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99-1條(100.04.18 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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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 第 100 卷 第 33 期 (3885) 公報

討論事項

三、審查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會計法增訂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主席:
請行政院主計處石主計長報告。

石主計長素梅:
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是 貴委員會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8 次全體委員會議,很榮幸應邀列席,對於審查盧委員秀燕等擬具之預算法第 67 條條文修正草案、決算法第 7 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民進黨黨團擬具之會計法增訂第 99 條之 1 條文草案,提出報告。謹簡要說明如下:

貳、有關民進黨黨團提案增訂會計法第 99 條之 1 條文草案

一、本草案所提各項費用之報支、核銷等事項之處理,中央主計機關應訂定明確作業規範一節,有關特別費部分,依大院審查 9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所作之決議,要求全數需檢據報銷(原規定倘有一部分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特別費半數為限),行政院已於 95 年 12 月 29 日訂頒「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自 96 年1 月 1 日起實施,特別費全數檢據報銷,並明定使用範圍及動支手續等。有關國務機要費部分,總統府業於 95 年 9 月 12 日重新修訂完成「總統府執行國務機要經費作業規定」,對相關會計憑證及報支程序,均已回歸會計法、審計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等規定辦理。至於民意代表研究費、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及村里辦公費等各項費用,係依 98 年 7 月 8 日修訂「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辦理,主管機關內政部亦訂有相關規範或函釋。綜上,本草案所提各項費用已分別由各有關權責機關訂有規定在案。

二、本草案所提前述各項費用之報支、核銷等相關人員解除或不予追究財務、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一節,本質上係屬法律專業問題。其中特別費的報支及核銷等程序歷經數十年辦理,法務部對此問題,曾依該部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十條規定,在 95 年 11 月 29 日行政院第 3017 次會議中,提出法律諮商意見,說明對依過去慣例或歷年承襲下來具有實質法規範意義之行政習慣處理事務之公務人員,應在考量維護政府形象與首長、承辦人員對於處理慣例之信賴、公益性與穩定性下,本諸行政主動性、公開透明地研究相關機制,建立正當法律程序。由於特別費適用之對象包括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及副首長等,人數眾多範圍廣泛,有待妥適解決。至於國務機要費相關問題,目前未有法律諮商意見,如有涉及個案事實認定,似宜循司法程序辦理。有關民意代表支給等各項費用,主管機關內政部已訂有諸多規範或函釋可資遵循,如有涉及個案事實認定,似宜循司法程序辦理。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支持指教。謝謝!

主席:
現在進行詢答,依慣例,每位委員發言 8 分鐘,必要時,延長 2 分鐘。上午 10 時截止發言登記。
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這兩個議題,表面上看來好像沒有什麼問題,但是透過政治手段解決特別費問題,等於是立法幫政治擦屁股、解套,國內怎麼會亂成這個樣子?主計長剛才的回應、報告,好像天下沒事一樣,你們是因為沒有研究而不了解,還是不敢面對?我上一次擔任立法委員的時候,石主計長好像也在主計處,9 年前、10 年前、18 年前,你在哪裡?

主席:
請行政院主計處石主計長說明。

石主計長素梅:
主席、各位委員。在主計處。

許委員添財:
那時候你擔任什麼職位?忘掉了嗎?

主席:
10 年前你擔任什麼職務?是台北市政府的主計……

石主計長素梅:
到台北市政府主計處擔任處長之前,在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擔任局長。

許委員添財:

我記得那時候你也有到立法院備詢,根據 1996 年(民國 85 年)立法院公報第 80 卷第 25 期,我向行政院提出質詢時,財政部長是我大學的老師—林振國部長,當時我將調查結果列在質詢稿內文,我總共調查了 14 個部會首長的特別費運用情形,十幾年前,他們都直接將特別費的一半納入薪資,今天不能重新改造那個公文書,所以將特別費的一半納入薪資,已是全國公開的事實。當時我的結論是,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顯有不合時宜之處,要求行政單位應該早日將政務官之薪資法制化,若繼續浮編下去,會使臺灣政務官的形象蕩然無存。

此外,我還提到各機關首長特別費的編列並無法律依據,完全是依行政院自行訂定的「中央各機關首長、副首長特別費列支標準」執行,是由行政院主觀決定,毫無客觀標準可言。機關正副首長之特別費,依規定,其半數必須檢具原始憑證列報,其餘半數則只要領據列報,就可由首長直接領取,特別費預算的執行率高達百分之百,而且可為免稅所得,幾已成為首長實質的私房錢。

有關本席的質詢,行政院在 85 年 7 月 12 日答復:貴院審查 8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所做之規定,特別費自 86 年度起,必須檢具原始憑證列報,故其支用不僅嚴謹,受數額之限制,且不得自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並受審計部之監督。好像都沒事了,都很嚴謹,特別費的一半,只要在領據上簽個名,就自動納入薪水,有些領現,有些存入銀行帳戶。

我於 1996 年提出書面和口頭質詢,行政院、財政部的答復是統統沒事,不能納入薪水,不能課所得,但是 10 年後,臺灣引起了特別費風暴,馬英九市長首當其衝,他的秘書還因此坐牢,第二個就是本席,國民黨的打手在臺南告我,檢察長不相信所屬檢察官所做的不起訴處分,兩度主動申請再議,真的是政治檢察官。結果換了檢察官以後,仍然不起訴,檢察官查了所有憑證以後,還問我怎麼那麼厲害,我說不是我厲害,是 10 年前我就知道有這個問題,我本身又學財經的,所以不管有沒有報,我的收據都保存得很好,另外一半也是一樣,主計人員甚至說領走就好,不需要報,好在我還把那些憑證留著,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老實說,對市長而言,一個月 8 萬元的特別費根本不夠用,所以我才有那麼多捐款收據,但是檢察官不敢用,因為用了以後,其他人就糟糕了,所以最後還是交由法務部開會討論。但清查本席的銀行帳戶以後,他們發現存入的錢比支出的錢還少,對此,本席感慨良深。把一個國家的法制體系、司法執行搞成這個樣子,主計處是始作俑者,10 幾年前,我就說不能這樣編,因為有法理衝突,如果是個人支用,一定要個人所得才能支用,如果是公務支用,就是納入業務、公務的費用嘛!但是現在不是這樣做,兩個都可以,可以個人支用,也可以公費支用、公務費用支用;可以檢據核銷,也可以不檢據核銷。哪有這樣的事情?

我認為很簡單,如果需要公關費用,就光明正大地納入公關加給;如果有能力不需要公關費用作為薪水,則是個人的能耐,但是其實大家都需要,以臺灣的文化、社會習性來看,我們也都知道這是需要的,對不對?但是現在不是這樣做,這有解決問題嗎?還是有人拿去核銷餐費、花圈的費用、送花的費用等等,行政首長還有其他部門的業務費可以用,所以現在還是很亂、很不公平,也還是有人拿去用,老實的人就吃虧,而且在政治惡鬥的氣氛下,有人還專門代表政黨去控告對方。

所以你們為什麼不聽我的話,該給公關加給的就全部給公關加給,就算納入所得,也只是課一點所得稅而已?現在不是這樣,最新的做法是全部檢據核銷,這是十幾年前行政院給我的答復,表示那個時候是在騙我。那時候的行政院院長是誰?那時候的主計長又是誰?竟然在公文書裡面公然向國會議員、立法委員說謊,要不要依偽造文書罪予以起訴?法務部回去查!一件小小的事情,把國家鬧成這樣亂!

還有,今天為了一個縣長、市長支用八萬多元,不但要勞師動眾,請秘書管帳、主計處檢據、送到審計室查核,最後還要存檔。那些資料裡面也有一張 5 元、10 元的發票,堆積如山,還要保存幾年?請問審計長,這些原始憑證在審計室、審計部還要保存幾年?

主席:
請審計部林審計長說明。

林審計長慶隆:
主席、各位委員。目前這些單據是保存 10 年,如果有縮短的必要,保存 5 年也可以。

許委員添財:

這些單據堆積如山,耗費了多少行政成本、政治風暴及衍生的社會成本,就是因為12 年前我提出質詢時,你們都不聽,還騙我,而且我又首當其衝。所以我一氣之下,就把領到的五百多萬元全部退還,主計單位卻表示這些錢已經經過審計、結算過了,不能退還,所以我只好用捐贈的方式,以保持我最高的政治道德標準。如果有罪,就算退還也是有罪,我也知道,我不是怕罪,我的收據已經準備得非常齊全,而且我都是超支。譬如佛光山捐 5 萬元,我的收據很有效、很有公信力,結果人家也沒拿去申報。今天名嘴看到我不被起訴,就憑空想像地攻擊我,好人被冤枉、被控告、獲判不起訴,還被人抹黑,就是這樣子!

今天所謂的歷史共業,就是因為以前的官僚體系沒有把法理弄清楚,沒有考慮以後這個體制會有什麼樣的瑕疵、引起什麼樣的糾紛。今天用立法的手段幫政治、行政擦屁股,其實有一點不應該這樣子,因為這就形同大赦,對不對?如果今天會計法修正通過,就是對這些項目大赦,是不是這樣?該怎麼辦?我不代表黨團,黨團與黨團之間,上面與上面之間,什麼叫「上面」?我也不曉得。所以今天我只能把我知道的,12 年前也就是 1996 年,十幾年前在這裡發生的事情……

主席:
16 年前。

許委員添財:
對,1996 年我在這裡質詢,10 年後也就是 2006 年,引爆了特別費相關的臺灣全國的政治風暴,今天又要用立法手段擦屁股。我只能把我所知道的做這樣的報告,請大家想一想,動個腦筋、用個智慧、發揮愛心,就可以天下無事,就可以節省那麼多行政成本、司法資源及社會成本,為什麼現在還要讓它爛下去?真的是爛哦!目前檢據核銷的做法還是會爛,因為我很內行,如果我是檢察官,就算是檢據核銷,我還是可以查得出問題,不可能沒有,比如從 10 元、50 元、200 元、300 元的收據查起。請大家共同參考、共同面對,趕快發揮智慧、發揮愛心。其實這也不是歷史共業,而是少數人的疏忽、不負責任,哪有什麼共業?好的人還是很好,守法的人也是很守法。謝謝。

主席:
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
對於這次民進黨提出的特別費及國務機要費的修法版本,主計處有什麼看法?

主席:
請行政院主計處石主計長說明。

石主計長素梅:
向委員報告,剛才我們有提出報告,這是涉及法律專業的問題,法務部曾經於 95 年 11 月 29 日,在行政院院會針對這個問題提出法律諮商意見,所以我們把它列出來,提供給立法院作為審查民進黨所提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正草案的參考。

林委員德福:

過去有很多國務機要費動支不當的情形,包括家裡的貓、狗,甚至尿布等等,很多都是把家裡該支用的費用全部納在國務機要費裡面,我認為這要審慎地斟酌考量。

至於特別費的部分,歷年來有很多首長在動支特別費方面可能形成過去的慣例,也造成很多困擾。當然,如果從歷史的共業考量,還可以來衡量,但是對於國務機要費,我認為要審慎斟酌,你認為呢?

石主計長素梅:
今天審查民進黨黨團所提的條文,最後我們也是尊重立法院審查的決議。

林委員德福:
那是怎麼樣?

石主計長素梅:
尊重立法院審查的決議。

林委員德福:
我希望在這方面一定要好好地斟酌。

主席:
請高委員志鵬發言。

高委員志鵬: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會計法修正草案,本席手上有一份報告,就是主計處對於民進黨黨團提案增訂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的態度,全文只有 2 頁。我今天早上 7 點就到會場,也拿到了這份報告,但是我研究到現在快 3 個小時,我覺得你們實在很會寫文章,看過來、看過去,就是不曉得你們到底是贊成,還是反對。我看得出來,你們有特別把國務機要費的問題另外再提出說明。整篇的意見不外乎行政院已經頒訂若干規定,「綜上,本草案所提各項費用已分別由各有關權責機關訂有規定在案」。主計處是不是認為已經有規定了,所以不必修法了,是這個意思嗎?

主計處在報告中又指出:「本草案所提……一節,本質上係屬法律專業問題。其中特別費的報支及核銷等程序歷經數十年辦理,法務部對此問題,曾依……,提出法律諮商意見,說明對依過去慣例或歷年承襲下來具有實質法規範意義之行政習慣處理事務之公務人員,應在考量維護政府形象與首長、承辦人員對於處理慣例之信賴、公益性與穩定性下,本諸行政主動性、公開透明地研究相關機制,建立正當法律程序。」看到最後,我還是看不懂主計處到底是贊成,還是反對。講到特別費,你們又表示應該依個案,到底你們的意思是什麼?剛才主計長表示「尊重委員會決議」,是不是?

主席:
請行政院主計處石主計長說明。

石主計長素梅:
主席、各位委員。是,跟高委員報告……

高委員志鵬:
依慣例,我們坐下來協商的時候,主席還是會問主計長的意見如何、贊成或同意與否。當然,國民黨黨團也有提出修正案,要排除國務機要費。你的態度到底怎麼樣?我們至少可以先問一下在坐下來協商的時候,你的態度是怎麼樣吧?是贊成、反對,還是排除國務機要費,你就贊成?總可以先跟我們講一下吧?我們從這篇報告實在看不出來。

石主計長素梅:
民進黨團 97 年的提案是希望各項費用之報支、核銷等事項之處理,中央主計機關應訂定明確作業規範,所以報告的第二頁是在說明特別費、國務機要與地方民代費用支給等項目,已經有相關的規定,這一段……

高委員志鵬:
所以妳的意思是怎麼樣?因為有相關規定所以就不用修法了?

石主計長素梅:
不是,因為原本民進黨的提案是要求主計機關訂定作業規範,這一段是在說明包括特別費、國務機要費及地方民代表……

高委員志鵬:
對,但是現在又有其他的修正案……

石主計長素梅:
已經有規定了。

高委員志鵬:
本來是民進黨團的提案,之後國民黨團又提出修正案,現在本席要問的是你們的態度是怎麼樣?主計長應該知道本委員會審查法案的程序,詢答結束後就會針對條文進行協商,協商時主席可能會詢問行政部門的意見,本席現在問的就是如果到時候主席詢問妳的意見時,妳到底會說贊成還是反對?

石主計長素梅:
是,報告第三頁有特別提到「本草案所提前述各項費用之報支、核銷相等相關人員解除或不予追究財務、行政、民事、刑事責任一節,本質上係屬法律專業問題。」,因此,我們特別把法律主管機關,也就是法務部在 95 年 11 月 29 日……

高委員志鵬:
妳這樣回答跟沒有回答一樣嘛!妳都是在陳述事實嘛!本席問的是妳是贊成還是反對,請妳現在先回答。
國民黨所提的修正案是排除國務機要費,身為權責單位,妳對於這樣的提案是贊成還是反對?

石主計長素梅:
會計法是我們的權責,但是因為這涉及法律,所以我特別提到我們要尊重法務部……

高委員志鵬:
什麼叫涉及法律?那以後都叫法務部來備詢就好了,叫妳來幹嘛?

石主計長素梅:
法務部的代表也有來啊!

高委員志鵬:
所以法務部說好就好,是這個意思嗎?

石主計長素梅:
法務部代表說就法來看是沒有問題,立法院等一下當然也會討論決定,而我們尊重立法院的決定。

高委員志鵬:
主計長,妳都知道你們是權責單位,應該要有 guts 一點,至少可以表示一點意見嘛!妳這樣是幹嘛,把什麼事都推給法務部,所以如果同意也是法務部同意而不是妳同意的,是這個意思嗎?

石主計長素梅:
是,因為這真的涉及法律專業,所以我們特別把……

高委員志鵬:
妳跟法務部說好就是了?

石主計長素梅:
把 95 年 11 月 29 日法務部的法律諮商意見提出來,就是提供給委員審查條文時參考。

高委員志鵬:
懶得問妳這個問題了,反正妳也不敢有擔當的來回答!

主席:
請盧委員秀燕發言。

盧委員秀燕: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財政委員會要審查一個高度政治性的法律案即特別費的解套案,這個特別費的解套案是民進黨提出來的,眾所周知,現在民進黨兩組候選人都有特別案在身,在這個時候提出這個案子來審查,外界一直在觀察本案具有高度政治性,有些人認為特別費是歷史共業應該予以解套,但是也有人認為應該要依法處理,不知道 3 位首長的看法,先請石主計長說明。

主席:
請行政院主計處石主計長說明。

石主計長素梅:
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方才口頭報告有提到,這是一個歷經多年大家都很關心的問題,因為這個問題是屬於法律專業的部分,我們特別把 95 年 11 月 25 日法務部在行政院會所提法律諮商意見提出來供委員做為今天審查這個條文的一個參考。這個部分由於牽涉的人很多等等,確實有必要做妥適解決,以上是我們的看法。

盧委員秀燕:
這牽涉到很多人,要妥適處理,是應該適當解套的意思嗎?

石主計長素梅:
要妥適處理。因為涉及法律的專業,所以法務部的意見很重要,當然更重要的是立法院審查的決議。

盧委員秀燕:
請問林審計長的看法?

主席:
請審計部林審計長說明。

林審計長慶隆:
主席、各位委員。有關今天要審查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正案,其中牽涉特別費、國務機要費以及地方民意代表支給條例相關費用,對這 3 方面的費用,以往我們在審核時發現有些規範不很明確的部分,或在執行上引起疑慮的地方,後來審計部有請行政機關採取一些補償措施。在 95 年 12 月 29 日對特別費有一個比較完整的規定,目前對國務機要費用部分,總統府在 95 年 9 月 12 日擬定經費作業相關規定,對地方民意代表的部分,在 97 年 7 月 8 日也有做一些修正,所以,依據目前的相關規定,本部在審核上沒有發現制度方面有問題,至於以往的部分是否要做提案的相關規定,這是屬於行政與立法的職責,本部沒有意見。

盧委員秀燕:

個人覺得,今天要審查的法案是由民進黨團提出,不是個別委員提出,這表示民進黨對這個法案高度重視,用黨團立場由大黨鞭領銜提出來,今天安排討論本案,如果國民黨有意見,好像國民黨太小氣落井下石,可是如果國民黨沒有意見,為這個歷史共業來解套,那麼人家也會覺得很奇怪。本席覺得,這個法案既然這麼高度政治性,今天應該要送黨團去協商,財政委員會不要做決定,本案要送交黨團協商,讓兩黨處理這個法案,我覺得比較妥適。

第二個,我要請教 3 位首長的是,有關賄選案,今天有一個議題是,為了獎勵大家投入選舉,也不希望選舉只是有錢人的事情,還要減少民意代表的募款,政府編列公費選票補助款項,每一票補助 30 元,可是有些人因為賄選被取消資格,這些賄選被取消資格者還可以領取補助款項實在說不過去,請問法務部對這個案子的意見,是否要提案來修法?

主席:
請法務部覃參事說明。

覃參事正祥:
主席、各位委員。法務部對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有文字上的修正意見,本修正案的提出是由於特別費產生的,最高法院檢察署陳總長任內對特別費起訴 20 件,黃總長任內簽結 47 人,還有 147 人的案件還在審理中。

盧委員秀燕:
你是說賄選案還是特別費案?

覃參事正祥:
是特別費。

盧委員秀燕:
本席是指賄選案,在當選的候選人得票數超過一定門檻,即可得到政府補助一票 30 元的款項,可是有些人因為賄選而當選,被法院判決取消其資格,那麼,政府是不是應該追回即這筆選舉補助款,請問法務部的意見?

覃參事正祥:
個案的偵辦是由最高法院檢察署以及地檢署在處理,法務部不過問個別案件。

盧委員秀燕:
法務部對是否要追回沒有意見?

覃參事正祥:
個案,我們沒意見。

盧委員秀燕:
這,不是個案這是通案。

覃參事正祥:
我們只有統計數字。

盧委員秀燕:
如果候選人雖然選票超過門檻數,但是因為賄選被法院判決當選無效或被剝奪資格,那麼,要不要追回他的選舉補助款?

覃參事正祥:
我們還有一個資料是,97 年特別費的案件出來後,最高檢察署發表的新聞稿是,建議修法解決這個問題,我們沒有過問具體案件的執行。

盧委員秀燕:
你們是建議修法解決。
請問主計長對這個事情的看法?

石主計長素梅:
我想,這可能要查清楚相關的法規,如果有需要修法,當然也是要修法。

盧委員秀燕:
請問林審計長?

林審計長慶隆:
針對賄選這一塊,據我的了解,目前法律沒有扣回的規定。

盧委員秀燕:
政府好像對這些錢不太在乎,對這些錢追回與否好像無所謂,這麼多年以來,我們沒有看到政府提案,立法院是接受行政系統提出的案子進行審查,我們沒有看到行政系統提出相關意見或法案;今天內政部的會計長有列席,針對賄選案是否要追回選票補助款的問題,請問內政部康會計長是否要提出意見或法案的修正?

主席(翁委員重鈞代):
請內政部會計處康會計長說明。

康會計長勝松:
主席、各位委員。內政部還沒有這個規劃。

盧委員秀燕:
目前沒有這個規劃,你們覺得應該要規劃嗎?

康會計長勝松:
這要再檢討。

主席(費委員鴻泰):
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財政委員會排定的議程其實有兩個法案,一個是盧秀燕委員的提案,一個就是特別費的問題,但剛才大家還談到另外一個議題,就是加薪的問題,所以今天財政委員會是高度政治的一個委員會,但出席的委員很少,大概因為大家該談的都談完了。

柯委員建銘:

接下來本席要就今天審查的法案重點請教法務部覃參事。會計法增訂第九十九條之一的案子是民進黨提出的,當然,我們對特別費有一貫的態度,持平來說,我今天在此某種程度上也代表黨團的意見和看法,因為這個法案是我提的。

法務部對特別費已經解釋多次,而且也解釋得很清楚,我現在只想請教一個重點:對於採取這個方式將特別費的問題除罪化,法務部的態度為何?

主席:
請法務部覃參事說明。

覃參事正祥:
主席、各位委員。法務部對此一修法有文字上的意見,我們等一下會提出……

柯委員建銘:
你只要簡短回答。站在法務部的立場,有關特別費的問題,還要繼續浪費這麼多司法資源,讓特偵組天天查這件事,讓整個國家陷在這個泥淖裡面嗎?法務部現在的立場是什麼?講清楚就好了,我不要書面,書面怎麼寫是另外一回事,你現在站在那邊馬上回答我就好了。

覃參事正祥:
法務部基本上只對文字提出意見,對於這個修法,法務部並沒有意見。

柯委員建銘:

好,這樣就很清楚了。

審計長也在場,過去討論特別費的時候,審計部的態度前後不一。今天我只能說,這幾年的國家發展困在兩件事情上,一個是高度的藍綠對決,任何國家競爭力和祥和氣氛完全不見。雖然我是局中人,但是這幾年來,尤其是民進黨執政時期我們飽受國會未過半之苦,整個國家的氛圍就是這樣,藍綠對立,這是國家級的危機。將來國家領導者一定要帶領國家團結,這才是國家之福。

另外一個是特別費,特別費的問題也在這個國家虛耗太久了。持平而論,包括特偵組都非常不喜歡辦這個案子。有一次陳雲南來立法院備詢,我問他為什麼特別費辦綠不辦藍。這樣的做法事實上也讓國民黨背負很多包袱喔!因為當初是民進黨檢舉在先、國民黨檢舉在後,但是民進黨政務官為此在法院排隊待審的案子有一大堆,包括法務部長也都是如此,這真的是在開國家制度的玩笑。持平而論,包括當時司法院長翁岳生的特別費案,如果特偵組真的要去查,他應該也是過不了關,所以我才問陳雲南為何辦綠不辦藍,結果他回答一句話很妙,即如果辦下去,大家都有事情了。所以這句話無意透露一個心證,即這是一個政治事件,就像民進黨說的,辦綠不辦藍,這是國家的不幸,因此,我希望特別費這個歷史共業可以在我們這些立委任內、在本會期之內,大家共同來面對,將其除罪化,否則多少公務人員可能會為此得了憂鬱症。總之,這是國家制度的問題,今天本席代表民進黨提出來這個版本,裡面包括了機要費、助理費等,都有加以規範,基本上,我們只有一個立場,就是要做一個 clear cut,讓大家可以共同走出這個陰霾。對此,國民黨也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即便如此,這個案子還是應該要送朝野協商才對,讓我們大家共同來面對這個問題。謝謝。

主席:
請康委員世儒發言。

康委員世儒: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覃參事方才答復柯委員時提到,如果特支費在文字上做一個修正,就能夠解套,對不對?

主席:
請法務部覃參事說明。

覃參事正祥:
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康委員世儒:
確定沒有問題嗎?如果聽從你們的意見來做個修正,則大家就通通過關,這是絕對沒有問題的?

覃參事正祥:
法務部內部有研究過民進黨團提出的版本,而且在去年 6 月也有提出書面意見給主計處,而且我們今天也還是有針對民進黨團的修正版本提出意見,不過剛剛發現國民黨團提出的版本比我們提出的意見還好,所以我有打電話回去,而我們的長官也建議我,將採行國民黨團的版本來進行修正。

康委員世儒:
代表兩個黨團版本修改文字後,就可以過關、解套了,你確定嗎?

覃參事正祥:
法務部是配合委員提案。

康委員世儒:
是否能夠完全解套,讓所有特支費的涉案人員都可以解套了?

覃參事正祥:
特別費案件在 97 年 5 月間最高法院檢察署就已經正式發布一份新聞稿,裡面已經提到,希望以修法方式來解決特別費問題。

康委員世儒:
所以現在要進行修正了,但千萬不要修了半天,結果又不行了,那就開了立法院一個很大的玩笑,因為大家共同的目的就是要解決歷史共業的問題,所以我才一直問你是否確定可以解套,請教主計長,他們有跟你們談到如何做文字上的修正嗎?

主席:
請行政院主計處石主計長說明。

石主計長素梅:
主席、各位委員。本人的報告有提到,因這涉及法律專業,所以我們曾多次與法務部討論……

康委員世儒:
即已經研商多次,所以應該是沒有問題?

石主計長素梅:
我們是有提出一個修正版本,供委員審議相關條文時的參考。

康委員世儒:

好的,這次大家共同努力解決歷史共業的問題,也必須要讓所有的法官知道其精神所在,到底修法的目的是要解決什麼問題,不然現在審理特支費的法官,沒有一位敢去審判,所以相關的精神、意義,請法務部能夠讓所有的法官都能清楚。

我之所以要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立法院有藍的、綠的、淺藍的、淺綠的,只有我是白色的,因為我非藍非綠、無黨無派,照理我是很公正、公道的,以前我在擔任鎮長的時候,一開始什麼都不太知道,上級行政單位也沒有告訴我們有很多法律、判決可供參考,所以很多鎮長都是沿襲過去前任的做法,若一些作為政風室、人事室等都沒有意見,當然鎮長就會批准下來,即大家都是依照以前的做法來做,而且以前這麼做都沒有事情,現在照理也可以這麼做,這樣的心態我想很難免。

像我當鎮長時,24 萬都不夠用了,怎麼還有可能拿回家花,但是以前就是有的人就先領回 12 萬,以應付平常的開銷,剩下的 12 萬則留下來用於公所其他的開銷,因此,我也認為應儘速解決這個歷史共業的問題,不要繼續放在那裡不解決,不僅法官不敢審判,而且如果判下去,影響的不只是二百多位的民意代表,可能從頭來算帳的話,大家都會有份、通通有獎,涉及人數可能就有上千人了,因此,我非常同意法務部、藍綠等提出修正版本,本席也予以肯定,希望這個問題能儘速解決。

主席:
請陳委員明文發言。

陳委員明文:
過去本席曾擔任縣長,非常了解主計和審計的業務分工,其實世界上三權分立的國家,其主計與審計業務應該是合併的;然而,因為我們是五權分立的國家,審計業務就由監察院掌理,請問林審計長,我們想要了解,當主計單位審查通過行政機關的年度開支後,審計單位在何種情況之下能夠加以推翻?

主席:
請審計部林審計長說明。

林審計長慶隆:
主席、各位委員。主計屬於內部審核的工作,各機關要動支經費之前,需要先經過主計人員的內部審核,完成行政上的處理程序。審計則是外部的監督機制,按照審計法的規定,如果我們發現各機關的經費支出違反預算或相關法令……

陳委員明文:
審計部負責審查主計處核准完成的案件,請問在什麼情況之下,可以一件、一件重新進行審查?

林審計長慶隆:
依照審計法的規定,我們審計人員要監督預算的執行,審核各機關的財務收支。只要我們在審計過程中,發現各機關有違反預算或相關法令的支出,都要依法處理。

陳委員明文:
你擔任審計長有一段時間了,請問有多久了?

林審計長慶隆:
三年多。

陳委員明文:
這三年多內,你是否曾經針對特定對象或個案進行全面性的清查?

林審計長慶隆:
我們會依審計的實質需要……

陳委員明文:
有嗎?你只要告訴本席有或沒有即可,有嗎?

林審計長慶隆:
在審計上,我們會採用一些個案或是……

陳委員明文:

有無針對特定對象、特定內容,進行為期 10 年的全面性清查?有嗎?如果有這個案例,請提供給本席。我們希望審計單位也能夠好好監督各項支出,主計單位核准、核銷之後,會送至審計單位重新清查,我們想要了解過去你所清查的案例。

最近本席經常在財政委員會看到一位立委,手握許多發票影本,作為政治鬥爭的工具,這似乎是從我們行政機關流出來的,請問主計長,這些資料是否都是從主計單位流出來的?你們不會不知道吧?

石主計長素梅:
我不太了解來源。

陳委員明文:
你們不會不知道吧?有沒有?這些資料流出有無相關罰則?是否該追究疏失等相關責任?你應該知道本席問的是什麼,本席不需要大動肝火,主計長很清楚這件事,請問這些資料是從你們主計單位流出來的嗎?

石主計長素梅:
我不太了解來源。

陳委員明文:

你不知道嗎?回去能否進行清查?你們應該要去查,對相關單位進行了解。事實上,這些資料都應該保存在主計或審計單位,為什麼會流出來?我們希望你們能夠查明、釐清。主計和審計單位是中立的行政機關,我們不希望你們成為藍綠惡鬥的工具。最近美國有三十幾位智庫學者,聯名奉勸臺灣不要把司法等中立單位變成政治鬥爭的工具,在此,我們希望審計和主計單位能夠保持行政中立,嚴守你們的職責。

大家都很清楚是誰在進行政治報復、政治鬥爭,本席在此不討論個案,而是要語重心長地和審計、主計單位討論,呼籲兩位不要淪為政治的打手。臺灣是個民主國家,民主政治就是政黨政治,沒有絕對的執政黨,也沒有絕對的反對黨,行政中立對於審計和主計單位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審計長已任職三年多,倘若這 10 年來,有針對特定對象、特定內容全面進行清查,希望你能提供給本席參考。其次,希望主計長回去之後,能夠查明這些流落在委員手中的發票,其來源為何,以免兩位成為政治上的打手,有損兩位的中立形象。本席特別利用今天這個機會,向兩位提出忠告,謝謝。

主席:
向委員會報告,超過 12 時之後繼續開會,直到今天所有事項處理完畢之後再行休息。

主席:
請翁委員重鈞發言。

翁委員重鈞: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要向主計長和審計長道歉,若你們兩位因為我而受到任何責難和批評,本席必須要向你們兩位道歉。本席擔任民意代表已有 30 年的時間,本席經常在講,本席不願意害人,也不願意冤枉他人,能夠包容的時候,本席會儘量予以包容。但若行事太過惡質,大家認為太過分,繼續包容就是對自己殘忍,對支持本席的人也太過於殘酷,因此本席相當堅守這幾個基本原則,本席要告訴審計長和主計長,本席的原則很清楚。

主計長以前曾經擔任第一局局長,主計長和審計長兩位身為政府官員,本席想要請問,你們以前有遇過補助款一再重複核銷,甚至竄改發票金額這麼嚴重的事情嗎?他們的手法甚至比國務機要費還要俐落,這麼多年來,你們有遇過這種情形嗎?你們不好意思回答,我想應該沒有。本席擔任民意代表 30 年,也是到現在才看到,到目前為止,本席從未看過這麼嚴重的情形。

今天財政委員會要審查決算審定數,本席認為所有的審定數都必須要做修正,這是非常嚴重的事情。主計長和審計長,本席坦白講,財政委員會做成決議之後,假使你們對於類似案件不予處理,問題是無法解決的。方才有委員表示辦綠不辦藍,有人認為受到政黨影響,但本席反倒認為你們的處理態度偏綠。處理案件時,你們比較偏綠,能拖就儘量拖,委員質詢 3 件,你們就只處理 3 件而已;如果總數有 500 件,你們也只處理 3 件而已。今天有內政部的官員出席,你們也可以問他,若本席質詢 3 件,你們就只追查 3 件,本席認為這樣是不對的,主計單位和審計單位應該要怎麼做,大家自有公評。

方才本席問到,你們有遇過這麼多補助款重複核銷的情形嗎?以前有這種情形嗎?若不互相勾稽,怎麼能夠處理?以往立法院從來沒有看過這種情形,沒有民意代表會這樣做,即使是總統,也不敢用這樣的方式來處理,為什麼現在這樣可以?主計長,本席坦白講,你們現在的做法只是在中央部會中,找出 2 個單位來應付而已;剩下的單位,你們有稽核過嗎?應該沒有。

況且,發票也不是來自於中央部會,每一張都是縣政府的發票,要先從縣政府著手,查明發票從何而來。若不是天怒人怨,縣政府沒有人會把發票拿給別人看,這明明都是縣政府的發票,你們可以去了解這是否為縣政府的發票?本席先聲明,不是中央部會的,主計長,這不是中央部會的發票,而是縣政府的發票,本席怎麼有辦法向縣政府拿到發票?是縣政府的人員自己提供的。你們兩位都不說話,請問你們要怎麼查?那是縣政府的發票,你們要怎麼查?要從縣政府送到你們這邊來嗎?

審計長,今天會議是要審查你們的決算,倘若本席要調整決算審定數,一定要有充分的證據,目前無法審定決算審定數有幾項主要原因:第一,無法完全勾稽。究竟是只有國營事業單位重複核銷,還是中央部會也重複核銷?而縣政府有無重複核銷的問題?中央有很多個部會,同樣一件案子,卻向 7、8 個單位申請補助,你們要如何勾稽?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要如何決定你們的決算審定數?本席認為這是不可能的。

第二,地方舉辦廟會,民意代表可以申請經費嗎?倘若可以,有花掉這麼多經費嗎?為什麼都是同一天舉辦廟會?我們也不知道這是不是在混水摸魚。方才有委員提到公務人員調薪一事,若這些支出能夠撙節,不胡亂花費,本席相信,這些經費挪作公務人員調整的薪水已綽綽有餘,不是嗎?本席對此實在感到很痛心。

此外,有些人連地方公所舉辦活動都要申請經費,請問你連中央部會都無法稽核了,要怎麼稽核縣政府、地方公所的財務狀況?他們舉辦活動,卻向中央申請補助,這要怎麼稽核?有這些漏洞存在,中央政府的財政怎麼會好?中央政府亂花,地方政府也亂花,財政怎麼會好?對於這些問題,你們都不敢回答。

況且,難道只有這樣而已嗎?更加嚴重、無法處理的問題是收據和發票是否為真?收據和發票全都是買來的,兩方都已經談好了,這個部分,你要怎麼處理?請你們告訴本席,本席方才講的這些問題,你們 2 位要怎麼處理?在這種情況下,本席怎麼有辦法通過你們的決算審定數?這與政治鬥爭無關,本席方才講過,本席有 3 個原則:不冤枉人、不害人、能包容本席絕對包容,請你告訴本席,依照這 3 個原則,這些問題要怎麼處理?你們都不回答,要怎麼處理?

現在並非只有中央的財政狀況不好,地方政府再繼續胡搞下去,他們的財政永遠都不會好。過去本席經常講,立法院、主計處和審計單位是在同一艘船上,我們的職責是讓百姓的血汗錢用在刀口上,不要讓他們亂花。假使今天我們認為這個案子不比國務機要費嚴重,我們不一定會去查;倘若我們看得過去,我們也會想辦法。以特別費為例,大家認為這是歷史共業,所以都能夠接受;但情況太過分的話,大家怎麼能接受?這些問題,你們都沒有辦法回答本席。

此外,在稽核過程中,不僅找不到中央政府的憑證,連地方政府的憑證也被水淹掉了,剛獲得金質獎的地方政府,憑證竟然遭水淹,其餘怕被稽核的部分,也都說被水淹掉了,這究竟是真是假?別的地方沒淹水,周圍都沒淹水,唯獨我家淹水;收據放在我家,剛好我家淹水,顯見審計單位對於憑證管理的鬆散程度,這個問題要怎麼處理?其實只要是正當的開支,就不用怕發票流出去;倘若沒有從中獲得利益,問心無愧,就不用怕人家查發票,是不是?現在對於憑證的問題,各方互相推諉,說不定就如同人家講的,只要和稀泥,拖個 3 年就政黨輪替了,所以現在你們也不太敢動。

你們兩位從頭到尾都不講半句話,你們在怕什麼?本席問的每件事情,你們都不敢講,我們就依法審計嘛!難道要去冤枉人嗎?本席的一生也不要冤枉人家。這要叫我們如何確認你們的決算審定數?為什麼我們不能修正,明明這些開支是違法的,甚至是重複申報,為什麼我們不能做修正?本席百思不解,本席要很坦白地說,我研究預算這麼長的時間,自信我說的都是合法的,可是你們都推來推去或者是拖延時間,你們的想法可能是,如果政黨輪替了,你們可以繼續做下去,事情就沒有了。

其實在單據的審核方面,如果有 100 件證據,你們可能只審核 15%,其他 85% 留著做人情,還有,如果有 500 件案子,委員只提出 3 件,你們就針對這 3 件做處理,其他那 497 件就放過了,本席的感覺是這樣,請問審計長的看法如何?

主席:
請審計部林審計長說明。

林審計長慶隆:
主席、各位委員。我非常贊成翁委員的意見,針對政府機關的經費有一些錢根本沒有用在刀口上的問題,無論國營事業的敦親睦鄰或對各部會的補助經費,只要地方隨便舉辦一個廟會或活動就會給錢,之後的審核過程,各機關也沒有進行嚴格的審核,經過檢討的結果是,我們在制度規章方面有疏漏的地方,對這一部分,審計部跟主計處現正商討,我們希望日後對補助款的核定或經費的報銷都應該要更加嚴謹。

翁委員重鈞:
本席在此苦口婆心的講,就是希望大家都要做一些事情,那些政治的都是其次。本席的原則是,首先,我不害人,其次,我也不冤枉人,再其次,對於能夠包容的,我也會去包容,但是有一些實在做的很過分,坦白講,本席不知道你們是否有保留,依本席的感覺是,你們保留很多,經過查看與了解差距實在太大,本席也在想,主計處與審計部你們都是非常專業的人,不可能會這樣做,你們對上面的真的不錯,希望你們處理的原則與立場是,要共同維護百姓的血汗錢,也就是說,政府要妥善運用這些資源來照顧全臺灣省應該要照顧的人,我們的大原則是利益眾生,本席跟你們互勉。謝謝。

主席:

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一周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中要求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亦請於一周內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現在進行逐案討論,我們一邊宣讀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三案草案條文含委員修正動議及臨時提案;一邊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會計法增訂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第九十九條之一
各級政府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特別費、機要費、機密費、辦公費、研究費、民意代表助理費、出國考察費、民意代表助理加班費、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及其他相類似經費之使用範圍、報支、核銷、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處理,中央主計機關應訂定明確作業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持用任何單據或其他憑證辦理前項費用之核銷者,相關人員之責任均視為解除;尚未完成審查決定者,主計、審計機關應尊重經費結報行政作業之常習性及一貫性,依本法、審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通知更正或補正,以完成法定程序。
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持用任何單據或其他憑證,辦理第一項費用之報支、核銷及有關會計程序之各該機關(構)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報支人、承辦人、經手人、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主辦出納事務人員、製票員、登記員及其他相關之人員,均不得再行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不罰。

修正動議:

會計法增訂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案

增訂條文
第九十九條之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及支用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近年來,各級政府機關首長特別費問題,受到各界高度矚目,也產生諸多爭議,除影響政府形象外,司法機關之偵審,外界亦有不同聲音,已對社會造成巨大的衝擊。
三、特別費歷經數十年的報支及核銷等程序,已形成行政慣例,參與此項業務之相關人員如各該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報支人、承辦人、經手人、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主辦出納事務人員、製票員及登記員等,對此處理方式已產生信賴,並依例辦理相關事務。因此對該等人員按照行政慣例之行為,需給予善意信賴保護。
四、為杜絕社會各界之爭議及給予解除相關人員之責任,爰增訂本條文對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前述辦理特別費報支、經辦、核銷及支用相關人員予以解除財務責任,並對其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不予追究。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翁重鈞 林德福 林益世
蔡正元 盧秀燕

主席:
經過協商,請議事人員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
第三案民進黨團擬具「會計法增訂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修正為「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主席:
「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這部分應改為「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主席:

請問各位,對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有關三「會計法增訂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須交黨團協商?(不需要)本案不須交黨團協商。

本日議程處理完畢,作如下決議:「

三、院會交付審查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會計法增訂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費委員鴻泰補充說明。」

現在休息。

休息(12 時 1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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