12.運輸及通信支出、
13.其他經濟服務支出、
14.環境保護支出
15.其他支出
等15大類,
至於各類包括範圍說明及與政事別分類對照,詳參閱中央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各機關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分類應行注意事項」。

——————————
——————————
——————————

預算法
第四十八條(審議時應報告事項)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預算法
第四十九條(預算案之審議方法)
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其中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之。

✪✪✪ ✪✪✪ ✪✪✪ ✪✪✪ ✪✪✪ ✪✪✪

預算法
第五十四條(總預算案如不能依期限完成之補救辦法)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第五十一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依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前目以外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
四、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預算法
第七條(未來承諾授權之定義)
稱未來承諾之授權者,謂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於預算當期會計年度,得為國庫負擔債務之法律行為,而承諾於未來會計年度支付經費。

預算法
第八條(未來承諾之授權)
政府機關於未來四個會計年度所需支用之經費,立法機關得為未來承諾之授權。
前項承諾之授權,應以一定之金額於預算內表達。

預算法
第三十九條(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方法)
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

預算法
第七十六條(繼續經費按年分配額之轉入支用)
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

預算法
第五十一條(總預算案之議決與公布期限)
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總統公布之;預算中有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布。

預算法
第五十二條(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立法院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

——————————
——————————
——————————

預算法
第六十二條(總預算內經費之禁止流用及例外)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預算法
第七十七條(總預算所列各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之審定及執行)
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經立法程序審定後如有差異時,由行政院依照立法院最後審定數額,調整預算所列數額並執行之。

預算法
第六十三條(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預算法
第六十四條(第一預備金之支用辦法)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
——————————
——————————

會計法
第三條(會計事務)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左列事項,應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
一、預算之成立、分配、執行。

會計法
第四條(會計事項種類)
前條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左列五類:
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
二、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公務機關除前款之會計事務外,所辦之會計事務。
三、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謂公有事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四、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謂公有營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五、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謂有非常性質之事件,及其他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之重大事件,其主辦機關或臨時組織對於處理該事件之會計事務。
凡政府所屬機關,專為供給財物、勞務或其他利益,而以營利為目的,或取相當之代價者,為公有營業機關;其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公有事業機關。

✪✪✪ ✪✪✪ ✪✪✪ ✪✪✪ ✪✪✪ ✪✪✪

✪✪✪ 固定項目分帳原則 ✪✪✪

會計法
第二十九條(財物及固定負債)
政府之財物及固定負債,除列入歲入之財物及彌補預算虧絀之固定負債外,應分別列表或編目錄,不得列入平衡表。但營業基金、事業基金及其他特種基金之財物及固定負債為其基金本身之一部分時,應列入其平衡表。

✪ 不得列入平衡表 → 即不得列入普通公務帳
✪ 政事型基金 採用 固定項目分帳原則

會計法
第七條(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
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為左列四種:
一、營業歲計之會計事務:謂營業預算之實施,及其實施之收支,與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權、債務,及計算歲計盈虧與營業損益之會計事務。
二、營業成本之會計事務:謂計算營業之出品或勞務每單位所費成本之會計事務。
三、營業出納之會計事務:謂營業上之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四、營業財物之會計事務:謂營業上使用及運用之財產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準用前項之規定。但不為損益之計算。
有作業行為之各機關,其作業部份之會計事務,得按其性質,分別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公務機關附帶為事業或營業之行為而別有一部分之組織者,其組織為作業組織;公有事業或公有營業機關,於其本業外,附帶為他種事業或營業之行為而別有一部分之組織者,其組織亦得視為作業組織。

會計法
第六條(特種公務會計事務)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六種:
一、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謂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二、財物經理之會計事務:謂公有財產經理機關,關於所經理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三、徵課之會計事務:謂徵收機關,關於稅賦捐費等收入之徵課、查定,及其他依法處理之程序,與所用之票照等憑證,及其處理徵課物之會計事務。
四、公債之會計事務:謂公債主管機關,關於公債之發生、處理、清償之會計事務。
五、特種財物之會計事務:謂特種財物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財務處理之會計事務。
六、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基金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基金處理之會計事務。
前項第六款稱特種基金者:謂除營業基金、公債基金及另為事業會計之事業基金外,各種信託基金、留本基金、非營業之循環基金等,不屬於普通基金之各種基金。

✪✪✪ ✪✪✪ ✪✪✪ ✪✪✪ ✪✪✪ ✪✪✪

營業基金 → 營業基金 (公有營業)
公債基金 → 債務基金
事業基金 → 事業基金 (公有事業)
信託基金 → 信託基金
留本基金 → 作業基金
非營業之循環基金 → 作業基金
不屬於普通基金之各種基金 → 政事型特種基金

會計法
第四十條(會計簿籍分類)
會計簿籍分左列二類:
一、帳簿:謂簿籍之紀錄,為供給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者。
二、備查簿:謂簿籍之紀錄,不為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而僅為便利會計事項之查考,或會計事務之處理者。

會計法
第五十條(應備備查簿)
管理特種財物機關,關於所管珍貴動產,應備索引、照相、圖樣及其他便於查對之暗記紀錄等備查簿;關於所管不動產,應備地圖、圖樣等備查簿;其程式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定之。

會計法
第八十九條(統制紀錄)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接到各單位會計機關、各單位會計基金之各種會計報告後,其有統制、綜合之需要者,應分別為統制之紀錄,以彙編各該政府之會計總報告。

——————————
——————————
——————————

(102年 普通考試) (非選題)

(一)我國政府財務聯綜組織分為那幾個不同之系統?

財務行政系統
超然主計系統
公庫出納系統
審計稽察系統

(二)各個系統之業務職掌為何?

財務行政系統:包括徵課行政、公債行政和公庫行政,凡歲入之徵收、經費之支付、公債之籌措皆為其業務。
超然主計系統:包括歲計、會計與統計。
公庫出納系統:辦理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等事務。
審計稽察系統:辦理事前審計、事後審計及稽察事務。

(三)中央政府負責各個系統之主管機關為何?

財務行政系統:財政部。
超然主計系統:行政院主計總處。
公庫出納系統:財政部。
審計稽察系統:審計部。

——————————
——————————
——————————

✪✪✪ ✪✪✪ ✪✪✪ ✪✪✪ ✪✪✪ ✪✪✪

政府會計之借貸法則 (政府會計恆等式)

資力(收入預算) ✚ 資產 ✚ 實際支出

負擔(支出預算) ✚ 負債 ✚ 基金餘額(基金權益) ✚ 實際收入

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